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請問這個「已在疾病」該如何認定呢?
是以健保資料作認定嗎?
還是有可能有相關的都算?
比如說投保前因「食慾不振、噁心想吐、體重降低、疲倦嗜睡 」求診,也沒檢查出問題
投保癌險後驗出癌症
保險公司會否主張說「你投保前的這個就診紀錄就是癌症造成的,所以是已在疾病不予理賠」
會這樣嗎?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請問這個「已在疾病」該如何認定呢?
是以健保資料作認定嗎?
還是有可能有相關的都算?
比如說投保前因「食慾不振、噁心想吐、體重降低、疲倦嗜睡 」求診,也沒檢查出問題
投保癌險後驗出癌症
保險公司會否主張說「你投保前的這個就診紀錄就是癌症造成的,所以是已在疾病不予理賠」
會這樣嗎?
可從該次看診,該醫院/診所於健保快易通APP登記的「疾病名稱」,可確認是否為須告知的疾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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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疾病: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簡單來說,被保險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有病,或是有明顯的徵兆證明被保人有某病,就是已在疾病
當然,有些病也有潛伏期,所以部分條款都會有等待期,比如 實支(30天)、癌症(90天)
通常有三種說法(但這邊不深度討論,僅列出)
1.醫師診斷確定時說
2.外表跡象說
3.客觀發生時說
目前都是採2.3居多,看情況而推定
以上述舉例而言,假如投保前 食慾不振、噁心想吐、體重降低、疲倦嗜睡,檢查時候沒有癌症,因為可能引起原因包括飲食、生活作息、壓力等等,醫生也未發現投保後超過等待期
發現胃癌
雖然說 胃癌 的前兆可能有 以上幾點,但引起以上原因不只胃癌,所以被保人不可能知道,診斷上面也無法證明當時就是胃癌的前期
就算保險公司應該會主張已在疾病,也要看舉證的點(上述應該是被保人有利)
但未來醫療科技會越來越發達,我是認為很多病前期可能就被診斷出,除非是有些前期很難發現或者跡象無法推斷的,這種才容易有爭議
不過大部分的疾病,就算不看醫生,大都是外表可見跡象,所以真的遇到這些問題,有些答案都很明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