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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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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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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條文
(重大疾病、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2 年 7 月 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8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終身壽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附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金」是指於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稱「觀察期間」是指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之期間,包括第九十日。
稱「重大疾病」,係指本附約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
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
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
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
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
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主契約申請復效時,除要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的聲明外,本附約視同同時申請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的效力。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九 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終止時。
三、本附約依「附約的轉換」條款轉換為其他保險契約生效時。
四、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因前項第一款之原因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因前項第二、四款之原因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
算。
第一項第一款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單價值表。
第 〸 條【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之後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給付「重
大疾病保險金」但在觀察期間屆滿前罹患重大疾病時,本附約自始無效,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本附約之保險費。罹患不同項目之重大疾病時,僅得就其中一項重大疾病申請
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百分之百,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
即行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
額之百分之百。給付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〸一年〸二月三〸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〸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〸二年〸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六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主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為保險金額之百分之百。給付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〸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主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給付被保險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
保人。
第〸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核定給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備齊
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給付之日止
第〸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〸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接受外科手術者,應詳載手術名稱、部位及方式。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五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款申請增
加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附約最高承保金額。
一、本附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附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〸六條【附約的變更】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
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
件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〸七條【附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附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
類的人壽保險。
第〸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〸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二〸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一條【年齡的計算與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年7月1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為紐約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〸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三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紐約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DRAA00 DRAB00 DRAC00 DRAM00 DRAN00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繳費至 60
繳費至 65
0 329 238 188
1 329 238 188 98 96
2 335 242 192 101 99
3 341 246 195 104 101
4 348 251 199 106 104
5 354 256 203 110 107
6 361 261 207 113 110
7 368 266 212 116 113
8 376 271 216 120 117
9 383 277 221 124 120
10 391 283 225 128 124
11 399 288 230 132 128
12 407 295 235 136 132
13 416 301 240 141 136
14 425 307 246 146 140
15 433 313 251 150 145
16 442 319 256 156 150
17 450 325 261 161 154
18 458 331 266 166 159
19 467 337 271 172 164
20 475 344 276 178 169
21 484 350 282 184 175
22 493 357 287 190 181
23 502 364 293 197 187
24 512 371 299 205 194
25 521 378 305 213 201
26 531 385 312 221 208
27 542 393 318 230 216
28 552 400 325 240 224
29 563 408 332 250 232
30 574 417 339 261 242
31 585 425 347 272 251
32 596 434 354 284 262
33 608 443 362 298 273
34 620 452 371 312 284
35 632 461 379 327 297
36 644 471 388 344 310
37 657 481 397 362 324
38 670 491 406 381 339
39 683 502 416 403 355
40 697 512 426 426 372
41 711 524 436 452 391
42 726 536 447 480 411
43 741 548 458 512 433
44 756 560 470 547 456
45 771 573 481 573 481
46 787 586 494 616 510
47 802 599 506 666 541
48 819 613 520 724 576
49 835 627 534 792 614
50 852 642 548 852 642
51 869 657 563 689
52 887 673 579 744
53 906 690 596 806
54 925 707 614 880
55 944 725 633 944
56 964
57 985
58 1006
59 1029
60 1051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DRAA00 DRAB00 DRAC00 DRAM00 DRAN00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繳費至 60
繳費至 65
0 299 216 171
1 299 216 171 88 86
2 304 219 174 91 88
3 309 223 177 93 91
4 315 227 180 96 93
5 321 232 184 98 96
6 327 236 188 101 98
7 333 241 191 104 101
8 340 245 195 107 104
9 347 250 199 111 107
10 354 255 203 114 110
11 361 260 208 118 114
12 368 266 212 121 117
13 375 271 216 125 121
14 383 276 221 129 124
15 390 282 225 134 128
16 398 287 230 138 132
17 405 293 234 143 136
18 413 298 239 148 141
19 421 304 244 153 145
20 429 310 249 158 150
21 437 316 254 164 155
22 445 322 259 170 160
23 454 328 264 176 166
24 463 334 269 182 172
25 472 341 275 190 178
26 481 348 281 197 184
27 490 355 287 205 191
28 500 362 293 214 198
29 509 369 299 223 206
30 519 376 305 232 214
31 530 384 312 242 222
32 540 392 319 253 231
33 550 399 325 265 241
34 561 407 333 278 251
35 572 416 340 292 262
36 583 424 347 306 274
37 594 433 355 322 286
38 606 442 363 340 299
39 618 451 371 359 313
40 630 460 379 379 329
41 643 470 388 403 345
42 656 481 398 429 363
43 670 492 407 458 383
44 684 502 417 490 404
45 698 514 427 514 427
46 712 525 437 554 453
47 726 536 447 599 481
48 741 548 458 653 512
49 756 560 469 715 547
50 770 572 481 770 572
51 785 584 492 615
52 800 597 504 664
53 815 610 517 721
54 831 623 530 787
55 847 637 544 847
56 863
57 881
58 899
59 918
60 937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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