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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投保規劃
33歲 實支實付+重大傷病
目標想要加強保障實支實付的部分希望年繳保費可以在15000~20000內不知道是否還能規畫癌症一次金跟重大疾病訴求因為未來住院機會天數較少,希望保單能著重在門診手術跟雜費能轉嫁的保障單看實支實付的三家比較的話費率跟平均月費都是新光<國泰<三商 但門診手術費國泰比新光跟三商多5000塊 國泰跟新光~62前的總繳費的話差1萬4 是否會覺得國泰比新光保障多? 還是總理培75萬根無上限比真的是硬傷?還是國泰實支實付有什麼缺點 計畫30也是國泰跟新光住院雜費比三商多 可以增加到30萬雜費 門診費用增加到2.5萬 國泰比兩家多1萬 但跟計劃20比 ~62前總繳費用差 132,675 方案A保三商優點是一家搞定如果選三商自負額的必要性? 雖然門診手術費可以拉高到5萬 但他要自付額1萬5 自負額是不是代表 我只能理賠3萬5的意思 還是國泰有自負額附約去加比較好? 還是留全心BG住院手術這張補強? 方案B復效國泰保單國泰這張在思考是否保可以增加到30萬雜費 門診費用增加到2.5萬,但跟計劃20比 ~62前總繳費用差 132,675。 缺點還是要另外買癌症跟重大傷病那重大傷病這塊一樣推國泰嗎? 因為看比較多人推全球重大傷病有比較好嗎? 因為我想說國泰保主約+實支 那是否癌症就放棄規劃?但還是缺癌症跟重大傷病 我的國泰好像還有一張防癌的功能 但聽說療程型 是否還是要補一次金比較100萬比較比較好我在想如果主約復校減少保額再加上附約BG手術險是不是比較好?還是附約就算了?只保實支實付呢?復效國泰主約減少保額500 繳完8年這張主約可以直接加保實支實付嗎?附約全心住院日額是否有復效的必要性?以下是有詢問保經的建議優點是舊時代保費便宜、不限227、住院、門診都有賠、急診留觀有賠。>因為附約是每年調漲,請問這張費率有比較便宜嗎?之前問過保險員說這張如果理賠白內障手術能賠3萬。住院現在的單人房越來越難排>>想問單人房難排跟買這張附約保單有什麼影響?在主約期滿期間,我可以底下直接加意外險(平安附約死殘這張)嗎?還有需要加意外實支嗎?但實支實付不是就可以有保障?難道意外的實支實付 買實支實付不理賠嗎?如果我主約減少保額還能在加實支實付嗎?因為工作主要搭公車跟內勤意外險比較不考慮。Q國泰實支跟三商比有什麼缺點嗎?Q請問我選的實支實付保單,是否有包含門診雜費像是開白內障的材料費大約2.6 ~9萬三商跟新光的實支實付都可以理賠嗎?Q重大傷病跟癌症哪個比較需要先保?爬完文看到以下建議是否比較建議保重大傷病不打折嗎?重大傷病險和癌症險都重要 癌症理賠重大傷病險>癌症一次給付原位癌癌症一次金也是打折理賠 >>不是保癌症險一次金100萬可以直接理賠嗎? 為什麼會打折重大傷病險除了原位癌外是直接理賠保額總結 以我的情況會比較建議保三商還是國泰加保較好呢 謝謝各位版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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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理賠申請
敷料的理賠與評議問題
實支實付:遠雄人壽RJ1康富醫療健康請教版上大哥大姊兩個問題:一、送評議對遠雄日後理賠是否會不利?遠雄會不會變得更機車?二、家人動了膝關節鏡半月板縫合手術,其中1項與理賠人員意見不同:Anscare SIMO Negative Pressure Wound Therapy (NPWT) System(RJ1合約11-12條節錄於後)遠雄意見:此醫材遠雄有理賠,但歸屬於合約第12條的手術及手術相關,所以算在手術費用保險金。醫材先看符不符合12條,只要是12條符合,就先算12條。我的意見:此醫材的仿單上寫「安適康負壓傷口治療系統,包含負壓裝置與滅菌敷料, 以施予負壓的方式吸收傷口滲液,加速傷口癒合,達到促癒的效果。 可根據傷口大小、滲液量來評估更換敷料的頻率。 」定義住院醫療費用的第11條-7「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 」,仿單寫得很清楚是「敷料」。詢問理賠敷料定義,理賠不願清楚說明內規,只說12條優先。請問這項醫材走評議有機會爭取,改列為雜支的第11條-7嗎?謝謝++++++++++++++++++++++++++++++++++++++++遠雄RJ1合約11與12條:第十一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或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RJ1-3且醫院已收取暫留床費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或急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金額不超過依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限額」:一、醫師診察費。二、醫師指定用藥。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六、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七、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但不包括特別支架)。八、物理治療。九、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十、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十一、X光檢查,及放射性治療。十二、因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且經醫院之專科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需裝設輔助器(如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同一次事故各項裝置以一次為限。十三、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護理費。第十二條【 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住院或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住院或門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及手術相關醫療費用核付「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不超過依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手術費用限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或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且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不超過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手術費用限額」。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合併計算,且不超過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手術費用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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