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用100年開始投保於遠雄人壽,於108年開始看身心科多次住院並領取永久重大傷病卡已經輕度身心障礙者手冊,從108年到112年多彩住院保險公司也都有理賠,直到這才112年三月至112年九月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說我提供的資料內心理失有提到我18歲有看過身心科醫生,所以保險公司向我索取申請病例的授權,後來保險公司申請到我在93年有看診快一年的紀錄病例上寫非器質性睡眠障礙&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所以不理賠我這次住院並索取之前理賠之金額,我93年那時後是因為失眠而去看診的 根本不知道醫生把我寫成這樣,而我直到後來發病中間經過九年的時間,如果我真的那時候就已經發病部可能九年不用看醫師不用吃藥治療吧!我108年發病到現在多次自殺強制送醫紀錄也被衛生局列為追蹤對象,請問我這樣算是帶病投保嗎?我的重大傷病卡上病名寫的是ICD-10-CM:F259 加訴前幾日跟我的保險員交談他說主要公司不理賠的原因是既往證 93年到我108年開始看身心科中間我無任何精神問題或就醫紀錄更何況我根本不知道93年因為失眠就醫會寫成這樣,所以我想請問我這樣所已治癒的既往症嗎?保險公司可以針對這項不給與理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