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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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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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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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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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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保單帳戶價返還保單帳戶價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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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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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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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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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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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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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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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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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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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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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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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
收到保單收到保單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日起算十日內日起算十日內
日起算十日內)
))
)。
102.11.0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824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14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41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91 號函備查
104.06.0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1491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臺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
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保單帳戶價值」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
日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八、「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九、「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十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
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
關費用一覽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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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市。
(二)其他不可抗力(如資訊傳輸系外匯交易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要保人選擇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配置於不
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付本公司實際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三)將前二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第一營業日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以日單利加計利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本公司以契約
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八、「保險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保險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式不同,
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定之:
(一)以代收構方式者,按本公司收代收構帳款資之日為準。
(二)、金融機構匯款郵政劃方式者,按本公司到現、匯款或劃撥憑
本之日為準。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該日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際交易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以本公司於網站
之收價為準。前價係該投資標的價、證券交所公或交
價定之。
二十一、「年金累積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
之期間,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保管構。前保管銀行於本公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四、「年金生」: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表。
二十五、「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參考當時
利率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六、「保險年」: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計算之滿一月者
加算一,以後每經過保險單年度加算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理公司構。
二十八、「保日」:係指本契約有間,每月與契約相當之日。當月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日。
二十九、「指數股基金申購手續」: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投資標的轉換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予交易機、當地所及當地之費用,費用應由要保人負若交易
該指數票型基金所在地之調整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附表二「投資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調整儘速通要保人
申購數股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扣除購手續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理。
三十、「指數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
以保單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次公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的保單
帳戶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後,按月自指數股基金帳戶中扣除
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三十一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要保人選擇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之投資標的明。
三十二、「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
額」投資於全權委託資帳戶之日。
三十三、「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權委託資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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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保單帳
管理費,本公司以權委託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一次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退還要保人,且最不得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日起之三十日。前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繼續計至本公司實際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依約定
自要保人繳交參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保且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證。
本公司如於同前,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責任,以同意保時
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本公司同意保前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保與否之意為同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權委託資帳戶募集者,全權委投資帳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退還要保人。
【契約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本公司銷本契約。
依前使者,應自到達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且本契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 六 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或電子郵方式每三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內如下:
一、期及期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含異動日期及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扣除之各費用明(包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之保險單
十、本期收分配情形
限期間及契約效力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後之餘額不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應於前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當催告
要保人付保險費,自催告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付者,本契約自限期間了翌日起效力
【契約效力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請復效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項復效申請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至次一保單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並繳與投保當時相同之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其保單帳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繳投保當時相同之繳保險費為準。
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力而申請復效,除效程序前三約定外,如有第三十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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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保險單款本時,要保人應保險單款本償還餘額
計不得依第三十條第一約定之保險單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分配、
給付全委提解及支付、償還保險單款,應以新臺幣為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給付收分配全委提解: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保單帳戶管理費及指數股基金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註解中所約定之序交易情形,將以保單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一次
保管銀行收買入匯率計算。
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參考機構,本公司得變更上匯率參考機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 十 條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交易情外,將以保單
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順序按本公司當時最一次公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
帳戶價值,自同保單幣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有不,則依自其帳戶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及指數股票型金帳戶管理費後,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
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單位數。
【投資標的之收分配或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或全提解金額者,本公司應於益或全提解實際配日起算
十五日內以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帳戶。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
一、每次應給付之收分配全委提解金額於新臺貳仟元者,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幣帳
戶,本契約當時該幣幣帳戶時,置於同保單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十
五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
二、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本公司匯款時,開立支方式寄送
項現金給付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給付,其利按「本公司當時公
之保險單款利率」與「民第二百年利率」者取其者計算。
第一情形給付之益或解分配如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
之收全委提解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算應給付之金額。
本條,本契約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
稅法規定,將扣繳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予受益人。
【保險費付之限投資標的及配置比約定】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費繳之金額,不本公司之規定,且累積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
關最金額。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指定之配置比為百分之
五以上的數且總於百分之一百。另有約定時,不在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
投資配置比,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數且總於百分之一百。有約定時,
不在限。
因發生第二十一條第及第項情而無法繼續資之比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影響
之投資標的,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的限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
數且總於百分之一百。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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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不得於新臺幣萬元,且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分提領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部分提領種投資標的,及部分提領之比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部分提領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要保人書面申後之一月內,將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部分提領費用後,其餘額給付要保人。期本公司應加計利給付,其利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分提領時,保險單款本尚未,且未本金金額對應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三十條第一定範,本公司將扣除保險單款利及本金至符合所定
後,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 本契約有之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
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換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及其比。本公司應以收面申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
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
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額。
依前計算得額後,本公司將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五條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申請分提領時,每一申請本公司得分取新臺仟元之作業
費。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要保人僅就貨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投資提領之作業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換投資標的時,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收取新臺幣伍佰之作業費。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之價值算後扣除。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一次公的保管銀行收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因第二十一條第一第二至四款之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且亦不計入第三項但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交易時之理】
第十六條 指數股基金如因市交易量低迷或發狀況,生本公司下單無法完成該指數股基金
者,本公司再續筆申購、贖回轉換之作業,依下列約定方式理,並速通知
要保人:
申購將用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贖回之情形
計回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幣帳戶中。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項情,本公司得網站告停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轉換作業之同一
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轉換其他不及該指數股票型金之部分不受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該指數股票型金之後,出申請險費公司者,本
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部分之金額,配置於同保單幣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或退稅理】
第十七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在地之規定,其配有應收之時,其收方式依當法令
定方式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
指數股票型金如有依當地規定退時,該配退稅金額,為投資金額之一部
分,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或退稅金額後,將依第十一條之約定理。
項情,本公司保管銀行息或退時,本契約終止或停效,本公司息或退
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給付予受益人。
【年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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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除保險單
款本)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期給付分期年金。
應於滿十日使之第
式。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使第一選擇權式者,本公投保
當時要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九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第六保單日屆滿後之一定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保險人保
險年一百之保單年日;要保人不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之保單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保人算之年金給付內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二十條約定理。
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定利率。
三、年金生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給付年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為止。於保證期間內不在限。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時生存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計算之金額給付一次年金
金額被保險人後,本契約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時生存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五條第三約定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十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後身故者,本契約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第四約定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二十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
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
除保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行終止。
如因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未於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給付,其利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
分期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取的年金金額,係指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前定所計算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定利率及年金表計算得。
分期年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依第一約定理。
【投資標的之新、關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
一、本公司得新投資標的要保人選擇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其他約定方式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有餘額時,本公司不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該投資標的,並於關日前三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該投資標的。公司應於接獲
資標的發行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並另於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保人。
投資標的一,於止轉入資。投資標的一止後,止轉入及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
投資標的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其他約定方式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日三日前本公司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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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提領,並同時變更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
二、投資標的關時:變更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要保人未於限內提申請因不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項申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理,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理,理方式亦載於通知,並將
本公司網站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算之投資標的價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前保
費之配置,止及關投資標的新計算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
變更保險費配置。
保人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終止及關之投資標的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帳戶價值中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帳戶價值終止及
之投資標的新計算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要保人前保險費配置止及關之投資標的後已無他投資標的,且帳戶價
中亦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餘之帳戶價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幣帳戶中,
本契約當時該幣幣帳戶時,則分配於同保單幣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於投資標的終止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
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有下列事之一,資標的發行、計算代暫停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贖回價導致本公司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約定
理:
一、因天災、地變、、不可抗力之事件其他意外事故所者。
二、國內外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場非而停交易
四、交易情形交易受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
六、有受申購或贖回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情形時,本公司不負,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殊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殊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殊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金額上限金金額。特殊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計算代理拒絕資標的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變更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購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並應接獲主發行、計算代理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告處理方式。
【不分保單】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利分配,並利給付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後一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及保險單款本返還予要保人,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第一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公司接到面通知
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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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計算。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後身故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
產。
人之者,條第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身故受益人。
失蹤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院宣死亡判內所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第二十七條約定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根據法院宣死亡判內所死亡日為準,不負給付年責任於日後被保險人生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繼續給付年金,並其間未付年金。
項情,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院宣死亡判內所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約定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一分。
【年金的領】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於保證期間內不在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用之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
付。如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一期年金金額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
期年金金額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年利一分。
【未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或全委提解、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款本或寬期間繳之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得
銷上款及扣除其應付利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款及契約止】
第三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公司保險單款,其金額上限為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
之數額。
當未款本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他約定方通知要保
如未償還款本息超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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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知到達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但若要保
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本契約累積的償還息已超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知到達日起算三十日償還款本時,本契約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款本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
面通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償還者,保險契約效力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本公司款。
【投保年的計算及理】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算,
未滿一超過月者,加算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時,依下列約理:
一、真投保齡高於本契約高承,本契無效本公司應將保險費扣已減
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款本後,息退還要保人給付年金者受益應將
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錯誤而致公司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
三、因投保年錯誤而致公司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新計算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額的額,並於未付年金時扣除。
一、二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給付,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本公司當時公之保險利率」與「第二年利率
者取計算;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定利率
與「民第二百三條年利率」取其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指定變更。
除前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人,如要保人未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本公司。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
發給批註書。
第二之身故受益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人為本契約身受益者,其受益順序
第一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受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用民第一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受益對於投資標的價須直接承擔資標的法律、匯率、市險及投資標的發
或經構之險所
本公司盡善管理人之義務資標的,加方契約,並應意相關
構之用評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代理人、代表人、人之事由本投資
的之價損害保人、人者,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構所約定之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應且持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
度及應以當方式告知保人。
【變更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所發之。
【時
第三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利,自得為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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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的變更,載事,除第九條第三、第二十一條第一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
外,應要保人與本公方書同意後生,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發給批註書。
【管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在中華民國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第一不得者保第四十七條及
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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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
用為每月 100
本契約有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所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
額後總額300 萬元者,當月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以下列費率:
1 0.2%/ 2 0.1%/,第 3 0.05%/ 4 年起0%
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
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基金:由投資構收取,款附表二「投收取之
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理費
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3.保管費 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贖回費用
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反映
回時之單位淨值者,不限。
指數股基金:由投資構收取,款附表二「投收取之
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轉換投資標的之作
業費
要保人轉換投資標的時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收取新臺
超過
者,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作業費。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
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形,要保僅就貨幣帳申請部分提領者,該次申請本公司
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帳戶管理費
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8.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列費項目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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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請參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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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申購手續
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
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
全球組合型
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為本金為本金
為本金)
))
)
( 1)
由淨值中
扣除
由淨值中
扣除
富邦人壽月月收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為本金為本金
為本金) ( 2)
富邦人壽月月利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為本金為本金
為本金)
))
)
( 3)
富邦人壽月月利月提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撥回撥回
撥回機制來源可
機制來源可機制來源可
機制來源可
為本金
為本金為本金
為本金)
( 4)
( 5)
新臺幣幣帳戶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反映
利率
反映
利率
由本公司支
元貨幣帳戶
元貨幣帳戶
幣帳戶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日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投資人
資帳戶並無報率與度的相關保證:
(a)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每年 36912 月為季度加提解將依 3 10 號、6 10 9 10 12 10 號之(若遇
約定義之營業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以下簡稱淨值)
其季度加機制計算,與計算機制如下:
每年 36912 月季度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10.15 者:當月份每單位提
解金額為 0.0417
每年 36912 月季度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或大 10.15 ,且每單位淨
10.60 者:當月份每單位提解金額為 0.0459
每年 36912 月季度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或等 10.60 者:當月份每
單位提解金額為 0.0584
每月提解委託投資資產之計算基準日:以每 10 (若遇非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定義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
一營業日)本帳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上下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5)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年委任報酬(保管)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
管理費施羅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任報由保管銀行收取
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另行支付
(6)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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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邦人壽月月收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日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投資人本投
資帳戶並無報率與度的相關保證:
(a) 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 每年 36912 月份加計季度加提解,提解計算機制說明如下:
季度加提解條件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
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季度
機制
每單位提解 0.0417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459
10.2<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84
NAV>10.5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每月第 10 (該日為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首次
提解日為民國 103 2 10 日,如該日為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投資人並不代表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素而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5)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年度委任酬(保管費)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
管理費,由富蘭克林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任報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費用
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行支付。
(6)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3.「富邦人壽月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3 11 17 日至 103 12 8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1 5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2 10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首次基準日為民國 104 2 10 日,如該日為權委託
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以每單位 0.0459 定提委託投資資產,計算至數點第二位以下四五入。
c.每年 36912 份加計季度加提解提解計算制說明如下:
季度加提解條件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
淨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
季度加提解機制
每單位提解 0.0459 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10.5<NAV<=11.0
每單位提解 0.06 NAV>11.0
d.營業日應為富邦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中華民國依銀行
定公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因市素而上下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f.委託投資資產之提解機制可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委託投資資產本金支
的部分,導致原始投資金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費,理費包含年度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與本公司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費用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
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公司與富邦投信雙方書同意後始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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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富邦人壽月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6 8 日至 104 7 5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8 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9 10
(4)提解方式: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營業日則順延次一營業日)計首次委託投資資產提
解基準日,將自本委託投資帳戶成立日起屆滿 1 月後之該月第 10 日,若已逾 10 日,則將
次一月之第 10 日(營業日則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除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外)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金額為每單位0.0459
C.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期間內,每年度的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金額將依
下列之季度資產提解及季度資產提解級距表,行資產提解
a.季度資產提解機制:委託投資帳戶於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每單位淨值級距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
b.季度資產提解機制:
季度提解條件用月份 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
(每單位淨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
每單位提解 0.0459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5 10.2≦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6 NAV≧10.5
D.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由本投資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由本金支之部份,導致
始投資金額。本投資帳戶資產提解金額不代表本投資帳戶之率,且資產提解金額不代表
資產提解金額,本投資帳戶淨值素而上下
E.委託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投資人並不代表其率,本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因市素而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費,理費包含年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聯博
與本公司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費用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
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公司與聯博信雙方書同意後始得
為之。
5:【帳戶明】
一、
、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之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及相關法令辦理,接受保險法主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利率保證期間為月,且
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之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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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之專設帳戶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之專設帳戶帳戶係以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用以計算該幣帳戶之收給付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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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轉換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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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買入匯率) (保管銀行收
匯率)
2.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
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
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幣帳戶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幣帳戶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幣帳戶轉
換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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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外幣) (保管銀行收
買入匯率)
(保管銀行收
匯率)
: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理之順序逐步進行(每月扣除保單管理費、指
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加入該項交易),且前一交易完
成後,始得開始行下項交易
基準日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營業日。
若交易轉換時轉之投資標的為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收月提解
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利月提解權委託投資帳
戶時,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時點將後一資產評價日。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給付者,其匯率評價時點依各的於本公司
日前一日保管銀行收買入匯率計算
關,國內外 ETF 評價時點將順延
: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5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匯率及淨值用日同上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之外幣計
價基金及其附註。
:「保管銀行」係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分資產的銀行。每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構均
獨立的帳戶。保管銀行保管並依理公司的指款,並無實際作基金的利。前所稱
保管銀行於總公司、各服務中及公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要保人或受益匯金額,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申報匯收支或交易
意事」之規定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規之限,以本公司取得外匯關書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用之。
: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例說明】:本公司於 104 6 1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為相同,作業如下
6/1 6/2 6/3 6/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為不同,作業如下
6/1 6/2 6/3 6/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淨值 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
(1)保險單交易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交易
(2)(含)以上交易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
本文件僅供參考,一切權利義務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
費用為每月 100 元。
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
金額後總額≧300 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第 2 0.1%/ 3 年:0.05%/月, 4 年起
0%
三、投資相
關費用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
相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
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
相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
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
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
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就該次申請,
司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8.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
部分提
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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