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新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88)中興研發研字第 056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 臺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89)遠雄壽研發字第 4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90)遠雄壽字第 26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90)遠雄壽字第 52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91)遠雄壽字第 07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91)遠雄壽字第 5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
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
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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