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TL-1
雄人
雄人雄人
雄人年定
年定年定
年定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2 12 06 臺財保第821235359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9 04 09 99.02.10
09902522151 號令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保險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險期險期
險期
險責險責
險責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險證險證
險證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險範險範
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立本其行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之喪和(不限本公司),不
過訂葬費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項情向同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之喪司於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載之葬費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險契各該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險費險費
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GTL-2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二期二期
二期
限期限期
限期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
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保險被保
保險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
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約的約的
約的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險變險變
險變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
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
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
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料的料的
料的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險事險事
險事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GTL-3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故保故保
故保或喪
喪葬喪葬
喪葬的申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廢保廢保
廢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益人受益
益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益人益人
益人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
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驗分驗分
驗分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保年保年
保年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GTL-4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所變所變
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TL-5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
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GTL-6
驗分驗分
驗分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虧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雙方同意
,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
GTL-7
雄人
雄人雄人
雄人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6 04 21 財保字第 861777774 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 96 08 31 95.09.01
0950252225B 號令
ㄧ、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下簡稱主契約)。
二、本附加條款與主契約條款有抵觸者,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
三、本附加條款之承保對象係指戶籍中登記為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其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女,且以其姓
名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或嗣後附加於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
子女係指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年齡在二十三足歲以下被保險人的婚生子女。本契約
有效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險費之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父母是指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生效六個月後之養父母。
四、本附加條款承保對象因所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而致身故、殘廢或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所給付保險金的
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五、主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之家屬始申請加保者,須提出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六、被保險人家屬之投保金額及保障範圍悉依被保險人名冊之記載,嗣後加保者,則依附加條款內容之記
載。
七、被保險人之家屬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因主契約條款第九條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家屬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主契約條款第
十條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沒有「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遠雄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