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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增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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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H-上市日期:109.12.01
元大人壽增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險金額有變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
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上
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
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
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
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
費年期之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
計一歲。
回饋享金於本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
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00%)
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
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戶
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
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
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需透匯款銀行與款銀行以外第三家銀行匯或再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
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三家銀行收盤之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
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未來若有變
則以報經管機查後銀行亦將公於本網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定期
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
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
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
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人
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
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後每
屆滿一年之相當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
,該期間可為五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如該期
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三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二十三「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保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進
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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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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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壽字第
1090003714
號函備查
2
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
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依
第二十二條返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
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
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
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
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依前項規行使本契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書面
或其約定方式意思表示達翌日零生效,本約自始無
本公應無息退要保人所保險費;契約撤銷效後所發的保
險事,本公司負保險責。但契約銷生效前若發生保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如第四條及
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
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單價值準金之餘額墊繳一日本契及所有附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扣除期間的危保險之餘及按效當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人之申請送達公司五日求要人提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足達一年上或累積有保價值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人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依本定以付該年度饋分予要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儲存息︰契約效期間內各保單年之增饋分金將
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
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
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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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依本契
因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
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每一保單度屆滿,應將繳清險金或增回饋
分享金額,以面或郵件通保人提供詢介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年齡滿十五足歲被保如有民國十九月三
(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
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訂立之保險契約,
葬費金額等於及贈十七關遺
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
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訂立之保險契約,
葬費金額產及第十有關喪葬
費扣之半()加計國一零九六月二日()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
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際年滿十五足之被人於國一零九月十
二日(含)以後及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金額除要保時在先險公應理之金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定給喪葬費用險金定美匯率算等臺幣
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八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分期至第
本公分期保險金給期間二條義之期定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
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領「失能」時公司審核金之
要,被保的身檢驗得徵他醫醫學
業意並得益人調閱被人之相關。因
所生用由司負不因展本依第一條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4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定期金給間每申領定之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人之及應險金用民承編
規定。
受益申領定期保險人之繼承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保單準備除營的數為一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
總額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準備上本應給回饋金扣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期後「身故保險金喪葬
用保險金完全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險當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約定所計算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
同展期後「身保險要保必再續繳險費其展期間
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值準扣除費用超過定期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給付值回享金保險借款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約定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
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人之及應險金用民承編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有未給付予被人之險金則以本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住所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要保住所在中民國時,以地方院為一審轄法
院。得排除消者保第四十及民訴訟第四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係數
1
0.7500
31
2.0219
61
2.7253
91
3.6733
2
1.5000
32
2.0421
62
2.7525
92
3.7100
3
1.5303
33
2.0626
63
2.7800
93
3.7471
4
1.5456
34
2.0832
64
2.8078
94
3.7846
5
1.5610
35
2.1040
65
2.8359
95
3.8224
6
1.5766
36
2.1251
66
2.8643
96
3.8606
7
1.5924
37
2.1463
67
2.8929
97
3.8992
8
1.6083
38
2.1678
68
2.9219
98
3.9382
9
1.6244
39
2.1895
69
2.9511
99
3.9776
10
1.6406
40
2.2114
70
2.9806
100
4.0174
11
1.6570
41
2.2335
71
3.0101
101
4.0576
12
1.6736
42
2.2558
72
3.0405
102
4.0981
13
1.6904
43
2.2784
73
3.0709
103
4.1391
14
1.7073
44
2.3011
74
3.1016
104
4.1805
15
1.7243
45
2.3242
75
3.1326
105
4.2223
16
1.7416
46
2.3474
76
3.1640
106
4.2645
17
1.7590
47
2.3709
77
3.1956
107
4.3072
18
1.7766
48
2.3946
78
3.2275
108
4.3503
19
1.7943
49
2.4185
79
3.2598
109
4.3938
20
1.8123
50
2.4427
80
3.2924
110
4.4377
21
1.8304
51
2.4671
81
3.3253
111
4.4821
22
1.8487
52
2.4918
82
3.3586
-
-
23
1.8672
53
2.5167
83
3.3922
-
-
24
1.8859
54
2.5419
84
3.4261
-
-
25
1.9047
55
2.5673
85
3.4604
-
-
26
1.9238
56
2.5930
86
3.4950
-
-
27
1.9430
57
2.6189
87
3.5299
-
-
28
1.9625
58
2.6451
88
3.5652
-
-
29
1.9821
59
2.6716
89
3.6009
-
-
30
2.0019
60
2.6983
90
3.6369
-
-
6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
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
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
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
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經障持生常生扶助
附表三: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
門檻比率
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元大人壽增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9170
1 9169
2 9168
3 9167
4 9166
5 9165
6 9164
7 9163
8 9162
9 9161
10 9160
11 9154
12 9148
13 9142
14 9136
15 9130
16 9123
17 9117
18 9111
19 9105
20 9099
21 9091
22 9084
23 9076
24 9068
25 9061
26 9053
27 9045
28 9037
29 9030
30 9022
31 9011
32 9000
33 8989
34 8978
35 8968
36 8957
37 8946
38 8935
39 8924
40 8913
41 8902
42 8891
43 8880
44 8869
45 8858
46 8846
47 8835
48 8824
49 8813
50 8802
51 8788
52 8773
53 8759
54 8744
55 8730
56 8715
57 8701
58 8686
59 8672
60 8657
61 8681
62 8704
63 8728
64 8751
65 8775
66 8798
67 8822
68 8845
69 8869
70 8892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HAT00(2年期)
元大人壽增鑫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8763
1 8761
2 8759
3 8757
4 8755
5 8753
6 8751
7 8749
8 8747
9 8745
10 8743
11 8740
12 8736
13 8733
14 8730
15 8727
16 8723
17 8720
18 8717
19 8713
20 8710
21 8707
22 8705
23 8702
24 8699
25 8697
26 8694
27 8691
28 8688
29 8686
30 8683
31 8679
32 8676
33 8672
34 8669
35 8665
36 8661
37 8658
38 8654
39 8651
40 8647
41 8644
42 8642
43 8639
44 8636
45 8634
46 8631
47 8628
48 8625
49 8623
50 8620
51 8613
52 8606
53 8598
54 8591
55 8584
56 8577
57 8570
58 8562
59 8555
60 8548
61 8558
62 8567
63 8577
64 8586
65 8596
66 8605
67 8615
68 8624
69 8634
70 8643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HAT00(2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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