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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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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7 銷售日期109 1 1
GOH
全球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薪資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核准文號:台財融第 770747546
核准日期:77 2 4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8.4.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9 1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暨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勞動基準法
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條文,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所雇用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在要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持續有效
以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並以被保險人名冊內記載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身故、失能、傷害或疾病之事故,或其他經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最近六個月向本公司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的月平均
數,如投保未滿六個月者,以其實際投保經過月數計算其月平均數。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並按有效之分級表所
對照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
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自設或與健保署簽定合約,辦理全民健
康保險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之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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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不能工作、喪失工作能力或失能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是按被保險人名冊所列載的個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暨「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
資」分段核計,每期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並應詳載於該項名冊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則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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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明編
號、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月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要保人應立即將該項變
動情形通知本公司,以便重行核計其以後應交付的保險費,並更改被保險人名冊的有關記載。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有權就其變動後產生的實際結果,依下列各款處
理:
一、 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本應
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二、 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本應
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給付。
三、 因第二款變動致要保人所實際交付的保險費有溢繳情形時,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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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四十五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
額,並適用第十九條約定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五條約定的保險事故而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
數比例計算該被保險人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薪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致不能工作,經勞保局核定應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時,本
公司每日按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名冊所列載之該被保險人「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的三十分之一
計算,並適用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薪資保險金」,此項保險金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倘被保險人領滿二年「薪資保險金」後,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
不合第十八條之失能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四十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適用第十九條約定一
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治療終止後,經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且核定應予失能給付者,本公司
依其審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日數,每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三十分之一計算,並適用第十九條約
定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各項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應先向勞保局申領其依勞工保險規定應得之賠償,待其
賠償金額確定,本公司就前各條約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扣除其已向勞保局申領之金額後,給付其差額。
倘被保險人採以年金方式請領各項勞工保險給付時,本公司按當時若以一次給付之方式請領,所得計算
之金額為前項所稱勞工保險規定應得之賠償予以扣除。
失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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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職業災害事故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
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十
日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後十日內給付之。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死亡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影本。
三、 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四、 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
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保險效力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或被保險人領取「失能保險金」後而無法繼續從事
工作者,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致身故、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凡於本保險生效以前即已明顯確認或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所致者。
二、職業災害係因要保人故意行為導致者。
三、職業災害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而導致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其他受害之被保
險人,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四、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或其他變亂,不論直接或間接原因而導致之災害者。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導致之事故者。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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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受理前項契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定費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失能保險金資保險金及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
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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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K T E C C
R
經驗分紅金額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GD1 GD2
一 農、林、牧業
0.05 0.23
二 漁業
0.04 0.18
礦業及土石採取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0.3 1.21
四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0.06 0.18
五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0.06 0.2
六 紡織品製造業
0.04 0.11
七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0.02 0.1
八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0.05 0.16
九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業
0.13 0.41
十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0.11 0.35
一一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0.06 0.18
一二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0.05 0.17
一三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0.07 0.24
一四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0.11 0.38
一五 基本金屬製造業
0.15 0.49
一六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外)
0.11 0.35
一七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
0.09 0.28
一八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0.02 0.09
一九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0.09 0.29
二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0.07 0.24
二一 其他製造業
0.05 0.15
電力及燃氣供應
二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0.04 0.18
二三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污染整治業
0.1 0.37
二四 用水供應業
0.06 0.22
二五 建築工程業
0.2 0.61
二六 土木工程業
0.13 0.43
二七 庭園景觀工程業
0.13 0.43
二八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除外)
0.2 0.6
二九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0.18 0.55
三0 批發業
0.05 0.16
三一 零售業
0.05 0.17
三二
陸上運輸業
0.11 0.38
三三
水上運輸業
0.32 1.06
三四 航空運輸業
0.07 0.24
三五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0.05 0.15
三六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倉儲業
0.06 0.21
三七 陸上運輸輔助業
0.04 0.15
三八 郵政及快遞業
0.05 0.15
住宿及餐飲業 三九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0.05 0.15
四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0.02 0.1
四一 電信業
0.04 0.12
四二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0.02 0.1
金融及保險業 四三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0.02 0.09
不動產業 四四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0.04 0.12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
檢測、分析服務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
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0.04 0.11
四六 研究發展服務業
0.02 0.07
四七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0.04 0.13
四八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
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0.05 0.18
公共行政及國
防;強制性社會
安全
四九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0.04 0.13
教育服務業 五0 教育服務業
0.02 0.06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五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0.02 0.06
藝術、娛樂及休
閒服務業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博弈業、運
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0.04 0.13
五三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0.04 0.12
五四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0.09 0.23
五五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0.05 0.15
資訊及通訊傳播
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 務業
支援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用水供應及污染
整治業
營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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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分類 編號 行業類別
(對月投保薪資比例)
總保費費率%
農、林、漁、牧
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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