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0-1
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V0)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運輸意外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 .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5 年 2月22日95台壽數字第 00035 號
修訂文號:95 年 8月10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8 月 17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57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月31日依96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
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航空飛行器在飛航
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三、「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
眾開放之航空飛行器。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火災,致使其
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五、「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陸地或水上之大眾
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