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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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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一定期癌症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癌保險、癌症手術治保險、癌症死亡保險、癌症出院後養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加本
保險者。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婚生子、養子或繼子,但以未滿二十三足歲未婚者為限。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工退休
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
醫院。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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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所稱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及自本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三十日以後即第三十一日起第一次所患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能控制地生
長和擴張,對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所造成的性腫瘤,其範圍依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標準歸性腫瘤(詳附表一)
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入院治之日至出院前一日止之天。但被保險人提
出醫院收取出院當日之住院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
一日入院治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日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配偶及子之個別平均保險分別乘被保險成員、配偶及子
之個別保險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
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配偶及子之個別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
約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
險人保險額所算出的被保險成員、配偶及子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配偶及子
的個別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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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
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
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約的終止
第八條
約在被保險成員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成員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
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責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九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職、退休或與要保單位之關係喪失或終止。
二、滿七十足歲之保單週日。
三、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退保或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婚。
三、身故。
四、滿七十足歲之保單週日。
五、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成員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退保或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與該被保險成員之繼子關係消滅。
四、結婚或滿二十三足歲之保單週日。
五、身故。
、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人因前三項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之翌日
時起自動終止,本公司按日計算退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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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被保險成員之家屬的
第十一條
被保險成員之家屬欲申請加保或因第九條所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其保險效自該通知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或終止。
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及自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即第三十一日起
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患癌症,並以治癌症為直接目的而住院醫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
,依下表所「癌症住院醫
保險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新台幣元∕單位
被保險人 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
被保險成員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子額詳要保書
「癌症手術治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及自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即第三十一日起
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患癌症而接受手術治本公司即按下表給付「癌症手術治保險
但屬本約第二條第七項約定同一國際詳細分編號之癌症接受手術時,以給付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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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元∕單位
被保險人 癌症手術治保險
被保險成員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子額詳要保書
「癌症死亡保險」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及自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即第三十一日起
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第一次患癌症而身故者,本公司依下表給付「癌症死亡保險
新台幣元∕單位
被保險人 癌症死亡保險
被保險成員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子額詳要保書
「癌症出院後養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第十四條情形住院者,於出院後本公司依其「癌症住院醫保險」給付日,每
日按下表所「癌症出院後養保險日額」給付「癌症出院後養保險
被保險人經取「癌症出院後養保險日額」者,在該次「癌症出院後養保險」給付日
間內,再住院、死亡或保險效終止者,其未經過日取「癌症出院後養保險」應歸還本
公司。
但每次出院後給付日最高以二十一日為限:
新台幣元∕單位
被保險人 癌症出院後養保險日額
被保險成員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保險額詳要保書
被保險成員之子額詳要保書
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各項保險時,除應檢具病組織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書及保險申請書外,並應依申
請之保險項目,分別檢具下文件:
、申請「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後養保險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醫
證明書。
二、申請「癌症手術治保險,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醫證明書。
三、申請「癌症死亡保險,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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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公司退
還保險費當時辦個人壽險保單借款利率下限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第二十條
約除癌症死亡保險外之各項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或子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
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
的法定繼承人。
癌症死亡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
,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為限。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
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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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住所變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經驗分紅
第二十
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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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
國際詳細
號碼
國際詳細
號碼
性腫瘤 後腹膜與腹膜之性腫瘤
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明確位置
性腫瘤
主唾液腺性腫瘤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性腫瘤
齒齦性腫瘤 性腫瘤
口底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性腫瘤 胸()膜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骨及軟骨之性腫瘤
唇、口腔及之其他及分界明位置之
性腫瘤
結締組織與其他組織之性腫瘤
食道性腫瘤 皮膚性黑色腫瘤
性腫瘤 皮膚之其他性腫瘤
小腸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性乳房性腫瘤
結腸性腫瘤 男性乳房性腫瘤
直腸、直腸乙結腸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子宮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肝及肝內膽管性腫瘤 子宮頸性腫瘤
膽囊與肝外膽管性腫瘤 胎盤性腫瘤
性腫瘤 子宮體性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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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詳細
號碼
國際詳細
號碼
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性腫瘤 何杰
其他及未明示之性生殖器官性腫
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性腫瘤
攝護腺(前腺)性腫瘤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睪丸性腫瘤 巴性白血病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性腫瘤 骨髓樣白血病
膀胱性腫瘤 單核球性白血病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性腫
其他明示白血病
性腫瘤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性腫瘤 消化器官原位癌(○期)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
腫瘤
呼吸系統原位癌
性腫瘤 皮膚原位癌
其他內分腺及相關結構之性腫瘤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其他及部位分界明之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性腫瘤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性腫瘤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性腫瘤
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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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 T – E – C ) – C'
K:分紅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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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一定期癌症醫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承保項目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死亡保險 被保險成員 27 96 27 89
(萬元)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29 104 29 97
被保險成員之子 29 104 29 97
住院醫保險 被保險成員 27 97 27 90
(每千元)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29 106 29 99
被保險成員之子 29 106 29 99
出院後養保險 被保險成員 21 75 21 69
(每千元)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23 82 23 76
被保險成員之子 23 82 23 76
手術治保險  被保險成員 519518
(每萬元)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621619
被保險成員之子 621619
承保對象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
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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