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不保事項】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
關係。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身故。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條【附約的無效】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本附約訂立或加保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
身分。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三、身故。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
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
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
之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本公司為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關規定。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附約的續保】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時,其效力亦自動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
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三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
終止。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十三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四條【住所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
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
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
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
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公司因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
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
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
件,以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就本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之限額,投保本公司其它同類型的個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契約或附
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
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若被保險人未投保本公司主契約者,需投保本公司個人保險主契約再
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
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明編號、工作性質、保險終止日期,以
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
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
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R = K × (T – E - C) - C’
K:分紅率
T: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應收總保費
E: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
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C: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當年度發
生之理賠金額 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C’: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上期之
累積虧損遞延餘額
第十七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
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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