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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溢起守護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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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01 國壽字第 110010036 號函備查
110.02.26 依 110.02.1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5 號函修正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溢起守護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而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指附加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主契約被保險人。
二、「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
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
各分項總和)者。
三、「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
四、「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續保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的疾病。
五、「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
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十、「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記載本附約(不含主契約、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保險金
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一、「保險年齡」:指本附約投保始期所對應主契約保險單年度之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之後每屆相當
於主契約保險單週年日之日始加計一歲。
十二、「指定期間」:本附約投保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的次月一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滿一週年的前二個
完整曆月的末日;續保時則以續保日前一個完整曆月的首日起至續保週年日的前二個完整曆月的
末日(例如本附約生效日為110年1月5日,則「指定期間」為110年2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續
保時,「指定期間」為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之後以此類推。
十三、「單月達標」:指被保險人單一曆月至少有二十一日單日步數達七千五百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