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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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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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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豁免計畫保
豁免計畫保豁免計畫保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或目標保險費或目標保險費
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基於保險公司與基於保險公司與
基於保險公司與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審慎選擇保險商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
法情事法情事
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
(收到保單翌
收到保單收到保單
收到保單
日起算十日內
日起算十日內日起算十日內
日起算十日內)
))
)。
99.05.03 富壽商品字第 099088 號函備查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79 號函備查
99.12.20 富壽商精字第 0991000778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917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係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
簡稱「本契約」,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費的豁免】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二十保單年度前之有效期間內,若第一次致成附表二「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
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於符合殘廢條件之期間內,本公司豁
免依本契約約定所應繳納之各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被保險人因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
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亦同。
依前項約定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最近一期之計畫保費或目標
保險費金額為準,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最近一期應繳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起,依本契約關於保險費
的運作或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之約定辦理豁免。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殘廢診斷確定後,申請豁免前,尚未繳交得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本契約即停效或終止
者,本公司將依比例豁免至本契約停效或終止日為止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並於扣除前置費
用或保費費用後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二、殘廢診斷確定後,申請豁免前,已繳交應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亦將已繳交應
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三、本契約申請復效時,所繳交之復效當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本公司將不予以豁免。
本契約若停效、終止或發生依約定不得繳交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情形時,本公司即不予豁免。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後,本契約即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或發生變更計畫
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結果。
【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
第 三 條 本契約屆滿第二十保單周年,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豁免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險人發生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計畫保費或目
標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或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六 條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一
一:
: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
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神經障害(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
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常生活
尚能自理者。
3
力障害(註 2)
減退 0.06 以下者。 5
一目明,退 0.06 以下者。 4
一目明,退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註 3 兩耳鼓膜全缺損機能喪失 90 者。 5
咀嚼吞嚥言語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言語之機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臟器機能障害(註 5
胸腹臟器能遺存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
人扶助。
2
胸腹臟器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
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上肢肩中,有二缺失者。 5
上肢腕節缺失者。 6
缺損障害(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註 7
兩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中,各有二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中,各有一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上肢肩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者。 4
兩上肢肩中,各有二節永遺存顯著運障害者。 5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運障害者。 6
指機能障害(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5
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足踝中,有二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節缺失 6
足趾缺損障害(註 9 雙足趾均缺失者。 5
機能障害(註 10
肢髖足踝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肢髖足踝中,各有二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肢髖足踝中,各有一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足踝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肢髖足踝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者。 4
肢髖足踝中,各有二節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者。
5
肢髖足踝節均永久遺存運害者。 6
1
11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本原則其病症狀,對於永久影日常生活活動狀及需人扶助之情
依下列各狀況定其等級。於定時,、神經神經外或復健科專科診斷證明資料為
(1)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必要之日常生活活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必要之日常生活活自理,但因神經障害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必要之日常生活活係指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入浴
4)有失語失認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體外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情障害、
欲減退、人度障害;或麻痺症狀度,身體能力存,但非他人在身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體外症狀麻痺,依影像始可證明之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之,此等症狀須據專、診斷之結果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症狀如發生於四感覺之機能障害,按其發所定等級定之,如因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定之。
1-2.平衡機能障與聽力障害」等級:因損傷引障害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性癲癇」障害等級癲癇作,同時應重視復發作致化而終至、人崩壞,即
癲癇性精神病狀態,依附註 1-1 原則定之。癇症狀定時期,應以經專科治療為不能
效果時及因治療症狀安定者為其發作型態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作者
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定:部外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障害起,小腦部、額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亦不,其標準:為維持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能,但因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障害」等級之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等之運障害障害腸管尿路障害
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化碳後遺障害等級之:一化碳後遺障害之定,合其所遺症候附註
神、神經障害等級之本原則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之定,應用萬表以力為準,但矯正能者或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定之。
2-2.係指永久在萬力表 0.02 以下而言包括眼球喪失或不能辨眼
者。
2-3.以自害之日起經個月治療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聽覺障害定。
3-2.聽覺障害之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喪失率以分之。
3-3.耳損傷引平衡機能障害之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定之。
4
44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軟硬口蓋顎骨等之障害),所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配神經麻痺起之吞嚥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除食物外,
不能攝取吞嚥者。
(2)咀嚼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指不能咀嚼吞嚥,致除、或類似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起之構能障害、發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不能構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機能中,
有二不能構
A.雙 ㄅㄆㄇ位雙唇者)
B.唇 (發位唇齒
C.舌 ㄉㄊㄋㄌ(發位舌尖與牙
D.舌 ㄍㄎㄏ位舌根與軟顎
E.舌 ㄐㄑㄒ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ㄔㄕㄖ(發位舌尖與硬
G.舌尖ㄗㄘㄙ位舌尖與上牙
4-3.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言語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5
5:
5-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心囊食道等。
(2)臟器包括膽囊小腸大腸
3尿器包括副腎尿管膀胱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及外生殖器等。
5-2.大部分臟器者之係指食道小腸大腸副腎
尿管膀胱尿道等。
5-3.胸腹臟器害等級定:胸腹臟器機能遺存障害,症狀永久影其日常生活
及需人扶助之情形,比神經障害等級本原則、定其等級。
6
66
6:
6-1.缺失」係指:
(1)在指者,係由指間關斷者。
(2)其各指,係指由近間關斷者。
6-2.若經後機仍永久完全喪失者,缺失足趾亦同。
6-3.時,原本之已符合殘廢標準,後機能完全正之部份仍視
之自部份不予計
7
77
7:
7-1.「一上肢肩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者:
(1)一上肢肩節完全強直完全麻痺,及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節完全強直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節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一上肢遺存顯著運障害,如下列情者:
(1)一上肢肩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及五指均永久喪機能者。
(2)一上肢肩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者。
7-3.以生理運範圍定關機能障害之標準,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
3「運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範圍三分之一以者。
7-4.定:
(1)以各關之生理運範圍。機能(運)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之運範圍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由被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部者,考慮復之程度,作適定。
7-5.上名稱如
8
88
8:
8-1.永久喪失能」係指:
(1)在指,中或指間關喪失生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者。
(2)在其各指,中,或近喪失生理運範圍分之一以者。
3指或其各指之二分之一以者。
9
99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而足趾全缺損者。
10
1010
10:
10-1.「一下肢髖足踝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完全廢用,如下列者:
(1)一下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以及一趾均喪失能者。
(2)一下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者。
10-2.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障害」或「運障害」之定,照上肢之各定。
11
1111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
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因本險不收取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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