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一年期定期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
(103 ) 南壽研字第 22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9 7 8 日金管保壽字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 8886
電子信箱(E -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保險責任之開始及終止事由(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10 條、第 12 條)
(二)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4 條、第 5 、第 10 條、第 12 條)
(三)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6 條)
(四)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3 條)
(五)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4 條、第 15 條)
(六)保險金額之變更( 17 條)
(七)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0 條、第 21 條)
(八)請求權消滅時效( 22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人醫院。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責任。
第四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本公司依本
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 保險期間及續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
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續
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
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三項約定情形者,不在
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
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
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
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
間之保險費後,依照約定給付未滿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第十五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
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
時,前述保險金如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此部分保險
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
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
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14
6
41
28
13
21
14
6
42
31
14
22
14
6
43
33
15
23
14
6
44
36
17
24
14
6
45
40
18
25
14
6
46
43
19
26
14
6
47
46
21
27
14
6
48
50
24
28
14
6
49
53
27
29
14
6
50
56
29
30
14
7
51
61
31
31
15
7
52
66
34
32
16
7
53
70
37
33
16
8
54
76
38
34
17
8
55
83
41
35
17
9
56
90
44
36
19
9
57
98
48
37
20
10
58
107
54
38
22
11
59
117
59
39
24
12
60
128
66
40
26
12
*有關本契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請參閱本條款第五條。
*上表年齡係被保險人續保時當時所屬保險年齡,且其係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計算
男性 女性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20 14 6
21 14 6
22 14 6
23 14 6
24 14 6
25 14 6
26 14 6
27 14 6
28 14 6
29 14 6
30 14 7
31 15 7
32 16 7
33 16 8
34 17 8
35 17 9
36 19 9
37 20 10
38 22 11
39 24 12
40 26 12
41 28 13
42 31 14
43 33 15
44 36 17
45 40 18
46 43 19
47 46 21
48 50 24
49 53 27
50 56 29
51 61 31
52 66 34
53 70 37
54 76 38
55
83 41
56 90 44
57 98 48
58 107 54
59 117 59
60 128 66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一年期定期壽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沒有「南山人壽網路投保一年期定期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