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開公司車外出,回公司的時候下雨路面打滑撞到車主是我的車,當下有報警,因為是在公司停車場內所以也沒三聯單,只有一張報案證明,車主雖然是我,但是平日都是同事在使用,當初筆錄也是我是第一當事人(駕駛),同事是第二當事人(同事的車但我是車主),公司車有保南山的第三人,但是南山事後說駕駛跟車主同一人有道德甚麼的問題還有事後沒辦法和解,因為兩邊都會是我的名子等等情況拒絕理賠,還說有規章,請問是真的有這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