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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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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因職業災害所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補償
或終結工資補償】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和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保險契約有關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健康聲
明書及體檢報告書、被保險人名冊、其他約定書暨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
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都是本保險契約 (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員工」指經要保單位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已參加勞工保險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單位所
約定的條件者。
「被保險人」指要保單位參加本契約之員工,依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指定醫院」指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
「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致的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及其他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
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
「失能」係指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之喪失工作能力,即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遭遇傷病,經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指定醫院診斷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者。
「提報工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工資定義於要保時列表提供本公司之金額,
本公司據以計算保險費及理賠
「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所組成而有一定雇主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
團體。
【保險責任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每一被保險員工之提報工資乘保險費率後加總而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的變動或員工的加退保而致保險費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返還
78.10.20 台財融第780924713號函核准
85.12.28 台財保第851854215號函核准
86.07.17 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函修訂
86.10.27 台財保第861826597號函修訂
87.09.28 台財保第871866181號函修訂
91.12.31 安忠精字91066號函備
92.12.31 安忠精字92052號函備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09402133930號函
96.08.31安俊精字第96036號函備查
96.12.31 安俊精字第96123函備查
97.05.30安俊精字第97028號函備
97.12.31 安俊精字97156號函備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10.23 富壽商品字第098132函備查
99.05.10富壽商品字第099096號函備查
102.01.01富壽商精字第1010003355號函備查
104.08.04104.06.24金管保壽字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5.01.01富壽商精字第1040004400號函備查
107.09.14107.06.07金管保壽字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9.09.01109.07.08金管保壽字1090423012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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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返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
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疾病或其他事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
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申請加保員工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日期在後,則自該通知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
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起零時起喪失,如通知日期在後,則該通知送達本公司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但自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逾三十日仍未申請退保者,本
公司對其後發生之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應於兩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自上述危險變更之日起,依照差額比率
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之危險變更依照本公司職業類別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要保人怠於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得溯自危險顯著增加時,將本契約終止。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得請求本公司
重新核定保費。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
終止日期、勞保投保資料,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十三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
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之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第十一條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死亡診斷書、失能診斷書或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之印鑑證明書。
【保險事故】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或不能工作時,本公司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死亡時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該被保險人四十五個月的提報工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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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失能者,本公司按提報工資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程度及失能保險金之比例比
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本公司按提報工資予以補償,補償期間最高為兩年。在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從事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前項之失能
程度者,本公司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提報工資。本公司一次給付前述四十個月之提報工資後,本契
約就該被保險人部份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
償,須經勞工保險給付者,本公司方負給付之責。本公司給付之方式,以一次給付為限,且依勞工保
險條例已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而獲得給付之部份,本公司得自保險金中逕予抵充,而僅給付約定保險
金與已獲勞工保險給付部份之差額。
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以年金方式請領各項勞工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仍依其請領一次給付之
方式,計算前項被保險人已獲勞工保險給付或本公司得予抵充之金額。
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若有已繳付而尚未滿期之保險費
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給
付之責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失能保險金、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補償及終結工資補償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
行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受
人。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十七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並註明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住所變更】
第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在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十九條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批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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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每千元月繳費率基礎)
月投保薪資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分 月投保薪資於勞保月投保薪資額度內之部分
月繳 月繳
農、林、牧業
2.7 0.6
漁業
2.1 0.5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
石採取業
11.6 2.7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2.8 0.6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2.7 0.6
紡織品製造業
1.8 0.4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1.6 0.4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2.2 0.5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業
5.9 1.3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4.9 1.1
一一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2.6 0.6
一二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
品製造業
2.5 0.6
一三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3.4 0.8
一四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5.1 1.2
一五 基本金屬製造業
6.3 1.5
一六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
外)
5.4 1.2
一七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
3.7 0.9
一八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
1.3 0.3
一九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3.9 0.9
二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3.3 0.8
二一 其他製造業
2.2 0.5
二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2.8 0.6
二三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
業、污染整治業
4.3 1.0
二四 用水供應業
2.7 0.6
二五 建築工程業
7.1 1.6
二六 土木工程業
4.8 1.1
二七 庭園景觀工程業
4.8 1.1
二八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
備安裝業除外)
6.6 1.5
二九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6.0 1.4
三0 批發業
2.1 0.5
三一 零售業
2.3 0.5
三二 陸上運輸業
4.7 1.1
三三 水上運輸業
11.5 2.6
三四 航空運輸業
2.7 0.6
三五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1.9 0.4
三六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
外)、倉儲業
2.5 0.6
三七 陸上運輸輔助業
1.9 0.4
三八 郵政及快遞業
2.0 0.5
三九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2.2 0.5
四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
播送業
1.5 0.4
四一 電信業
1.6 0.4
四二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1.3 0.3
四三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1.3 0.3
四四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1.8 0.4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
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廣告業及市場研
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科學及
技術服務業
1.6 0.4
四六 研究發展服務業
1.3 0.3
四七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1.6 0.4
四八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
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2.6 0.6
四九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2.0 0.5
五0 教育服務業
1.4 0.3
五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
1.4 0.3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
構、博弈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8 0.4
五三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1.5 0.4
五四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2.9 0.7
五五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1.9 0.4
富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傷害保險
行業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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