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請問這個「已在疾病」該如何認定呢?
是以健保資料作認定嗎?
還是有可能有相關的都算?
比如說投保前因「食慾不振、噁心想吐、體重降低、疲倦嗜睡 」求診,也沒檢查出問題
投保癌險後驗出癌症
保險公司會否主張說「你投保前的這個就診紀錄就是癌症造成的,所以是已在疾病不予理賠」
會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