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死亡,活著的人可能更痛苦
一個人的離去,除了在家人心中帶來難以抹滅的悲痛外,也往往會帶來棘手的財務問題,而保險裡的壽險便是作為事先防範的工具,藉由身故的理賠金來分擔後續家人難以承擔的經濟壓力,盡到離開前的最後一個責任。
壽險理賠項目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失能)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完全殘廢表
-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