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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雄利HIGH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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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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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4-1
遠雄人壽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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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雄利
HIGH
增額終身壽險
增額終身壽險增額終身壽險
增額終身壽險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4
44
4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3
3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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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7
77
7
9
99
9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3
33
3條之
條之條之
條之1
11
1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8
88
8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0
1010
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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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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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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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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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1
2121
21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2
22
23
33
3
險單借款
險單借險單借
險單借款(
24
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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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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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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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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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4-2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
雄利雄利
雄利
HIGH
增額終身壽險
增額終身壽險增額終身壽險
增額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民國 096 04 30
民國 100 11 21
(96)遠雄壽字第 0177 號函
(100)遠雄壽字第 1227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
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金額。如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所經過之週年數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
年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
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本契約所稱「單利增值年期」係指自第六保單年度起至依據不同繳費年期之單利增值年期,如下表所列: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所計得之
數額;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單利增值年期內,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之十五遞增所計得之數
額;於單利增值年期滿後,再以複利百分之三遞增所計得之數額,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遞增
各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如下:
第一~五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單利增值年期內: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保單年度數-5)×15%)
單利增值年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單利增值年期×15%)×(1+3%)
保單年度數-單利增值年期-5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之一
之一之一
之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繳費年 單利增值年期
6 年期 10 年(即第六至第十五保單年度)
10 年期 10 年(即第六至第十五保單年度)
15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20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FT4-3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保險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的交的交
的交
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費的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義務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
約金表
FT4-4
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給付
的給的給
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費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
申領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廢保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廢保金的申領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FT4-5
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給付
金的給付金的給付
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申領
金的申領金的申領
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人受
受益人受益權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受益權
喪失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基本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
基本保險金額之減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
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展期定期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
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FT4-6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契約效力
及契約效及契約效
及契約效停止
的停的停
的停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詳如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投保年齡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T4-7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雄利遠雄人壽雄
遠雄人壽雄利 HIGH
HIGHHIGH
HIGH 增額終身壽
增額終身壽險增額終身壽
增額終身壽險-
--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
繳費期
保單年
6 10 年期 15 年期 20
1~5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6 11500 11500 11500 11500
7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8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9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0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11 19000 19000 19000 19000
12 20500 20500 20500 20500
13 22000 22000 22000 22000
14 23500 23500 23500 23500
15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16 25750 25750 26500 26500
17 26523 26523 28000 28000
18 27318 27318 29500 29500
19 28138 28138 31000 31000
20 28982 28982 32500 32500
21 29851 29851 33475 33475
22 30747 30747 34479 34479
23 31669 31669 35514 35514
24 32619 32619 36579 36579
25 33598 33598 37676 37676
26 34606 34606 38807 38807
27 35644 35644 39971 39971
28 36713 36713 41170 41170
29 37815 37815 42405 42405
30 38949 38949 43677 43677
31 40118 40118 44988 44988
32 41321 41321 46337 46337
33 42561 42561 47727 47727
34 43838 43838 49159 49159
35 45153 45153 50634 50634
36 46507 46507 52153 52153
37 47903 47903 53718 53718
38 49340 49340 55329 55329
39 50820 50820 56989 56989
40 52344 52344 58699 58699
41 53915 53915 60460 60460
42 55532 55532 62273 62273
43 57198 57198 64142 64142
44 58914 58914 66066 66066
45 60682 60682 68048 68048
46 62502 62502 70089 70089
47 64377 64377 72192 72192
48 66308 66308 74358 74358
49 68298 68298 76588 76588
50 70347 70347 78886 78886
51 72457 72457 81253 81253
52 74631 74631 83690 83690
53 76870 76870 86201 86201
54 79176 79176 88787 88787
55 81551 81551 91451 91451
56 83997 83997 94194 94194
57 86517 86517 97020 97020
58 89113 89113 99930 99930
59 91786 91786 102928 102928
60 94540 94540 106016 106016
FT4-8
繳費期
保單年
6 10 年期 15 年期 20
61 97376 97376 109197 109197
62 100297 100297 112473 112473
63 103306 103306 115847 115847
64 106405 106405 119322 119322
65 109598 109598 122902 122902
66 112886 112886 126589 126589
67 116272 116272 130387 130387
68 119760 119760 134298 134298
69 123353 123353 138327 138327
70 127054 127054 142477 142477
71 130865 130865 146751 146751
72 134791 134791 151154 151154
73 138835 138835 155688 155688
74 143000 143000 160359 160359
75 147290 147290 165170 165170
76 151709 151709 170125 170125
77 156260 156260 175229 175229
78 160948 160948 180486 180486
79 165776 165776 185900 185900
80 170750 170750 191477 191477
81 175872 175872 197221 197221
82 181148 181148 203138 203138
83 186583 186583 209232 209232
84 192180 192180 215509 215509
85 197946 197946 221974 221974
86 203884 203884 228634 228634
87 210000 210000 235493 235493
88 216300 216300 242557 242557
89 222789 222789 249834 249834
90 229473 229473 257329 257329
91 236357 236357 265049 265049
92 243448 243448 273001 273001
93 250751 250751 281191 281191
94 258274 258274 289626 289626
95 266022 266022 298315 298315
96 274003 274003 307265 307265
FT4-9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險單款成數表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
1 60%
2~3 75%
4~8 80%
9 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6
年期
10
年期
15
7080
6894
4534
4415
3574
3480
2823
2749
15
16
7029
6844
4501
4383
3548
3455
2802
2729
16
17
6978
6794
4468
4351
3522
3429
2782
2709
17
18
6927
6744
4436
4319
3496
3404
2762
2690
18
19
6876
6695
4403
4287
3471
3380
2742
2670
19
20
6826
6646
4371
4256
3445
3355
2721
2650
20
21
6776
6598
4339
4225
3420
3331
2702
2631
21
22
6727
6550
4308
4194
3395
3306
2682
2612
22
23
6678
6502
4276
4164
3370
3282
2662
2593
23
24
6629
6455
4245
4133
3346
3258
2643
2574
24
25
6581
6408
4214
4103
3321
3235
2623
2555
25
26
6533
6361
4183
4073
3297
3211
2604
2536
26
27
6485
6315
4153
4044
3273
3188
2585
2518
27
28
6438
6269
4123
4014
3249
3164
2566
2500
28
29
6391
6223
4093
3985
3225
3141
2547
2481
29
30
6344
6178
4063
3956
3202
3118
2529
2463
30
31
6298
6133
4033
3927
3178
3096
2510
2445
31
32
6252
6088
4004
3899
3155
3073
2492
2427
32
33
6207
6044
3975
3870
3132
3051
2473
2410
33
34
6162
6000
3946
3842
3109
3028
2455
2392
34
35
6117
5956
3917
3814
3087
3006
2437
2374
35
36
6072
5913
3889
3786
3064
2984
2419
2357
36
37
6028
5870
3860
3759
3042
2962
2401
2340
37
38
5984
5827
3832
3731
3019
2941
2384
2323
38
39
5941
5785
3804
3704
2997
2919
2366
2306
39
40
5898
5742
3777
3677
2975
2898
2348
2289
40
41
5855
5701
3749
3651
2953
2877
2331
2272
41
42
5812
5659
3722
3624
2932
2856
2314
2255
42
43
5770
5618
3695
3598
2910
2835
2297
2239
43
44
5728
5577
3668
3571
2889
2814
2279
2222
44
45
5686
5537
3641
3546
2868
2794
2262
2206
45
46
5645
5496
3615
3520
2847
2773
2246
2189
46
47
5604
5456
3588
3494
2826
2753
2229
2173
47
48
5563
5417
3562
3469
2805
2733
2212
2157
48
49
5523
5377
3536
3443
2784
2713
2195
2141
49
50
5483
5338
3511
3418
2764
2693
2179
2125
50
51
5443
5300
3485
3394
2743
2673
2162
2109
51
52
5404
5261
3460
3369
2723
2653
2146
2093
52
53
5365
5223
3435
3344
2703
2634
2129
2078
53
54
5326
5185
3410
3320
2683
2614
2113
2062
54
55
5287
5147
3386
3296
2663
2595
2096
2047
55
56
5249
5110
3361
3272
2643
2576
2,080
2,031
56
57
5211
5073
3337
3248
2623
2557
2,064
2,016
57
58
5174
5036
3313
3225
2603
2538
2,048
2,000
58
59
5137
5000
3289
3202
2584
2519
2,031
1,985
59
60
5100
4964
3266
3179
2565
2501
2,015
1,970
60
61
5063
4928
3243
3156
2,545
2,482
61
62
5027
4893
3220
3133
2,526
2,464
62
63
4992
4858
3197
3110
2,507
2,445
63
64
4956
4823
3174
3088
2,488
2,427
64
65
4921
4788
3152
3066
2,470
2,409
65
66
4887
4754
3131
3044
66
67
4853
4720
3109
3023
67
68
4819
4686
3088
3001
68
69
4786
4653
3068
2980
69
70
4753
4621
3048
2960
70
71
4721
4588
71
72
4690
4556
72
73
4659
4525
73
74
4630
4494
74
75
4602
4464
75
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
15
年期
女性男性
遠雄人壽雄利HIGH增額終身壽險(FT4)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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