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IWD11030915 1/8
商品代號:IWD1
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2.06.0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183 號函備查
103.09.15 103.09.03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7131 號令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總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第十一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
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六、「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但自第十一保單年度週年日起,係
指按每屆滿一月當時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值。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台灣
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
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以前一
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一「所繳保險費」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 0.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
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但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減少
保險金額,則改以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0.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
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IWD11030915 2/8
商品代號:IWD1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
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五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
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八 條 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之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內,於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0.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
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
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
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
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依第二款第一目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
六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
二、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本公司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到達每
個保單週月日時,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0.5%)之差值(宣
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該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
額對應之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改依本款第二目
之約定,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要保人,不再適用第一款之約定。但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
公司申請將每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依本款第一目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每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
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要保人
請求給付時金額需已達新臺幣二仟元以上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
求給付。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個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IWD11030915 3/8
商品代號:IWD1
若當次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二仟元則依第一目約定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新臺幣二仟元
以上之保單週月日時給付但保險期間屆滿當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不論金額均將於保險期間屆
滿之翌日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
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或本契約發生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
人。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次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保險期間屆滿當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九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一條或第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或第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一點零一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按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之躉繳保險費之總額乘上一點零一倍。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IWD11030915 4/8
商品代號:IWD1
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
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四條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IWD11030915 5/8
商品代號:IWD1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總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總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總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
有前揭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IWD11030915 6/8
商品代號:IWD1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IWD11030915 7/8
商品代號:IWD1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1 1.0000 41 1.2000 81 1.4000
2 1.0050 42 1.2050 82 1.4050
3 1.0100 43 1.2100 83 1.4100
4 1.0150 44 1.2150 84 1.4150
5 1.0200 45 1.2200 85 1.4200
6 1.0250 46 1.2250 86 1.4250
7 1.0300 47 1.2300 87 1.4300
8 1.0350 48 1.2350 88 1.4350
9 1.0400 49 1.2400 89 1.4400
10 1.0450 50 1.2450 90 1.4450
11 1.0500 51 1.2500 91 1.4500
12 1.0550 52 1.2550 92 1.4550
13 1.0600 53 1.2600 93 1.4600
14 1.0650 54 1.2650 94 1.4650
15 1.0700 55 1.2700 95 1.4700
16 1.0750 56 1.2750 96 1.4750
17 1.0800 57 1.2800 97 1.4800
18 1.0850 58 1.2850 98 1.4850
19 1.0900 59 1.2900 99 1.4900
20 1.0950 60 1.2950 100 1.4950
21 1.1000 61 1.3000 101 1.5000
22 1.1050 62 1.3050 102 1.5050
23 1.1100 63 1.3100 103 1.5100
24 1.1150 64 1.3150 104 1.5150
25 1.1200 65 1.3200 105 1.5200
26 1.1250 66 1.3250 106 1.5250
27 1.1300 67 1.3300 107 1.5300
28 1.1350 68 1.3350 108 1.5350
29 1.1400 69 1.3400 109 1.5400
30 1.1450 70 1.3450 110 1.5450
31 1.1500 71 1.3500 111 1.5500
32 1.1550 72 1.3550
33 1.1600 73 1.3600
34 1.1650 74 1.3650
35 1.1700 75 1.3700
36 1.1750 76 1.3750
37 1.1800 77 1.3800
38 1.1850 78 1.3850
39 1.1900 79 1.3900
40 1.1950 80 1.3950
IWD11030915 8/8
商品代號:IWD1
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三:保單借款上限表
保單年度
11
(含)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
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
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
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躉繳
- 75% 75% 75% 75% 80% 80% 80% 80% 85% 85% 90%
躉繳總保費費率表
繳費年期:躉繳 單位:元/每萬元保
性別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0 9,895 9,815
1 9,910 9,830
2 9,920 9,845
3 9,935 9,860
4 9,950 9,870
5 9,960 9,885
6 9,975 9,900
7 9,985 9,910
8 10,000 9,925
9 10,010 9,940
10 10,025 9,950
11 10,035 9,965
12 10,045 9,980
13 10,060 9,990
14 10,070 10,000
15 10,080 10,015
16 10,095 10,030
17 10,105 10,040
18 10,120 10,050
19 10,130 10,065
20 10,140 10,075
21 10,150 10,090
22 10,160 10,100
23 10,170 10,110
24 10,180 10,120
25 10,190 10,135
26 10,200 10,145
27 10,210 10,155
28 10,220 10,165
29 10,230 10,180
30 10,240 10,190
31 10,250 10,200
32 10,260 10,210
33 10,270 10,220
34 10,280 10,230
35 10,285 10,240
36 10,295 10,250
37 10,305 10,260
38 10,310 10,270
39 10,320 10,280
40 10,330 10,290
41 10,340 10,300
42 10,350 10,310
43 10,355 10,320
44 10,360 10,330
45 10,370 10,340
46 10,380 10,350
47 10,390 10,355
48 10,395 10,365
49 10,405 10,375
50 10,410 10,385
51 10,420 10,395
52 10,430 10,400
53 10,440 10,410
54 10,450 10,420
55 10,460 10,430
56 10,470 10,440
57 10,480 10,450
58 10,490 10,465
59 10,505 10,480
60 10,520 10,490
61 10,540 10,505
62 10,555 10,520
63 10,575 10,535
64 10,595 10,550
65 10,615 10,565
66 10,640 10,580
67 10,660 10,600
68 10,680 10,615
69 10,710 10,635
70 10,735 10,655
71 10,760 10,680
72 10,785 10,705
73 10,815 10,730
74 10,845 10,755
75 10,875 10,785
76 10,905 10,815
77 10,940 10,845
78 10,975 10,875
79 11,010 10,910
80 11,050 10,950
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IWD1)
總保費 

沒有「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