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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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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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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經常費補償金、外科手術費補償金、住院醫療費補償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654 3 13692
85年9月10日台財保第852370068號
85年9月10日台財保第852370068號
92年2月10日台財保第0920700941號
民國89年 12月29日國壽字第89120501號
民國91年 12月19日國壽字第91120314號
民國92年 12月29日國壽字第92120533號
第一條
定義
本特約所稱「醫院」是指合法成立,專以治療傷害或疾病的病人為目的,具有住院設備的醫療處所。不包
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的醫療處所。本特約所稱「傷害」,是指本特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
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成的傷害。
本特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特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的疾病。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經登記合格的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並經住院治療時
公司依照本特約的約定給付各項補償金。但被保險人本人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證明。
第三條
特約的終止
本特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1.要保人未依照本特約約定交付保險費時。
2.主契約終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時。
3.被保險人年齡於主契約週年日超過65歲時。
4.本特約被保險人數少於主契約被保險員工數時。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不在此限。
2
第四條
住院經常費補償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二條規定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日實支病房膳食、醫師診查費及一般護士費補償金。但每日最
高補償額不得超過本特約所載「每日住院經常費補償限額」
前項住院是以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院治療者為限。
第五條 外科手術費補償金的給付
本公司負有給付第四條所規定補償金的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住院期間的手術費用,以本特約所載「每次外
科手術費補償限額」為基準,按附表所列「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實支手術費補償金。但其各項手術費
補償金的給付最高以附表所列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
其手術費補償金分別計算。但同次接受二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按各項手術中費用最高的一項計算
第六條 住院醫療費補償金的給付
本公司負有給付第四條所規定補償金的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開銷的下列費用以本特約所
載「每次住院醫療費補償限額」為最高限額,實支補償金。
1.手術室、手術後恢復室或急救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2.主治醫師對症而必要的處方且在醫院使用的藥品。
3.敷料、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4.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檢查。
5.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但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6.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7.X光檢查(但不包括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8.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但不包括血液、血漿費)。
9.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但不得超過「每日住院經常費補償金」)。
10.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第七條 補償金的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所能申請的各種補償金給付合計額,最高不得超過本特約所載「每次疾病或傷害補償總限
額」,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其每
次住院間隔未超過90日者,其一切補償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八條 補償金的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補償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給付申請書。
2.住院證明書。
3.診斷證明書。
4.治療醫院所開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單。
3
第九條
身體檢查
本公司於決定給付補償金前,有權指定醫師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被保險人無故拒絕時,公司得拒付任何
補償金。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疾病、傷害或治療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補償金的責任。
一、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
二、犯罪行為。
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灼熱、輻射或污染。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毒品。
七、法定傳染病。
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
九、懷孕、流產或分娩。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裝設義齒,但由意外傷害所致之牙齒治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一、一般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十二、以損贈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第十一條 經驗退費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終了,經本公司決算本保單年度實收保險費收入減去營業費用經驗理賠支出後仍有剩
餘金額時依本契約特團體人數及保單經過年度按契約雙方約定比例計算經驗退費但需扣除以前
度累積虧損額。其中經驗理賠支出按本公司整體理賠經驗與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加權計算之。
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團體健康保險費
員工本人
險別 型別
季繳 月繳
35 歲以下
169.15 87.96 44.32 14.89
36~45
211.93 110.20 55.53 18.65
46~65
253.72 131.93 66.47 22.33
35 歲以下
236.81 123.14 62.04 20.84
36~45
321.38 167.12 84.20 28.28
定額給付
住院補償
日額
(每佰元)
46~65
372.13 193.51 97.50 32.75
35 歲以下
110.44 57.43 28.94 9.72
36~45
137.31 71.40 35.98 12.08
46~65
165.17 85.89 43.27 14.53
35 歲以下
154.22 80.19 40.41 13.57
36~45
208.95 108.65 54.74 18.39
醫師診查費
*有
每日住院經
常費
(每佰元)
46~65
241.78 125.73 63.35 21.28
35 歲以下
169.15 87.96 44.32 14.89
36~45
211.93 110.20 55.53 18.65
46~65
253.72 131.93 66.47 22.33
35 歲以下
236.81 123.14 62.04 20.84
36~45
321.38 167.12 84.20 28.28
醫師診查費
*無
每日住院經
常費
(每佰元)
46~65
372.13 193.51 97.50 32.75
35 歲以下
124.80 64.90 32.70 10.98
36~45
159.25 82.81 41.72 14.01
46~65
193.05 100.39 50.58 16.99
35 歲以下
178.10 92.61 46.66 15.67
36~45
242.45 126.07 63.52 21.34
醫師診查費
*有
每日住院經
常費
(每佰元)
46~65
276.25 143.65 72.38 24.31
35 歲以下
191.04 99.34 50.05 16.81
36~45
243.78 126.76 63.87 21.45
46~65
295.52 153.67 77.42 26.01
實支
實付
醫師診查費
*無
每日住院經
常費
(每佰元)
35 歲以下
272.63 141.77 71.43 23.99
36~45
371.14 192.99 97.24 32.66
46~65
422.88 219.90 110.79 37.21
35 歲以下
36~45
46~65
35 歲以下
36~45
N25
46~65
*以『實支實付-無社會保險』
加上
應附加之危險保費後之費
1.30
35 歲以下
36~45
46~65
35 歲以下
36~45
實支
與日
並用
實支與日額
並用
(含門診)
N 26
46~65
*以『實支實付-無社會保險』
加上
應附加之危險保費後之費
1.25
有:有社會保險 無:無社會保險
眷屬
險別 型別 性別 季繳 月繳
配偶 被保險員工保險費1.26
每人
134.33 69.85 35.19 11.82
每戶
268.65 139.70 70.39 23.64
每人
253.72 131.93 66.47 22.33
定額給付
住院補償日額
(每佰元)
父母
每戶
456.70 237.48 119.65 40.19
配偶 被保險員工保險費1.26
每人
87.56 45.53 22.94 7.71
子*
每戶
175.12 91.06 45.88 15.41
每人
134.33 69.85 35.19 11.82
子*
每戶
268.65 139.70 70.39 23.64
每人
165.17 85.89 43.27 14.53
父*母有
每戶
297.31 154.60 77.89 26.16
每人
253.72 131.93 66.47 22.33
醫師診查費
每日住院經常費
(每佰元)
父*母無
每戶
456.70 237.48 119.65 40.19
配偶 被保險員工保險費1.26
實支
實付
醫師診查費
每日住院經常費
(每佰元)
子*有 每人
93.78 48.76 24.57 8.25
每戶
187.56 97.53 49.14 16.51
每人
144.28 75.02 37.80 12.70
子*
每戶
288.55 150.05 75.60 25.39
每人
193.05 100.39 50.58 16.99
父*母有
每戶
347.49 180.69 91.04 30.58
每人
295.52 153.67 77.42 26.01
父*母無
每戶
531.93 276.60 139.36
46.81
實支日額並用 計算公式同員工本人
有:有社會保險 無:無社會保險
註: 1?實支實付有社會保險 (醫師診查費) 之員工本人、配偶及子
係持『全民健保卡』就診後始能獲得醫給付之費,屬於財攻部
核准之實際費,其他項目之費僅提供營業人員作為估算成本的考,
實際費應按保單所記載的『保險費計算方式』計算之。
2?父母之各項費計算按每人計算時其費?員工本人男性 4665 歲費
按每戶計算時其費係以員工本人男性 4665 歲費乘上1.8計算
團體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折扣計算表
一、預定危險發生部份
1.團體別折扣
團體 每佰元保費折扣(D1)
有一定僱主之員工團體
5
其他性質之團體
2.保費額折扣
繳保費 每佰元保費折扣(D2)
100,000
100,001 200,000
2
200,001 300,000
4
300,001 400,000
6
400,
001 500,000
8
500,001 600,000
10
600,001 700,000
12
700,001 800,000
14
800,001 900,000
16
900,001 ,00,000
18
,000,001 以上
20
二.附加費用部份
團體投保人
每佰元保費折扣
(D2)
50 人或以下
51
00
2
101
500
4
501
,000
7
,001
,000
11
,001 人或以上
15
三.費計算
P1=該團體之全基本保費
TA=總投保
P2=P1(1-D1-D2)
調整後之繳費=P2(1-D3)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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