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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附加附約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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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131090701 1/2
商品代號EF13
富邦人壽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附加附約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4.01.29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4115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9.07.01 108.12.30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
品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適用於本契約躉繳商品)
第 二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附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當時的本契約保險
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及附約保單價值準備
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
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
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適用於本契約分期繳商品
第 三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當時的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及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適用於本契約躉繳商品)
第 四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F131090701 2/2
商品代號EF13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墊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償還而依條款約定停止效力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
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本契
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還款項的扣除(適用於本契約躉繳商品)
第 五 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墊
繳附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豁免保險費之範圍】
第 六 條 本契約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者,其豁免保險費之範圍,不包含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
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月月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富邦人壽金多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金多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富邦人壽優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優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富邦人壽金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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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變
率變率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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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附約批註條款
批註條款批註條款
批註條款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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