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好安心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手術醫療保險金 2.手術關懷保險金 3.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滿期保險金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
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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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2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150
號函備查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6.07.20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239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好安心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申請、繳納
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
申請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單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其第一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同時交付;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
期間內中途申請投保者,則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各期保險費,並扣除當年
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依主契約之繳
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若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附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本附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百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