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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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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L-1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2 12 06 台財保第821235359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104.06.24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
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本保
約)的構成部分
疑義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勞退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殘廢
者。
第三付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險責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故時
第四
保險商品名稱、保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其辨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額
之半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或向(附)
之喪
額度
GTL-2
該保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
效期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度及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期間
司所
險費
告,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於知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限期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
明,
司得退
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知事
的估
退同。
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居住
達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九
司,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退退方式
退退零時
止。
第十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公
任。
第十
顯著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
滿個月
具任
公司
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GTL-3
第十
年齡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請時
,並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計利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
出證
準,
之身
該被
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並得調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殺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險金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其法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更通
本公司。
時,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GTL-4
第二
滿件後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第二理】
保險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大者自始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息退險事
繳保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補繳與被
覺且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息退
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人與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人的
保護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TL-5
【附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能從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摘出
在此限。
2.喪障害,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或吞嚥者。
3.喪唇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GTL-6
【附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GTL-7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附加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 86 04 21
臺財保字第 861777774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民國 104 08 04 104.06.24
10402049830
(E-mail) 3277@fglife.com.tw
ㄧ、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下簡稱主契約)
二、本附加條款與主契約條款有抵觸者,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
三、本附加條款之承保對象係指戶籍中登記為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其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女,且以
其姓名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或嗣後附加於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
子女係指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年齡在二十三足歲以下被保險人的婚生子女。本
契約有效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險費之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
停止
父母是指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生效六個月後之養父母
四、本附加條款承保對象因所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而致身故、殘廢或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所給付保險
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五、主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之家屬始申請加保者,須提出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六、被保險人家屬之投保金額及保障範圍悉依被保險人名冊之記載,嗣後加保者,則依附加條款內容
之記載。
七、被保險人之家屬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因主契約條款第九條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家屬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主契約條
款第十條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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