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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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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0800-02225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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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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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K-MB T>1.0ng/ml I>0.5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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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28 三品字00088 號函備
109 01 01 108 04 09 日金
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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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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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 2
3. 肢(
便 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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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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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208 尿
585403. 01403.11403.91、404.02404.03404.12
404. 13 404. 92 404.93
948.2-948.9 940 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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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退 滿
(
)
(
), 之「
, 另 按 其 實 際 住 進 燙 傷 病 房 日 數 ( 住 進 燒 燙 診 療 當 日 起 至 燙 傷 病 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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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治 醫 療
(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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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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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滿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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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1. 14 20
2 2
2.
a. 160 100
30 60
b. PH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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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000
c. 10 9.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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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4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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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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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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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人。
收 齊 公 司
滿
X
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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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要保人得依下表各項保險金分別擇一選擇最高給付日數、最高給付限額。
保險金項目 最高給付日數 / 最高給付限額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型) 60120180365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型)
4,000 元、5,000 元、6,000 元、8,000 元、10,000 元、12,000 元、20,000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型) 120,000 元、150,000 元、200,000
附件二:要保人得依下表各計畫別擇一投保。
保險金項目 計劃一 計劃二 計劃三 計劃 計劃五 計劃六 計劃七 計劃八
一般病房 500 500 600 600 750 1,000 700 800
加護病房 500 1,000 600 1,000 750 1,000 800 700
燒燙傷病房 500 1,000 600 1,000 750 1,000 800 700
癌症住院 500 1,000 600 1,000 750 1,000 80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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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6 卡波西氏肉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衛生福利部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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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286.0
(一)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 型血友病〕。
286.1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 型血友病〕。
286.2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 型血友病〕。
286.3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282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283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284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85
(一)慢性腎衰竭
403.01、403.11
403.91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404.02、404.03
404.12、404.13
404.92、404.93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710.0
(一)紅斑性狼瘡
710.1
(二)全身性硬化
714.0
714.30~714.33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710.4
(四)多發性肌炎
710.3
(五)皮肌炎
(六)血管炎
446.0
1.結節狀多動脈炎
446.2
2.過敏性血管炎
446.4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136.1
8.貝賽特氏病
694.4
(七)天孢瘡
710.2
(八)乾燥症
555
(九)克隆氏症
556.0~556.6
556.8~556.9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
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290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
師證號】
293.1
(二)亞急性譫妄
294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295
(四)精神分裂症
296
(五)情感性精神
297
(六)妄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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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299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299.0
1.幼兒自閉症
299.1
2.崩解性精神病
299.8
3.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299.9
4.未明示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外
243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250.01、250.03
250.11、250.13
250.21、250.23
250.31、250.33
250.41、250.43
250.51、250.53
250.61、250.63
250.71、250.73
250.81、250.83
250.91、250.93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253.5
(三)尿崩症
255.2
(四)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270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271.0
(六)肝醣貯積症
271.1
(七)半乳糖血症
272.1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272.6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272.7
(十)脂肪代謝障
272.9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275.1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275.40~275.42
275.49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277.2
(十四)Purine 及 Pyrimidine 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277.5
(十五)黏多醣症
277.8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277.9
(十七)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
740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742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5~746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
747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8.4
(五)先天性肺囊
748.5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748.6
(七)肺之其他畸
751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53.0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753.1
(十)囊腫性腎病
753.20~753.23
753.29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753.3
(十二)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756.4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758
(十四)染色體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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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749.01~749.04
749.11~749.14
749.21~749.25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6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7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1~V42.84
V42.89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3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996.81
(七)腎臟移植併發症
996.82
(八)肝臟移植併發症
996.83
(九)心臟移植併發症
996.84
(十)肺臟移植併發症
996.85
(十一)骨髓移植併發症
996.86
(十二)胰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
以上者)。
045.1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343
(二)嬰兒腦性麻
344+138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經原肌肉病、慢性換氣不症候群)而須
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261.0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261.1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
且需長期治療者
993.3
(一)減壓病
958.0
(二)空氣栓塞症
358.0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279.00、279.06
(一)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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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279.08
(二)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279.1
(三)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279.2
(四)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279.3
(五)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279.8
(六)其他免疫疾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806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
952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36
(三)其他脊髓病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對象限已退休
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
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500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501
(二)石綿沉著症
502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503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05
(五)塵肺症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430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431、432
(二)腦內出血
433、434
(三)腦梗塞
435~437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340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359.0、359.1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757.3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
757.9
(二)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757.1
(三)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030
二十四、漢生病
571.2571.5
571.6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765.90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765.99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985.1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335.2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
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046.1
二十九、庫賈氏
三十、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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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給付項目與金額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新台幣)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約定金額】
住院醫療
(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
擇一方式申領)
實支實付型:
總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約定限額】
日額給付型:
(1)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
(2)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
(3)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
(4)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定金額】
※(1)至(4)項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分別最高以【約定日數】
為限。
其他醫療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定額型)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
【約定限額】(實支實付)
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額:【約定】(定額給付)
※本項限給付一次。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額:【約定金額】(定額給付)
※本項限給付一次。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1.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保險金額【約定金額】(定額給
付)
2.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
※本項限給付一次。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癌症門診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校園食物中毒保險金
校園食物中毒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人(定額給付)
免疫球蛋白注射保險金
免疫球蛋白注射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劑(定額給付)
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大手術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限免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
【約定限額】(實支實付)
附表日額約定日數實付型醫【約定限之最高給高給付限選擇詳附一。
附表日額【約定金額】之計劃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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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廿八、惡性骨腫瘤,行廣泛性切除及重建術者。
廿九、肛門腫瘤、腹部會陰切除術者。
三十、陰莖腫瘤行全部之截肢者。
三十一、耳全切除,行顯微重建手術者。
三十二、咽部各種病變,咽部切除術〈外側部〉併舌切除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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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頁 空 白-
GP203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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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體
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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