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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V1)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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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V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年金】
本保險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本保險保證身故基準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或復
效時繳交之保險費金額依條款約定轉換為等值美元之總額。
本公託全投資代為管理之託帳資產機制由該
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7.02.02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11150 號函核准
107.12.20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231320 號函核准
108.02.18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5276 號函備查
109.01.01 108.12.0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8386 號函修正
109.03.16 富壽商精字 1090000826 號函備查
109.07.01 108.12.30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號函修正
109.09.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3973 號函備查
110.03.3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026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構成部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於保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四、「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五、「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六、「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七、「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
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九、「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八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一、「身故保證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所需之成本,且自保單帳戶
價值中扣除之費用,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保險年齡及扣款當時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含「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計算,並依第八條所約定時點扣除,本契
約之身故保證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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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以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基準日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投資標的之日期。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其價項下投資乘以資標算所
值。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若當月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三、「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四、「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二十五、「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
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六、「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
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七、「保證身故基準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或復效時繳交之保險費金額,依各投資標的所佔投資
配置比例及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轉換為等值美元之總額但要保人依第
十九定辦單帳價值
時,保證身故基準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一)部分提領:「不含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之部分提領金額」占「不含投資收益及提
解專屬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二)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不含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之扣抵金額」占「不含投資收
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二十八、「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時,本公司依第二十一
約定,應給付之新臺幣金額。
二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三十、「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三十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三十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三十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
額」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四、「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託投除而除之身故證費保單
帳戶管理費,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三十五、「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但僅供要保人暫時停泊投資標
收益及提解金額(下稱「專屬帳戶」)之用。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專屬帳戶中,
亦不得將其他投資標的價值轉入專屬帳戶,或將專屬帳戶價值轉入其他投資標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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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收取身故保證費用、單帳戶管理費、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而須計算保單帳戶
價值時,不計入專屬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或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繳交至少新臺幣壹萬元之保險費,但最高
得超過本契約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繳交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
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
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不負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之責任並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身故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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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證費用暨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契約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
情形外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全委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若有不足
再由專屬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
戶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保證最低身故
保險金、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保證身故基準額之計算: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
率計算。
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償付
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
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專屬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
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六、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
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與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規定且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
額。
本契約提供第二檔以上專屬帳戶外之投資標的後,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
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
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
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
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條 要保人指定之全委投資標的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提解者(提解之條件請詳附表
),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但有依法應先扣繳
之稅捐時應先扣除之)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本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提解金
依專屬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
之個人帳戶且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合計各專屬帳戶內之提解金額未逾新
臺幣仟元之金額時,該月不執行匯款作業。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
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配置於專屬帳戶時本公司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
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於本契約提供第二檔以上專屬帳戶外之投資標的時開始適用)】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並
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
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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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於本契約提供第二檔以上專屬帳戶外之投資標的後,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應於終
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
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於本契約提供第二檔以上專屬帳戶外之投資標的後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
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
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自
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投資標
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終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
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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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UT
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身故保證費用、保單帳戶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約定如下: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低於,本依年滿日帳戶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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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
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 自第三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
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若因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
金予身故受益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二、保證身故基準額按前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之同一匯率所換算之新臺幣金額。
若被保險人之身故及通知本公均於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之前
者,前項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改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予身故受益人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一、要保人投保時繳交之躉繳保險費。
二、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
前項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其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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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於年金給始日期間領年付時出可被保生存之文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所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
金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
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
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契約無效,公司
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給
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身故保證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身故保證費用。
因投保年齡的錯而致短繳身故保證費用者本公司將短繳部分由保單帳戶價值中一次扣取
前項第一、及四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發生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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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
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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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二、保險相關費
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每月 0.2%/月;第 2 年:每月 0.1%/;第 3 年起:0%
三、身故保證費
係指供被保險本契約保最低故保金所需之成本且自單帳
值中除之費用由本公司月根訂立契約時被保險的性、保
齡及款當時之單帳戶價(不「投收益及提解專帳戶)計
並依條款第八條所約定時點扣除。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單位:萬分之一
年齡
40~44
50~54
55~59
60~64
65~69
70
2.3
4.8
6.9
10.0
14.4
17.6
1.3
2.8
4.2
6.2
9.3
11.6
四、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專屬帳戶:已反映於宣告利率,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全權託投資帳每年收取標的價值1.2%包含本公取之年度
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受委管理之投業者如有類全產投資該投信業理之基金
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
作業費
要保申請轉換資標的時就每次之換,本公司得別收新臺
佰元作業費。同一保單度內請轉投資標的累計超過次者
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自第保單年度,要保人請部提領,就每一次申,本司得
收取臺幣壹仟之作業費但同保單度內申請部分領累超過
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形,要保若僅就專帳戶請部提領者,不收部分領之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五、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起:0%
六、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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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收取(
http://www.fubon.com
請詳「富邦人壽富利人生(V1)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請詳「富邦人壽富利人生(V1)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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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利人生變額年金保(V1)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二、保險相關費
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每月 0.2%/月;第 2 年:每月 0.1%/月;第 3 起:0%
三、身故保證費
係指供被保險人本約保證最低故保金所需成本,且自保單帳
值中除之費用,由公司每月根訂立契約時保險人的性別、保
齡及款當時之保單戶價值(不「投收益及解專屬帳戶」)計
並依條款第八條所約定時點扣除。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單位:萬分之一
年齡
40~44
45~49
55~59
60~64
65~69
2.3
3.3
6.9
10.0
14.4
1.3
1.9
4.2
6.2
9.3
四、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專屬帳戶:已反映於宣告利率,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全權託投資帳戶:年收投資標的價值1.2%包含本公收取年度
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受委管理之投信業如有將類全帳戶產投資該投信業者經理之
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換投
作業費
要保申請轉換投資的時,就每次之換,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
佰元作業費。但同保單年度內請轉投資標累計未超過六次者
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自第保單年度起,保人申請部提領,就每次申請,本公司得
收取臺幣壹仟元之業費。但同保單度內申部分提領累計未超
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形,要保人若就專屬帳戶請部提領者不收取部分提領之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五、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起:0%
六、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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