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UT1100331 2/11
商品代號:VAUT
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以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投資標的之日期。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
值。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
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三、「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四、「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二十五、「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
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六、「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
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七、「保證身故基準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或復效時繳交之保險費金額,依各投資標的所佔投資
配置比例及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轉換為等值美元之總額。但要保人依第
十九條約定辦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
時,保證身故基準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一)部分提領:「不含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之部分提領金額」占「不含投資收益及提
解專屬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二)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不含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之扣抵金額」占「不含投資收
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二十八、「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時,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
約定,應給付之新臺幣金額。
二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三十、「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三十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三十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三十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
額」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四、「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
帳戶管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三十五、「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但僅供要保人暫時停泊投資標的
收益及提解金額(下稱「專屬帳戶」)之用。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專屬帳戶中,
亦不得將其他投資標的價值轉入專屬帳戶,或將專屬帳戶價值轉入其他投資標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