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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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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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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88 03 01 日(88)中興研發研字第 056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日 臺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12 08 日(89)遠雄壽研發字第 4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07 04 日 (90)遠雄壽字第 26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12 20 日 (90)遠雄壽字第 52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02 25 日 (91)遠雄壽字第 07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12 31 日 (91)遠雄壽字第 5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日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
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
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 CAA1 -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
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
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
止。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
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如解約金表。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 CAA2 -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契約繼續有效其間
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但有未
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
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
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
)
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
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
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 CAA3 -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
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
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
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作為本契約
基本保險金額以計算第十一條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
十三條之「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 CAA4 -
第一項與第三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
第十九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
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
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
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
第二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
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
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
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
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
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
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
準。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 CAA5 -
第二十二條【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CAA6 -
遠雄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給付內容
: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日台財保第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4
23
日台財保第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日台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
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
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並
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
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
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
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
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
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
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
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
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
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
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
書。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
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 CAA7 -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條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
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
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
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
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第八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
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
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
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
「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
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
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二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準。
第九條 【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
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生前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
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
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
- CAA8 -
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 CAA9 -
遠雄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3
083 核准文號:民國91年09月10日 (91)台財保字第0910750982號函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
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
力。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
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
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
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
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
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 【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
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
- CAA10 -
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
第六條 【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
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
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
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
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停效。
二、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
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
第八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
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
於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
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
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知時,不得對抗本
公司。
- CAA11 -
【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 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 CAA12 -
遠雄新終身壽險﹝
CAA
﹞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    繳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
0 208 177 168 144 150 127 137 116 87 72 0
1
207
176
168
143
149
127
136
116
88
72
1
2
211
179
171
145
152
129
139
118
90
73
2
3
215
183
174
148
155
131
142
120
92
75
3
4
219
186
178
151
158
134
145
123
94
77
4
5
224
190
182
154
161
137
148
125
97
79
5
6
229
194
186
158
165
140
151
128
100
81
6
7
234
199
190
161
169
143
154
131
103
83
7
8
239
203
194
165
172
146
158
133
106
86
8
9
244
207
198
168
176
149
161
136
109
88
9
249
212
202
172
180
153
165
139
112
91
10
255
217
207
176
184
156
169
142
115
93
11
261
221
212
180
188
159
172
146
118
96
12
266
226
216
183
193
163
176
149
122
98
13
272
231
221
188
197
166
180
152
126
101
14
5
278
236
226
192
201
170
184
156
129
104
1
5
284
241
231
196
205
174
188
159
133
107
16
7
290
247
236
200
210
178
192
162
137
110
1
7
296
252
240
204
214
181
196
166
141
113
18
302
257
245
209
218
185
200
169
145
117
19
307
263
250
213
223
189
204
173
149
120
20
314
268
255
218
227
193
208
177
153
124
21
320
274
260
222
232
197
213
181
158
127
22
326
280
265
227
236
202
217
185
163
131
23
333
286
271
232
241
206
222
189
168
135
24
5
339
292
276
237
246
211
227
193
173
139
2
5
346
298
282
242
252
215
232
197
178
143
26
7
354
304
288
247
257
220
237
202
184
148
2
7
361
311
294
253
263
225
242
206
190
153
28
369
318
300
258
269
230
248
211
196
158
29
376
325
307
264
275
235
253
216
203
163
30
384
332
314
270
281
240
259
221
209
168
31
393
339
321
276
287
246
266
226
217
173
32
401
346
328
282
294
251
272
231
224
179
33
410
354
335
288
301
257
279
236
232
185
34
5
418
362
342
294
308
263
285
242
240
192
3
5
427
370
350
301
315
269
293
248
249
198
36
7
437
378
358
308
322
275
300
254
258
205
3
7
446
386
366
315
330
281
308
260
267
212
38
456
394
374
322
338
288
316
266
277
220
39
466
403
383
329
346
295
324
273
287
227
40
476
412
392
336
355
302
333
279
298
236
41
486
421
401
344
364
309
342
286
309
244
42
497
430
410
352
373
316
352
294
321
253
43
508
440
420
360
383
324
362
302
334
263
44
5
519
450
430
369
393
332
372
310
347
273
4
5
531
460
441
377
404
340
383
318
361
283
46
7
543
470
452
386
415
349
395
327
375
294
4
7
555
481
463
395
427
358
408
336
391
306
48
568
491
475
405
439
367
421
346
407
318
49
5
582
502
488
415
452
377
435
356
424
331
5
0
5
595
514
501
425
466
387
450
367
442
344
5
1
5
610
526
515
436
480
398
466
378
462
359
5
2
5
625
538
529
447
496
409
484
390
482
374
5
3
5
640
550
544
458
513
421
502
403
504
390
5
4
55
657
564
561
470
530
434
522
417
527
406
55
5
674
577
578
483
549
448
543
432
551
425
5
6
57
692
592
596
497
570
462
566
448
577
444
57
5
711
607
616
511
591
478
590
465
604
464
5
8
5
731
622
636
526
615
494
616
483
634
486
5
9
752
638
659
542
640
512
644
503
665
509
60
775
655
682
559
667
530
61
798
673
708
578
696
550
62
824
692
736
597
728
572
63
851
712
765
617
762
596
64
5
880
733
797
640
799
621
6
5
911
755
832
663
66
7
945
779
869
689
6
7
981
805
910
717
68
1
,
020
833
955
748
69
7
1
,
063
862
1
,
003
781
7
0
7
1
,
109
895
7
1
7
1
,
159
930
7
2
7
1
,
214
968
7
3
7
1
,
274
1
,
009
7
4
半年繳=年繳 ×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 ×0.088
終身繳費
93.1.
5L-W2
51歲,女性,職等1,保險規劃
51歲女性職等1,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焦慮症、失眠等,有在吃安眠藥,長期在看醫生,目前有的保單有1.FH1-20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保額20萬(主約)XHM-20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保額1000(附約)2.國泰人壽美意年年終身壽險 保額27926想了解這樣還保的了保險嗎?是只剩癌症險有機會投保嗎? 
· 回應 11
46男性保單檢視
全球人壽  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HCB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HA1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XHM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  想增加重大疾病險以及實支實付不知道怎搭配才好?
· 回應 25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這是剛出社會時投保的,想請教一下這張保單有什麼保障我有打去找該業務,早已離職,遠雄的服務電話也無敵難打進去詢問的因此求教版上各位先進前輩,謝謝主約00 FH1-2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200,000 元 附約01 XCA-20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1單位)附約02 RHA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2,000,000 元 附約03 RHB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附約04 RHC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型) 附約05 RSJ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附約06 XHM-20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 回應 7
41歲女,實支+重大+癌症+意外
各位好,請教一下:*目前有的保單:1.宏泰: ① 終身醫療10萬② 定期壽險10萬③ 終身醫療: 定額$20002.全球(國華): ① 終身防癌健康保險10萬、初次罹癌一次給付10萬② 新住院醫療:病房1日/$700、住院雜費9萬4500、手術最高$3萬5③ 平安保險$100萬④ 意外傷害$5萬(六級)*請問:1.實支實付: 因全球已經有一張實支了,沒辦法在全球增加實支!① 建議保留全球,台壽21萬+全球9萬4500這樣規劃嗎? 還是!② 建議解約全球,台壽15+全球20呢?2.重大傷病: ① 如果保留全球保單的話,是可以在終身防癌下增加附約DCE+XDE 嗎?② 若不行增加附約的話,建議DCE 20萬+XDE 100萬?但這樣這張主約下也不能買XHB,有必要性嗎? 還是! ③ 建議台壽CIR4 100萬?3.癌症險:先生有一張遠雄終身壽險,配偶可以在他的主約下增加癌症險嗎?4.意外險:① 全球已經有一張平安保險$100萬 +意外傷害$5萬(六級),這樣還需要加XAN+XAH+XMR?② 大部分看到的都是意外身故理賠500萬,有因疾病身故的附約嗎?感謝大家! 
· 回應 9
既有保單+新保單健檢
原有保單只有99年父母簽立的1.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5 - 20年期2.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20年期共計保費 16.400元 再繳7年變終身目前預計新增南山人壽20TEDN1TRBBMRNAIYPARDHI1HIR1SIRA型1HS共計保費 31.205元合計以上 47.605元想詢問這樣OK嗎還是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人情壓力
· 回應 13
[保單規劃] 找台北中壽/全球直屬業務(可處理實支)
32歲女,目前身上只有遠雄最基本終身壽險。主約: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10萬)附約: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1單位)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1000)想規劃醫療實支實付、重大傷病、意外這幾項為優先的保單,年費預計抓在27K-31K(有在考慮要加安達失能),希望可以請板上協助健檢看看有沒有適合調整的地方。然後因為希望規劃雙實支,看到全球直屬業務還有機會送XHB,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先送中壽,立刻補全球呢?如果不行,有考慮是否要改為台新,也請建議看看搭配,感謝版上各位了!
· 回應 4
增加實支實付,重新買或在原保單增加附約
家人目前有A.全球人壽新終身壽險(已到期)全球人壽防癌終身(繳款中)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B.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附約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今年3月參加活動腳扭傷,活動有保險可申請,到現在陸續看中醫傷科中,這2年有確診,今年看過幾次耳鼻喉科,10年前有過內痔切除請問想要增加實支實付的保障,請問1.是從遠雄人壽加附約,還是重新買其他家的實支實付?2.請問主約到期,附約還能續保嗎?
· 回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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