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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
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
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
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
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
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第十七條除外責任範
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
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附表一「手術項目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
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倍。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九條約定
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重
大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時,其各項重大手術慰問保險
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
之重大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放射線診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放射線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三「放射線診療項目表」中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