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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經常費補償金、外科手術費補償金、住院醫療費補償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65年4月 3日台財錢 13692 號
中華民國85年9月10日台財保第852370068號
中華民國85年9月10日台財保第852370068號
中華民國92年2月10日台財保第0920700941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89年 12月29日國壽字第89120501號
中華民國91年 12月19日國壽字第91120314號
中華民國92年 12月29日國壽字第92120533號
第一條
定義
本特約所稱「醫院」,是指合法成立,專以治療傷害或疾病的病人為目的,具有住院設備的醫療處所。不包
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的醫療處所。本特約所稱「傷害」,是指本特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
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成的傷害。
本特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特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經登記合格的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並經住院治療時,本
公司依照本特約的約定給付各項補償金。但被保險人本人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證明。
第三條
特約的終止
本特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1.要保人未依照本特約約定交付保險費時。
2.主契約終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時。
3.被保險人年齡於主契約週年日超過65歲時。
4.本特約被保險人數少於主契約被保險員工數時。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