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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保單健檢
請協助檢視保單並給出規劃建議
三口之家👨‍👩‍👦,爸爸55歲,在職公司職員;媽媽43歲,全職主婦;小孩11歲,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現有保單如下:1、HIP富邦人壽健康寶倍終身健康保險(20年,已繳了10年,本張保單下面有掛實支實付的附約,參考圖片)2、HIP富邦人壽健康寶倍終身健康保險(20年,已繳了10年,本張保單下面有掛實支實付的附約,參考圖片)3、SIB1富邦人壽守護人生終身健康保險(20年期限,105年開始至今)4、AHN1富邦人壽新平安保本 20年 (繳8年,預計辦理減額繳清)5、AHN2富邦人壽新平安保本 20年 (繳6年,預計辦理減額繳清)6、AHN2富邦人壽新平安保本 20年 (繳5年,預計辦理減額繳清)7、FIM富邦人壽美添順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已繳6年,預計繳滿10年,儲蓄考慮)8、FIM富邦人壽美添順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已繳5年,預計繳滿10年,儲蓄考慮)以上,基本都是還本型的保險,每年繳款壓力巨大,但落實到每一張保單保障都不高。目前需求重點放在醫療保障,以家庭成員爸爸為重,其次才是媽媽和小孩,希望的險種是醫療實支實付、癌症險、重大疾病(傷病)、意外,台灣人壽和全球人壽優先,主要希望保單集中在幾家方便些。HIP富邦人壽健康寶倍終身健康保險,我和小朋友各一張,已經繳了10年了,另外SIB1富邦人壽守護人生終身健康保險是小朋友的,繳了7年,針對這兩張保單的內容是否還需要另外補足醫療實支實付的部分呢?或者可否停掉SIB1換其他的?謝謝🙏下面是我的1張保單👇下面是小孩的2張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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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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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投保規劃
27歲女生保單請益
目前27歲女、工作為行政人員,另近期僅因感冒就醫並無其他體況。檢視擁有的保單後想重新規劃保險,上個月買了安聯的失能險已送件,目前還沒收到核保通知。想補強醫療和重大傷病的部分,請問如何調整呢?謝謝! 目前有的保單如下(以下取自保險存摺):一、國泰人壽(小時候長輩幫忙買的)         鍾意終身壽險 保額 $100,000        安護防癌終身個人型 保額 $30,000        安家保本定期保險  保額 $ 10,000        全心住院日額  保額 $1,000二、新光人壽(公司團險)         新團體定期壽險       團體傷害保險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 保額 $20,000       癌症住院津貼_方案A(有等待期) 保額 $50,000       團體重大疾病定期壽險       前後門診,Fun心住院醫療_方案A(有等待期),門診手術醫療暨門診處置_方案A(有等待期)        保額 $58,800三、上個月送件的安聯失能險目前參考網路上大家的規劃,自行調整預計投保的部分如下一、富邦人壽的實支實付       因目前尚無醫療實支實付,所以找了富邦的HSM。       Q1:等富邦投保成功後可以回去加上安聯的HMR1嗎? (台銀和安聯的副本理賠好像沒什麼差異,       所以選擇已有失能險的安聯)       Q2:有查到OMR會和團險衝突,所以先放了ADE二、全球人壽的重大傷病(這是之前賣安聯失能的保經給的建議,不太清楚怎麼調整比較好 )另外看完自己配的方案和網站上配的(https://finfo.tw/assortments/d3050c1c202c9772)、yunyun 大幫其他女生配的(https://finfo.tw/assortments/9c324531b6d2b7f5)。想控制預算又有比較高CP值的話,不知道該怎麼調整會比較好,再請大家幫忙,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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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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