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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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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投保規劃
25歲新鮮人保單規劃建議
補充:入職體檢熱騰騰~~~ 健康體,沒有天生疾病這是小時候家人幫我保的保單,20年期都保完了~~目前只有續繳一年期的附約。我保單上的附約是DR不是DR2A (只要繳230,不是580),但在試算表上找不到這個赴約,但保單內容應該差不多,所以我暫且用DR2A表示??另外補充,目前這張保單是被併購到中國人壽那邊。現有保單 :今年剛進入職場,有收入所以想補足自己的保障。目前的想法是拉高意外險的保障額度以及拉高重大傷病險的保障(順便補足癌症保障)~下面是目前規劃的保單 :image.png 44.77 KB現有的規劃內,沒有組成家庭的打算,除了30餘萬的學貸外沒有其他牽掛。因此,我的規劃是以萬一意外事故死亡,能留一筆錢給家裡。由於還有兩個兄弟,扶養長輩的風險可以轉嫁給他們。會規畫意外身故落在500萬是為了讓他們有頭期款買房子(他們都有穩定工作,負擔房貸應該沒問題),如此一來便能保障到家中長輩的後期人生。重疾(癌症)規劃約150~200萬是想說如果在擁有這筆錢治療的期間依舊無法康復至能正常生活、工作的狀態,應該也半死不活了,到時會選擇安樂死。目前在思考的是,是否需要再增加一支實支實付。現在看起來保障較低,猶豫的點是認為除了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住院的需求比以往低很多。想了解各位前輩的看法~image.png 27.89 KB另外,還有考慮是否增加失能的保障。猶豫地點在於我沒打算有小孩甚至組成家庭的打算,原生家庭能夠靠兄弟承擔,而重度殘障的話,我會想選擇直接安樂死,就不會有殘障照護的需求。如果各位前輩有其他建議想法,歡迎跟我討論~~謝謝!!!補充 : 安樂死會去國外~錢會先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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