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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豐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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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豐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
收益分配
1060508日三品字第00071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 E-mail 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
付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當時本公司考量整體經濟及執行資產配置所得之預期報酬率且須符合主
機關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為準,該利率為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
率,且不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約定外幣:係指提供要保人選擇下列幣別:美元、澳幣、紐幣
九、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時,應直接存匯入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繳交之
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二),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僅適用含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年金給付,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OFB0 第零版 - 1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因本契約各款項之往來而匯款時,由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
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附表一)。
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效日當月
保管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
日之前 日止之利息。
、投資運用期間: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普通公司債)之年期,並經記
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投資標的(普通公司債
)之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
件一】及【附件二】。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款方式計算
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三、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本契約所連結之普通公司債,其發行機構保證於投資運用期間屆
滿時給付之金額(如【附件一】)。
二十、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之日。
二十保管銀行: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報之銀行為準。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 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OFB0 第零版 - 2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復效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本契約第
第二項第二款所約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
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年金給付,限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 時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含計算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含計算年金金額):本公司根據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分配之收益金額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
知時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約定之基準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
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依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
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
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申請復效時,要保人繳交之復效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附件一】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且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配置日起算
屆滿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配息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依【附件一】所列收益分配計
算公式所得之金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應先扣除之 交付本公司。
前項收益分配,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予要保人:
一、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 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要保人未能
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
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二款轉投入非普通公司債投資標的方式辦理。
二、轉投入 通公司債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後三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件二】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
的,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一部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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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造成無法以前項第二款處理時,本公司將一律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發行機構之配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
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轉投入非普通公司債投資
標的方式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按【附件一】
所列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所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以收到前述金額次一資產評價日
為轉入日,將該筆金額轉換至【附件二】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
除前項之轉換,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
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
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不得由【附件二】之投資標的轉入【附件一】之投資標的。本公司
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再以基準日後之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於同次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中,最後
一檔賣出之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轉換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轉換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前述約定轉換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則順延
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項轉換期限內若遇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將不進行投資標的轉換作業,並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依本契約第條之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時,如因故發生暫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則第一項所約定之轉換程序須順延至
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通公司債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附件二】普通公司債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
網站公布。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該終止投資標的之轉出金額、收益分配
金額或滿期保證金額投入之投資標的。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收益分配金額或滿期保證金額投入之投
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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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六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
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
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
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
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本契約【附件一】所列投資標的有下列情事之 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
人,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於投資配置日 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投資
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所公佈之函令所定評等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發行日前因【附件一】所列事項取消發行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關【附件一】所列投資標的之交易,本公司應自發行機構送達交易確認
料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製作並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予要保人。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 三個月通
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OFB0 第零版 - 5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 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
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
係根據第十 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 【年金給付的方式】
本契約年金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該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六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
被保險人本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含)之年度為止
第十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非資產評價日時,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一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年金給付金額下限如附表二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
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上限如附表二所需之金額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 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第十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
間,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十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二) 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
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二)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並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
OFB0 第零版 - 6
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基準日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
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部分提領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
部分提領作業。前述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
未完成時,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第二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條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選擇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
滿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要保人。若未為前述選擇時,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
要保人該選擇方式。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仍未接獲要保人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則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前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非資產評價日時,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要保人若選擇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保單帳戶價值後即行終止。
第二十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文件後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
利率為適用第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 條或第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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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
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 十五日內未給付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 一分。
第二十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以現金給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及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 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
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
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
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計算。
第二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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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
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
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
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 條第三項、第條第一項及第二十 條約定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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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約定外幣元或
費用項目
一、保費費用 5%。
二、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轉換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部分提領費用
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後,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提領將收取手續費並從減少的金額中依下表金額
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約定外幣
美元
澳幣
部分提領費用(單位:元) 15 25 25
五、其他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
1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
時,即無需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2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以非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
關款項,惟匯款相關費用依下表所列方式約定。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含中間銀
行轉匯費
)
收款費用
1.要保人依條款第三條及第六條交付保險費
2.受益人依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歸還款項
要保人或
受益人承
本公司
承擔
1.依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退還保險費
2.依條款第十六第四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
二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3.依條款第八條給付收益分配
4.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年金給付
5.依條款第二十條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
6.因條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
二十四條之延遲利息給付
7.本公司因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退還款項
本公司
承擔
要保人、
受益人或
應得之人
承擔
1.依條款第十八條償付解約金
2.依條款第十九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3.其他款項
要保人
承擔
要保人、
受益人或
應得之人
承擔
註:若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則匯出費用及收款費用皆由本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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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 www.mli.com.tw
普通公司債:無。
非普通公司債: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手續費 經理(管理)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三商美邦紐幣帳戶
(紐幣計價)
- - -
註:三商美邦紐幣帳戶將分別投資於紐幣一年期(含)以下存款。其宣告利率係反映該帳戶之實際績效與相關管理
成本(每年 0.2275%),並用以計算該帳戶之單位淨值,相關說明如下表:
帳戶名稱 宣告利率公告與適用期間 宣告利率參考指標
宣告利率調整區間
(反映實際績效與相關管
理成本)
三商美邦紐幣帳戶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於本公
司網頁公告適用期間一個
月。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紐幣
期存款利率。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紐幣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低為零。
附表二 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一、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約定之保險費繳交限制
約定外幣 美元 澳幣 紐幣
躉繳保險費下限(單位:元) 10,000 15,000 15,000
二、依第十六條約定之年金給付金額限制:
約定外幣 美元
年金給付金額下限(單位:元) 300
年金給付金額上限(單位:元) 40,000
三、依第十九條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約定外幣 美元 澳幣 紐幣
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下限(單位:元) 150 250 250
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下限(單位:元) 1,000 1,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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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 投資標的說明 普通公司債
※本普通公司債並非存款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任何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本普通公司債最大
可能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
※本普通公司債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或本公司根據本契約(如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需提前贖回本普通公司債時
,將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本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投資標的名稱】
名稱:法國興業銀行紐幣八年期普通公司債(下稱「本債券」)
【債券種類】
本債券為無記名、無擔保主順位普通公司債。
【發行機構】
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Générale)(以下簡稱法國興業銀行)
簡介
法國興業銀行成立於 1864 年,擁有超過 150 年歷史,總部位於巴黎,為著名的大型全球金融服務公司,
於全球及法國為具有領先地位的國際性金融機構法國興業銀行業務遍及全球 66 個國家及各大金融中心
全球員工超過 145,700 法國興業的核心業務包括在歐洲居領先地位的商業銀行項目消費金融業務
、企業融資活動、保管銀行業務、保險與再保業務、私人銀行、投資銀行業務、外匯交易和期貨交易業
務。
發行機構信用評等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標準普爾(S&PA(資料日期:2016/12/23
【債券信用評等】
【保證機構】
不適用
【計算代理機構】
計算代理機構:法國興業銀行
【掛牌處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債券面額】
紐幣(NZD10,000 元,係指本債券之發行面額。
【單位面額】
每單位面額為紐幣(NZD100 元,係指本公司所採用於計算帳戶價值之面額。
【計價幣別】
紐幣(NZD
【投資運用期間】
8 年期
【投資配置日】
2017 6 26 日,如當日非營業日,次一營業日為之。
【債券發行日】
2017 6 26 日,如當日非營業日,次一營業日為之。
【債券到期日】
2025 6 26 日,如當日非營業日,次一營業日為之。
【保證投資報酬率】
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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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利率】
不適用,本債券發行期間不支付利息,於到期時給付保證投資報酬率 37.17%。
【收益分配】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滿期當時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紐幣金額)×〔1+保證投資報酬率(37.17%)〕
匯率參考日期為本公司實際收到發行機構給付之日。
【投資運用期間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提前贖回之市場價格,以次級市場報價為之。
投資標的價值=持有單位數×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營業日】
台北、紐西蘭及 TARGET2 之商業銀行和外匯市場於結算款項並為一般業務營業(包括外匯交易和外匯存款)
的日子。
【普通公司債相關費用】
種類 費率 收取時點 收取方式 收取人
分銷費用
收取費率不超過本債
券投資總金額之 4.0
於發行日
收取
由發行機構支付
予保險公司
保險
公司
除分銷費用外,並無其他與本債券有關的費用。
本債券的淨值將以等比例下降的方式反應發行機構給付予保險公司之分銷費用(舉例而言,假設其他條件(
例如:市場利率不變等)與訂價時皆相同之情況下,若分銷費用合計收取 4.0%,則期初淨值會同幅下降 4.0
%),但此費用不影響本債券的給付項目。
若因利率波動或市場環境變動致使分銷費用超過 4.0%,本公司將返還超過 4.0%之餘額予保戶,並應於收到
前述款項後三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件二】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一部分。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次級市場報價機構為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指定之流動量提供者,若因故需變更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
通知本公司更換後之投資標的次級市場報價機構本公司會將相關資訊公告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並以本公司網頁公告之投資標的次級市場報價機構為準。
【普通公司債之相關投資風險】
一、信用風險:
由於本債券屬於分離帳戶管理形式債券到期時之履行交付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之義務係由發行機構負責
履行,要保人必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若發行機構無法履行責任時,要保人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
資本金。若發行機構未來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之情事,本公司將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二、提前贖回之市場價格風險:
本債券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或保險公司根據投資型保單契約條款(如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需提前贖
回本債券時,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紐幣投資本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
本無法進行贖回提前贖回之市場價格會受市場利率等因素影響由次級市場報價機構依當時市場狀況決
定。
三、匯率風險:
本債券以紐幣計價,若投資人投保之投資型保單係非紐幣保單則本商品分配的款項,需轉換回非紐幣之
外幣資產後才可在投資型保單下分配予投資人這時可能因匯率因素導致可收回之金額比原來的投資資
金(以投保原幣計算)為少。
四、利率風險:
於到期日前贖回本債券時需承擔利率波動的風險在投資標的運用期內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
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投資本金;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
獲得額外收益。
五、法律風險:
保戶須承擔因適用法律變更致無法贖回無法給付金額或因適用法律稅法變更致稅負變更等風險如發生
OFB0 第零版 - 13
適用法律變更情事,本公司會將法律變更情事公告保戶週知。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本債券同時受國內與發行機構所在地相關法律之規範,例如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影響本債券之投資
報酬率或給付金額(惟要保人領回之保單帳戶價值金額不保證大於原始紐幣投資本金)。
2.本債券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任何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
本債券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
3.保單帳戶價值等最新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
【發行機構違約時之處理方式】
發行機構如無法依約定條件支付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而使本債券發生違約之情形時本公司應主動將相關事
實通知保戶或公告週知,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
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發行不成立之情形】
若發行機構於發行日(含)前有信用評等未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則本債券發行將不成立,本
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附件二】 投資標的說明 普通公司
※本投資標的僅提供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九條之約定選取。
一般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管理)機構
投資標
的種類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紐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紐幣
U&I 89703-2017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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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豐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費率表
本險無保險金額,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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