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
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
契約之約定。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自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即
第三十一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
治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但每日以乙次為限,且每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係
中途加保,則其每一保險年度之最多給付日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書、保險金
申請書、及醫院出具之載明門診日期及門診次數之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受益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得向醫院查詢並抄錄影印被保險
人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