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10222131 號函
核准日期:81 6 2
修正文號:依 110.6.29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2580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110 7 1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其家屬。
本契約所稱「家屬」是指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團體成員未達二十五歲之親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團體成員之親生父母及合法之養父母。前稱親生父母,即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
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完全失能」,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2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赠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
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3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
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
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
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
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4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二十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七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四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
5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
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
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
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之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之新台幣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惟不得低於本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第二十六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附表一 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
一、雙目均失明者。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名詞解釋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極度障害係指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7 頁,共 7 銷售日期:110 7 1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
「要保人」及本公司同意自 日起簽訂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一、R = K * ( T E C ) AC
R:經驗分紅金額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A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方式分紅;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
損將於續年度之經驗分紅中扣抵。
年繳 元/每十萬元保額 年繳 元/每十萬元保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5 12 35 5 15 15 12 33 5 14
16 14 40 6 17 16 14 37 6 16
17 15 45 6 19 17 15 42 6 17
18 17 48 7 20 18 17 45 7 19
19 18 51 7 21 19 18 48 7 20
20 18 51 7 21 20 18 48 7 20
21 18 53 8 22 21 18 49 8 21
22 19 54 8 23 22 19 50 8 22
23 19 55 8 24 23 19 51 8 22
24 19 56 9 25 24 19 52 9 23
25 20 59 10 28 25 20 55 10 26
26 21 60 10 29 26 21 55 10 27
27 21 61 11 31 27 21 57 11 29
28 22 64 11 33 28 22 59 11 30
29 23 67 12 35 29 23 62 12 32
30 27 78 13 37 30 27 72 13 34
31 28 83 14 40 31 28 77 14 37
32 31 89 15 42 32 31 82 15 39
33 33 96 16 45 33 33 89 16 42
34 36 104 17 48 34 36 96 17 45
35 40 116 18 52 35 40 107 18 49
36 43 126 19 56 36 43 117 19 52
37 47 137 21 60 37 47 128 21 56
38 52 150 22 65 38 52 140 22 61
39 57 164 24 70 39 57 152 24 65
40 62 181 27 77 40 62 168 27 72
41 68 197 29 83 41 68 183 29 78
42 74 214 31 90 42 74 199 31 84
43 81 233 34 97 43 81 217 34 91
44 87 253 36 105 44 87 236 36 98
45 99 286 42 120 45 99 266 42 112
46 106 308 45 129 46 106 287 45 120
47 115 332 48 139 47 115 309 48 129
48 123 357 51 149 48 123 333 51 139
49 133 384 55 160 49 133 358 55 149
50 141 409 58 168 50 141 381 58 157
51 152 439 62 181 51 152 409 62 168
52 163 471 67 194 52 163 439 67 180
53 175 506 72 207 53 175 470 72 193
54 187 542 77 222 54 187 504 77 206
55 207 598 88 255 55 207 557 88 237
56 221 640 94 273 56 221 596 94 254
57 237 686 101 293 57 237 638 101 272
58 254 736 109 315 58 254 685 109 294
59 273 790 118 341 59 273 735 118 318
60 305 882 136 393 60 305 821 136 366
61 327 946 147 426 61 327 881 147 396
62 352 1,018 160 463 62 352 947 160 431
63 379 1,097 175 506 63 379 1,021 175 471
64 410 1,187 192 555 64 410 1,105 192 517
65 460 1,332 229 662 65 460 1,239 229 616
66 499 1,446 251 727 66 499 1,346 251 676
67 545 1,578 277 802 67 545 1,468 277 747
68 597 1,728 307 889 68 597 1,608 307 827
69 655 1,896 341 988 69 655 1,764 341 920
70 756 2,188 397 1,148 70 756 2,036 397 1,069
71 826 2,391 441 1,277 71 826 2,225 441 1,188
72 903 2,614 492 1,424 72 903 2,432 492 1,325
73 987 2,857 549 1,590 73 987 2,659 549 1,480
74 1,079 3,124 614 1,778 74 1,079 2,907 614 1,655
75 1,171 3,391 667 1,931 75 1,171 3,156 667 1,797
76 1,282 3,712 748 2,165 76 1,282 3,454 748 2,015
77 1,404 4,066 839 2,428 77 1,404 3,784 839 2,260
78 1,539 4,455 940 2,721 78 1,539 4,146 940 2,532
79 1,686 4,881 1,052 3,046 79 1,686 4,542 1,052 2,834
80 1,845 5,341 1,175 3,403 80 1,845 4,970 1,175 3,167
註: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10人(不含)以下之總保費
10~50人之總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沒有「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全球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