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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源源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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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源源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一百
104)南壽研字第 01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
依中華民國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
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保額乘以基本」對分之近一交之」所
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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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
變更「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
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斷確致成表二列全廢等之一本契
「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增額繳清險基保額對應之保價值
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解約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
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繳保險費」為基1.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
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以
1.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
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減少基本
保額係指依減少後「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效前發生事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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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說明足以或減公司危險計者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依第條約退「所險費利息「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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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
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金」為躉保險保單日當生效額繳險基
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
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分享予要。但
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三、儲存生息: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
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
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險人
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九條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分另數比算當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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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含)以保險投保,或向同險公保數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
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
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期間滿後致表二全殘級之按其
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
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
若被人於「繳期間」內診斷為附列全等級者,本公就「基本保
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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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喪失無受受領故保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如要有欠(包經本墊繳險費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本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二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額繳險」,其「基額」保險保額表。要保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本保「累額繳險基
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
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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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二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與應費的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人得列規定或益人應符定或當時
一、於訂契約經被人同定受定者則以人本本契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要保所地法院一審法院要保所在民國
外時以本總公地地院為審管排除保護四十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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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00
41
8.020
81
15.220
2
1.000
42
8.200
82
15.400
3
1.180
43
8.380
83
15.580
4
1.360
44
8.560
84
15.760
5
1.540
45
8.740
85
15.940
6
1.720
46
8.920
86
16.120
7
1.900
47
9.100
87
16.300
8
2.080
48
9.280
88
16.480
9
2.260
49
9.460
89
16.660
10
2.440
50
9.640
90
16.840
11
2.620
51
9.820
91
17.020
12
2.800
52
10.000
92
17.200
13
2.980
53
10.180
93
17.380
14
3.160
54
10.360
94
17.560
15
3.340
55
10.540
95
17.740
16
3.520
56
10.720
96
17.920
17
3.700
57
10.900
97
18.100
18
3.880
58
11.080
98
18.280
19
4.060
59
11.260
99
18.460
20
4.240
60
11.440
100
18.640
21
4.420
61
11.620
101
18.820
22
4.600
62
11.800
102
19.000
23
4.780
63
11.980
103
19.180
24
4.960
64
12.160
104
19.360
25
5.140
65
12.340
105
19.540
26
5.320
66
12.520
106
19.720
27
5.500
67
12.700
107
19.900
28
5.680
68
12.880
108
20.080
29
5.860
69
13.060
109
20.260
30
6.040
70
13.240
110
20.440
31
6.220
71
13.420
111
20.620
32
6.400
72
13.600
33
6.580
73
13.780
34
6.760
74
13.960
35
6.940
75
14.140
36
7.120
76
14.320
37
7.300
77
14.500
38
7.480
78
14.680
39
7.660
79
14.860
40
7.840
80
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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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樞神統機存極害或、腹器機存極,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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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70%
70%
70%
90%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4,800 0 24,475
1 24,852 41 25,824 1 24,538 41 25,786
2 24,903 42 25,853 2 24,601 42 25,802
3 24,955 43 25,882 3 24,664 43 25,818
4 25,006 44 25,911 4 24,727 44 25,834
5 25,058 45 25,940 5 24,790 45 25,850
6 25,109 46 25,969 6 24,853 46 25,866
7 25,161 47 25,998 7 24,916 47 25,882
8 25,212 48 26,027 8 24,979 48 25,898
9 25,264 49 26,056 9 25,042 49 25,914
10 25,315 50 26,085 10 25,105 50 25,930
11 25,335 51 26,085 11 25,141 51 25,930
12 25,355 52 26,085 12 25,177 52 25,930
13 25,375 53 26,085 13 25,213 53 25,930
14 25,395 54 26,085 14 25,249 54 25,930
15 25,415 55 26,085 15 25,285 55 25,930
16 25,435 56 26,085 16 25,321 56 25,930
17 25,455 57 26,085 17 25,357 57 25,930
18 25,475 58 26,085 18 25,393 58 25,930
19 25,495 59 26,085 19 25,429 59 25,930
20 25,515 60 26,085 20 25,465 60 25,930
21 25,530 61 26,085 21 25,483 61 25,930
22 25,545 62 26,085 22 25,500 62 25,930
23 25,560 63 26,085 23 25,518 63 25,930
24 25,575 64 26,085 24 25,535 64 25,930
25 25,590 65 26,085 25 25,553 65 25,930
26 25,605 66 26,085 26 25,570 66 25,930
27 25,620 67 26,085 27 25,588 67 25,930
28 25,635 68 26,085 28 25,605 68 25,930
29 25,650 69 26,085 29 25,623 69 25,930
30 25,665 70 26,085 30 25,640 70 25,930
31 25,678 71 26,085 31 25,653 71 25,930
32 25,691 72 26,085 32 25,666 72 25,930
33 25,704 73 26,085 33 25,679 73 25,930
34 25,717 74 26,085 34 25,692 74 25,930
35 25,730 75 26,085 35 25,705 75 25,930
36 25,743 76 26,225 36 25,710 76 26,022
37 25,753 77 26,365 37 25,715 77 26,113
38 25,758 78 26,505 38 25,719 78 26,205
39 25,765 39 25,727
40 25,795 40 25,770
南山人壽源源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0%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1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4,552 0 24,230
1 24,603 41 25,566 1 24,293 41 25,528
2 24,654 42 25,594 2 24,355 42 25,544
3 24,705 43 25,623 3 24,417 43 25,560
4 24,756 44 25,652 4 24,480 44 25,576
5 24,807 45 25,681 5 24,542 45 25,592
6 24,858 46 25,709 6 24,604 46 25,607
7 24,909 47 25,738 7 24,667 47 25,623
8 24,960 48 25,767 8 24,729 48 25,639
9 25,011 49 25,795 9 24,792 49 25,655
10 25,062 50 25,824 10 24,854 50 25,671
11 25,082 51 25,824 11 24,890 51 25,671
12 25,101 52 25,824 12 24,925 52 25,671
13 25,121 53 25,824 13 24,961 53 25,671
14 25,141 54 25,824 14 24,997 54 25,671
15 25,161 55 25,824 15 25,032 55 25,671
16 25,181 56 25,824 16 25,068 56 25,671
17 25,200 57 25,824 17 25,103 57 25,671
18 25,220 58 25,824 18 25,139 58 25,671
19 25,240 59 25,824 19 25,175 59 25,671
20 25,260 60 25,824 20 25,210 60 25,671
21 25,275 61 25,824 21 25,228 61 25,671
22 25,290 62 25,824 22 25,245 62 25,671
23 25,304 63 25,824 23 25,263 63 25,671
24 25,319 64 25,824 24 25,280 64 25,671
25 25,334 65 25,824 25 25,297 65 25,671
26 25,349 66 25,824 26 25,314 66 25,671
27 25,364 67 25,824 27 25,332 67 25,671
28 25,379 68 25,824 28 25,349 68 25,671
29 25,394 69 25,824 29 25,367 69 25,671
30 25,408 70 25,824 30 25,384 70 25,671
31 25,421 71 25,824 31 25,396 71 25,671
32 25,434 72 25,824 32 25,409 72 25,671
33 25,447 73 25,824 33 25,422 73 25,671
34 25,460 74 25,824 34 25,435 74 25,671
35 25,473 75 25,824 35 25,448 75 25,671
36 25,486 76 25,963 36 25,453 76 25,762
37 25,495 77 26,101 37 25,458 77 25,852
38 25,500 78 26,240 38 25,462 78 25,943
39 25,507 39 25,470
40 25,537 40 25,512
南山人壽源源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1%保費調整比率)
2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4,304 0 23,986
1 24,355 41 25,308 1 24,047 41 25,270
2 24,405 42 25,336 2 24,109 42 25,286
3 24,456 43 25,364 3 24,171 43 25,302
4 24,506 44 25,393 4 24,232 44 25,317
5 24,557 45 25,421 5 24,294 45 25,333
6 24,607 46 25,450 6 24,356 46 25,349
7 24,658 47 25,478 7 24,418 47 25,364
8 24,708 48 25,506 8 24,479 48 25,380
9 24,759 49 25,535 9 24,541 49 25,396
10 24,809 50 25,563 10 24,603 50 25,411
11 24,828 51 25,563 11 24,638 51 25,411
12 24,848 52 25,563 12 24,673 52 25,411
13 24,868 53 25,563 13 24,709 53 25,411
14 24,887 54 25,563 14 24,744 54 25,411
15 24,907 55 25,563 15 24,779 55 25,411
16 24,926 56 25,563 16 24,815 56 25,411
17 24,946 57 25,563 17 24,850 57 25,411
18 24,966 58 25,563 18 24,885 58 25,411
19 24,985 59 25,563 19 24,920 59 25,411
20 25,005 60 25,563 20 24,956 60 25,411
21 25,019 61 25,563 21 24,973 61 25,411
22 25,034 62 25,563 22 24,990 62 25,411
23 25,049 63 25,563 23 25,008 63 25,411
24 25,064 64 25,563 24 25,024 64 25,411
25 25,078 65 25,563 25 25,042 65 25,411
26 25,093 66 25,563 26 25,059 66 25,411
27 25,108 67 25,563 27 25,076 67 25,411
28 25,122 68 25,563 28 25,093 68 25,411
29 25,137 69 25,563 29 25,111 69 25,411
30 25,152 70 25,563 30 25,127 70 25,411
31 25,164 71 25,563 31 25,140 71 25,411
32 25,177 72 25,563 32 25,153 72 25,411
33 25,190 73 25,563 33 25,165 73 25,411
34 25,203 74 25,563 34 25,178 74 25,411
35 25,215 75 25,563 35 25,191 75 25,411
36 25,228 76 25,701 36 25,196 76 25,502
37 25,238 77 25,838 37 25,201 77 25,591
38 25,243 78 25,975 38 25,205 78 25,681
39 25,250 39 25,212
40 25,279 40 25,255
南山人壽源源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2%保費調整比率)
3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24,056 0 23,741
1 24,106 41 25,049 1 23,802 41 25,012
2 24,156 42 25,077 2 23,863 42 25,028
3 24,206 43 25,106 3 23,924 43 25,043
4 24,256 44 25,134 4 23,985 44 25,059
5 24,306 45 25,162 5 24,046 45 25,075
6 24,356 46 25,190 6 24,107 46 25,090
7 24,406 47 25,218 7 24,169 47 25,106
8 24,456 48 25,246 8 24,230 48 25,121
9 24,506 49 25,274 9 24,291 49 25,137
10 24,556 50 25,302 10 24,352 50 25,152
11 24,575 51 25,302 11 24,387 51 25,152
12 24,594 52 25,302 12 24,422 52 25,152
13 24,614 53 25,302 13 24,457 53 25,152
14 24,633 54 25,302 14 24,492 54 25,152
15 24,653 55 25,302 15 24,526 55 25,152
16 24,672 56 25,302 16 24,561 56 25,152
17 24,691 57 25,302 17 24,596 57 25,152
18 24,711 58 25,302 18 24,631 58 25,152
19 24,730 59 25,302 19 24,666 59 25,152
20 24,750 60 25,302 20 24,701 60 25,152
21 24,764 61 25,302 21 24,719 61 25,152
22 24,779 62 25,302 22 24,735 62 25,152
23 24,793 63 25,302 23 24,752 63 25,152
24 24,808 64 25,302 24 24,769 64 25,152
25 24,822 65 25,302 25 24,786 65 25,152
26 24,837 66 25,302 26 24,803 66 25,152
27 24,851 67 25,302 27 24,820 67 25,152
28 24,866 68 25,302 28 24,837 68 25,152
29 24,881 69 25,302 29 24,854 69 25,152
30 24,895 70 25,302 30 24,871 70 25,152
31 24,908 71 25,302 31 24,883 71 25,152
32 24,920 72 25,302 32 24,896 72 25,152
33 24,933 73 25,302 33 24,909 73 25,152
34 24,945 74 25,302 34 24,921 74 25,152
35 24,958 75 25,302 35 24,934 75 25,152
36 24,971 76 25,438 36 24,939 76 25,241
37 24,980 77 25,574 37 24,944 77 25,330
38 24,985 78 25,710 38 24,947 78 25,419
39 24,992 39 24,955
40 25,021 40 24,997
南山人壽源源豐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3%保費調整比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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