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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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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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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A A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840802日台財保第842032431號函核准
109
01
01
日依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
108
06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請參閱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家庭成員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前之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且保險年齡達二十三歲前之未婚子女。
本附約所稱「被保家庭成員」係指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隨後批
註於本保單上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
生之疾病,但續保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另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有關行政院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之疾病,不受上述自
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家庭成員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
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非被保家庭成員本人、其配偶或其直
系親屬為醫師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HIRA A - 2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至主契約當年度
保單週年日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本附約保險單批註所載生效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至主契約當
年度保單週年日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或配偶、子女不符
第二條第二、三項之約定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其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家庭成員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家庭成員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
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條款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傷害或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墊
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主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
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
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HIRA A - 3
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該被保家庭成員部分之附約效力,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知送達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死亡或於任一保單週年日資格不符第二條第二、三項之約定時,該部分
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因第四、五項情形而全部或部分效力終止時,其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即無庸繳付,如已繳
付,仍不發生效力,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不生效附約部分之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
要保人。
第十二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家庭
成員於要保書上本附約所載之投保項目,依第十五、十六、十七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十五條 【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
付住院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前項方式給付住院保險金外
,另依下列條件加計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一、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於 30 日以內者,按加護病房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
給付。
二、住進加護病房日數超 30 日以上者,於 1 30 日之部分,按加護病房住院天數 30 日乘以
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逾 30 日之部分,按超過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HIRA A - 4
前項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 60 日為限
第十六條 【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而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倍數表」所載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給付手術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含)器官手術時,按「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
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較高之一項給付。
同一次住院期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以上(含)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四條約定住院診療後且已出院療養者,本公司依下列條件給付出院療養保
險金:
一、實際住院日數於 15 以內者,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半給付。
二、實際住院日數超過 15 日以上時,於 1 15 日之部分,按住院天數 15 乘以每日住院保險
金額之一半給付,逾 15 之部分,按超過日數乘以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
前項出院療養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 120 日為限。
第十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家庭成員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
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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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
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償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家庭成員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家庭成員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該被保家庭成員,則以該被保
家庭成員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住院及手術證明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家庭成員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家庭成員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該被保家庭成員部分之附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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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每日
住院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家庭成員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IRA A - 7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皮膚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皮膚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皮膚手術)
倍數
皮膚移植(總面積>
25平方公分)
20
10560
汗腺切除(兩邊)
5 3010
皮膚腫瘤切除(惡性
直徑25CM
20 10560
交指皮瓣移植術
5 2720
交腳皮瓣移植術
20
9710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
40
20970
臉部創傷縫合(10CM
以上)
10
5000
(肌肉及骨骼手術)
倍數
(肌肉及骨骼手術)
倍數
(肌肉及骨骼手術)
倍數
骨髓炎手術(指、掌、蹠、
橈、尺、膝骨及骨盆)
5 3250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5 3680
骨髓炎手術(顱、胸
、股、肋、脊椎)
10 5850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腰椎
20
11080
截肢手術(指、趾)
5 2500
截肢手術(大腿)
20 5370
截肢手術(下腿、手
臂、腕、踝)
20
358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含肌、血管、骨移植)
20
1400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術(骨幹)
20 11000
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術(股頸)
20
12000
掌、蹠、指、趾骨骨
折開放性復位術
5/3930-2580
脛腓骨骨折開放性復
位術
20 10000
手臂、關節骨折開放
性復位術
10/3930-6150
肌腱、韌帶修補縫合
10/4500-4940
膝關節重建術
10 6140
肌炎手術
5/3470-2030
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胸椎、頸椎
30
16000
顴、顎骨骨折開放性
復位術
10/3750-5530
瘢痕彎縮成形術(限
顯著運動限制)
10
5480
斷指再接手術(每隻
30
15650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
(每隻)
60 47530
十字韌帶重建術
20
11830
斷肢再接手術(每隻
60
36970
全肩、肘、腕、踝關
節置換術
10 8830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
20
10560
良性骨瘤、軟組織腫
瘤切除
10/9830-9080
滑膜、關節囊切除術
(膝)
10 8290
鼻骨骨折開放性復位
10
8220
手術類別
(神經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神經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神經手術)
倍數
神經修補
20
11280
神經移植
20
12180
神經切除
20 14760
脊髓切斷術
60
14760
脊髓腫瘤切除術
60
19350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20 13630
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
切除
5 269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60
40000
手術類別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造血淋巴系統手術)
倍數
脾臟切除術
20
6080
脾臟修補
10
5370
部份脾臟切除
10 7150
骨盆腔淋巴腺清除術
10
5400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
清除術
10
5930
腋窩淋巴腺清除
10 593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節「手術」所列手術項目
支付點數換算,1倍相當於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A A - 8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視覺器官手術)
倍數
(視覺器官手術)
倍數
(視覺器官手術)
倍數
眼球摘除術
20
3160
吻合手術(角、鞏膜
穿孔)
10
4190
角膜移植術
10 12390
前房異物取出
5 4150
角膜切開
5 2680
翼狀抿肉複雜切除合
併角膜切除
5 3580
前房隅角穿刺
5 3130
前房角切開術
10
4910
角膜切除
5 3930
眼前房血塊清除
5 2580
青光眼手術
20
4790
後鞏膜切開術併液體
吸出
5 4530
後鞏膜切開術併磁鐵
吸出眼異物
10
5660
後鞏膜切開術,非磁
性吸出眼異物
10
5660
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
修復
10 9360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
20
11540
虹膜切開術
5 2680
鞏膜切除術
5 3130
虹膜粘連分離術
10
6930
小樑切開、切除術
10
5660
睫狀體冷凍治療
5 3290
睫狀體透熱
5 3290
虹膜鉗頓術
5 3470
瞳孔切除
5 2680
週邊虹膜切除
5 2680
全虹膜切除術
10
9130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10 5220
睫狀體分離術
5 3900
虹膜牽張術
10
5650
玻璃體手術
10 9750
虹膜囊腫切除
10
5650
睫狀體脫出之部份切
10
5220
眼肌移植手術
10 4410
虹膜成形術:移植
20
10810
水晶體手術
20
9000
眼眶腫瘤切除
20 6130
白內障手術
20
4070
淚器基本修復
10
5210
眼窩腫瘤切除
20 12000
視網膜手術
10
7730
結膜淚囊切開術
10
5190
眼瞼下垂手術
5 4530
眼肌睫縫合手術
5 3110
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5 3580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5 3220
眼窩減壓術
10
7550
眼瞼惡性瘤切除
5 3500
淚腺切除術
5 4150
鼻淚管造口術
5 4370
手術類別
(呼吸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呼吸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呼吸系統手術)
倍數
甲狀舌骨囊腫切除
10
4510
副鼻竇手術
20/8940-10470
鼻顎頰囊腫摘除術
5 4290
鼻中膈成形術
5 3060
淚囊鼻腔造廔術
10
5010
鼻腫瘤切除
10 6330
喉切除術(不含頸部
淋巴切除)
20
12680
聲帶腫瘤切除
5 3500
喉切開術
10 6330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10
5610
淋巴腺根除術
20
9510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20 10560
胸廓成形術
20
633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節「手術」所列手術項目
支付點數換算,1倍相當於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A A - 9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循環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循環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循環系統手術)
倍數
心包膜切開術
20
6290
心包膜切除
20
10730
心臟縫補
20 7550
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
10
4800
主動脈瓣繞道手術(
經胸、腹腔)
40
20680
頸動脈體瘤切除
10 8910
靜脈曲張根除術
10
血管吻合術(主動靜
脈)
10
7400
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60 27020
直視開心手術
40
16660
肺動脈手術(經胸、
腹腔)
40
靜脈、動脈栓塞物切
除術
10 6260
腔靜脈手術(經胸、
腹腔)
40
主靜、動脈縫合
10
7150
手術類別
(消化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消化系統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消化系統手術)
倍數
口腔瘤切除
20
13410
舌部份/楔狀切除
5 3580
舌全切除
10 9510
剖腹探查術
5 2500
顎、咽扁桃摘除術
5 2930
腹腔損傷修復術
5 3890
腮腺腫瘤切除(腮腺
切除)
20
12230
耳下腺腫瘤切除術
5 8580
下頷腺切除術
5 5110
口腔腺瘤切除
20
12030
腹腔腫瘤切除術
10
5680
食道憩室切除
5 5260
食道胃改道術
20
10730
食道、胃廔管縫合術
10
4750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0 9470
食道裂傷修補術
10
9240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
20
10190
胃部份切除
40 6830
胃全切除
40
12580
切肝取石術
20
9470
胃腸造口吻合術
5 4470
十二指腸、胃縫合術
10
4720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
10
5830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
內翻
10 6260
十二指腸廔管閉合
10
6260
十二指腸阻塞
10
5830
迷走神經切斷術
5 4470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
5 4640
痔瘡完全切除
10
5500
腸粘連分離術
5 3640
腸套疊、腸軸扭轉
10
5170
腸切除、腸造口
10
6180
邁克氏憩式切除
5 3850
結腸切除術
20
10160
小腸廔管關閉術
10
5110
結腸廔管關閉術
10 5610
小腸穿孔縫補
10
5110
腸系膜手術
20
4640
闌尾切除(盲腸炎手
術)
10 3250
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
10
5530
直腸大腸息肉切除
10
5170
直腸脫出(腹部會陰
接近吻合)
20 10160
直腸脫出手術(經會
陰接近吻合)
10
5790
疝氣根除術
10
4470
肛門廔管
10 4110
肛門脫垂
10
3980
縫肝術(<5cm
5 3150
脫肛根除術
20 3980
縫肝術(>5cm
10
537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節「手術」所列手術項目
支付點數換算,1倍相當於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A A - 10
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
手術類別
(泌尿生殖器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泌尿生殖器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泌尿生殖器手術)
倍數
腎臟手術(非經尿道
手術)
20
11000
腎移植手術
40
11780
腎盂手術(非經尿道
手術)
20 7290
輸尿管手術(非經尿
道手術)
20
11000
輸尿管鏡取石術
5 4270
輸尿管鏡取石術併超
音波碎石術
20 11000
膀胱手術(非經尿道
手術)
20
12340
碎石取出術(電冰取
石經尿道)
5 4490
尿道狹窄手術(非經
尿道手術)
20 8130
尿道憩室手術
5 4490
陰莖截斷術
40
7080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10 4880
尿道破裂手術
5 3580
前列腺手術
20
12580
陰道切除
10 5030
陰囊水腫切除術
10
3250
精囊手術
20
6500
子宮肌瘤切除術
10 5370
睪丸手術
20
5880
腹腔鏡手術(合腹腔
鏡檢查)
5 3220
子宮脫垂手術
20 4120
精索手術(切除、靜
脈曲張)
20
3250
骨盆腔黏道分離術
5 2760
卵巢手術
10 6510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5 2630
輸卵管手術
10
5430
子宮外孕
20 4640
陰道脫垂手術
20
5010
其他子宮手術
20
6600
手術類別
(乳房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乳房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乳房手術)
倍數
部份乳房切除(單側
5 3220
手術類別
(內分泌腺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內分泌腺手術)
倍數
手術類別
(內分泌腺手術)
倍數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5 4070
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
10
7200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
囊腫切除術
5 4040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10 5430
腎上腺全切除術(單
側)
10
6700
腦下垂體腫瘤切除術
60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
單側)
10 9130
(聽覺器官手術)
倍數
(聽覺器官手術)
倍數
(聽覺器官手術)
倍數
鼓膜修補術
20
5930
鼓室探查術
5 4640
鼓膜切開術
20 560
聽覺腫瘤切除
40
9750
內耳切開術
20
6590
中耳炎根治手術
10
內耳全摘除
5 9750
迷路切除術
5 8780
乳突鑿開術
10 7250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
40
17550
註:1.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節「手術」所列手術項目
支付點數換算,1倍相當於500點。
2.支付點數換算少於0.5倍者,不予給付。
HIRA A - 11
單位:保額每日每百元之總保費
保險年齡
住院、加護病房住院保險
HIRA
HIRCA
手術保險金
SIRA
SIRCA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HCRA
HCRCA
0-20
21-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74
128.0
175.0
202.0
246.0
301.0
368.0
590.0
64.0
62.0
87.0
102.0
115.0
151.0
173.0
67.0
93.0
108.0
133.0
164.0
201.0
324.0
U&I 269 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單位:保額每百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保險年齡
住院、加護病房 手術保險金 出院後療養
住院保險金 保險金
(HIR) (SIR) (HCR)
(HIRC) (SIRC) (HCRC)
0~20 128.0 64.0 67.0
21~30 175.0 62.0 93.0
31~40 202.0 87.0 108.0
41~50 246.0 102.0 133.0
51~60 301.0 115.0 164.0
61~70 368.0 151.0 201.0
71~74 590.0 173.0 324.0
第 1 頁 H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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