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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金采88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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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采88變額年金保險-ATF0205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253
102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2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11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
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
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
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
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五。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
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
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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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采88變額年金保險-ATF0205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
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不含)前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次交付之
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
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
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二)分期給付,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兩種。
二十六、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七、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第一期之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
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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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
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
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或所約定之投資標
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保單價值加值金、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保單價值加值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日前
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償
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
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
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一。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
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後的三個資產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或資產撥回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投入。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收益
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
付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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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
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
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
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
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
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
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
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或年金金額,且
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
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
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
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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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
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
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
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
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
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 【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不含年金給付開始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起,依附表三所列
之保單週年日,按該週年日前一年每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附表三所載之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
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保單週年日後第三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進行保
單帳戶價值的加值給付。前開若於該資產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
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
未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
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投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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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金采88變額年金保險-ATF0205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
部分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累積期滿保險
金的金額返還之。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
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
公司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金額返還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
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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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
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保單價值加值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
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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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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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下 2.4%
200 萬元~500 萬元(不含) 2.2%
500 萬元~800 萬元(不含) 2.0%
800 萬元~1,200 萬元(不含) 1.8%
1,200 萬元~2,000 萬元(不含) 1.6%
2,000 萬元~3,000 萬元(不含) 1.4%
3,000 萬元(含)以上 1.2%
二、保單管理費
保單年度 「保單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第一保單年
免收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1)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2)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契約撤
銷期限內累積所繳保險費
達新臺幣 200 萬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第二保單年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契約撤
銷期限內累積所繳保險費
新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
免收
第三保單年
(含)以後
至年金累積
期間屆滿日
(不含)前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始
可計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
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免收當月保單管
費。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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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
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新
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
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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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臺幣計價
-- -- --
投資日
[
2]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 --
投資日
[
2]
前一個資產評價
日、保 單價 值加 值
給付日前一個資產
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投資日
[
2]
、保
單價值加值金
給付日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 -- --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各項給付日
[
3]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相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不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 -- --
每月
扣除額
外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保單週月日
[
1]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
3: 各項給付不含保單價值加值金。
【範例說明】
1.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新臺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
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新臺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
計價基金、外幣計價基金轉換新臺幣計價基金,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11/2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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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表
保單週年日 保單價值加值金給付比率
第一保單週年日
0.4%
第二保單週年日
0.1%
第三保單週年日
0.1%
第五保單週年日
0.5%
第十保單週年日
0.5%
第十五保單週年日
依此類推每五年的保單週年日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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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wanlife.com)
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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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投資標的一覽表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五)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金采
金采金采
金采 88
8888
88 變額年金
變額年金變額年金
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每次交付時收取: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下 2.4%
200 萬元~500 萬元(不含) 2.2%
500 萬元~800 萬元(不含) 2.0%
800 萬元~1,200 萬元(不含) 1.8%
1,200 萬元~2,000 萬元(不含) 1.6%
2,000 萬元~3,000 萬元(不含) 1.4%
3,000 萬元(含)以上 1.2%
二、保單管理費
保單年度 「保單管理費」之收取標準
免收
銷期限內累積所繳保險費未
達新臺幣 200 萬元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1)第一張保單:
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2)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銷期限內累積所繳保險費達
新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
免收
(含)以後
滿
(不含)
(1)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a)第一張保單:每月為新臺 100 元。
(b)第二張保單(含)以上:每張每月為新臺幣 60 元。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始
可計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
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免收當月保單管理
費。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 1.0%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無。
(3)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
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 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五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六次免費投資標的之轉換自第七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新
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
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含)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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