傷害險投保裡面有項告知是兩年內是否有眩暈症,我看過健康存摺兩年內我有兩次因為頭暈看診就醫紀錄,醫生下的病名是頭暈及目眩,問了業務說這種不用告知,這樣是可行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