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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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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投保規劃
33歲 女 保單健檢/補強建議
基本資料:一、性別:女二、年齡:33,無照顧家庭需求。三、職業/工作內容:行政人員/內勤四、保障需求:加強實支實付、重大傷病/癌症、失能等五、現有保單:(已繳滿)20PHI南山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已滿)(已繳滿) DDLB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額25萬)(已繳滿) CR/NCR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保額40萬)MN南山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保額 2萬)PAR南山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 50萬)SIR南山手術醫療保險附約(保額4萬)NHSA南山好醫靠住院醫療-甲型(保額 109萬)(已繳滿) 台灣人壽長鴻還本終身保險(保額20萬)台灣人壽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保額75萬)六、預算:2.5萬~3.5萬/年。七、常用交通工具:機車。八、健康告知: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無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無    (4)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女性回答)無    (5)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精神疾病)    (6)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        (胃部疾病/肝臟疾病/呼吸器官疾病/眼疾/婦女病)    (7)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無    (8)(成人)BMI 是否未介於16.5至28之範圍(BMI=體重/身高^2)?否(BMI21) 目前打算新增全球做為第二實支實付及增加重大傷病如下,請問版友這樣是否足夠或者有其他建議?另外想請問以我現有的保單意外險部分是否還要補強? 失能險部分朋友推薦我CP值較高的作法保安聯,於第一年後減額繳清壽險部分, 想請問版友是否有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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