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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花旗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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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團體傷害醫保險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及殘廢保險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核准文號:89.12.29台財保第0890712218號
修訂文號: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010號
92.01.15(92)富壽商發字第007號
92.12.19台財保第0920067992號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001號
95.09.13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
96.10.04(96)富壽商發字第301號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附約條款效
第一條
「富邦人壽花旗團體傷害醫保險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附加於本公司「富邦
人壽花旗團體傷害保險」約。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治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住院日額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繼續治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必須住院治二次以上時,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的給付(附加「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者始適用)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的醫師診斷必須至加護病房治者,本公司除按照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並另根據其在加護病房所住日,給付保單所記載的「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繼續治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的申
第四條
人申「傷害住院日額保險」或「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醫費用明細或醫證明文件(或醫費用收據)。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人之指定
第五條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及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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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團體傷害醫保險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下限
(GP1)
上限
(GP1)
下限
(GP2)
上限
(GP2)
10人以下 19.37 60.00 8.52 26.37
10人以上
(含),50
人以下
19.37 55.83 8.52 24.54
總保費(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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