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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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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核准文號:93 04 29 日台財保 0930750980
修訂文號:95 10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11日依10849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本批註的訂立及效力】
本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以下簡稱本批註須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
終身壽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
【名詞定義
條:本批註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的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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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
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同一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公司不同保單且適用本批註之同一被保險對象。
「每日住院日額」係指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0二五。同一被保險人每日可申請之每日
住院日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但適用本批註之不同保單須合併計算)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申請本批註之給付時,本契約當時之身故給付金額。
「處理費用」係指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所扣除之金額。其費
用金額為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百分之五,但每次以不超過新台幣一
仟元為限。
【本批註之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年齡到達七十六(含)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批註約定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每日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
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須先扣除處理費用。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終身累計得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下列三者
之一:
一、適用本批註之不同保單合計給付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申領當時適用本批註之各該保單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申領當時適用本批註之各該保單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如有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
(包含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其應付利息者,亦應扣除。
【本批註效力之終止】
條:本批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終止時。
二、本契約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本契約轉換至不適用本批註之其他險種。
四、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已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超過第五條第一項之
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規定之最高總額。
五、本契約已依「台灣人壽安寧保險金批註條款」給付安寧保險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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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其他約定】
條: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保險單借款」、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應先就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再依本契
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本契約若有「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以該保險單紅利按比例扣除後再予以給付,該比例為
『累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佔分紅當年度保險金額的比例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
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
條:本批註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
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
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且該次給付不扣除處理費用。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申領】
條: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無須額外收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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