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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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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核准文號:82 09 15 日台財保第 820361385
84 09 11 日台財保第 840524108
奉准文號:84 10 03 日台財保第 841537998
修訂文號:85 09 0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85 09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86 02 19 日台財保第 862392108
核准文號:86 03 13 日台財保第 861767442
修訂文號:86 0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87 08 07 日台財保第 872440208
核准文號:89 01 04 日台財保第 880702209
備查文號:89 12 29 89 台壽精算字第 5328
核准文號:90 03 09 日台財保字 0900701513
備查文號:90 10 18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13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修訂文號:95 09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數字第 00087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令修正
備查文號:98 12 04 98 台壽數字第 00191
備查文號:99 02 26 99 台壽數字第 00038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091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031日依110218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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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之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三、「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經就醫治療
公司依照本附約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與保險費的交付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始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
者,以保險單所約定的日期為準。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一併交付。
【保險費的計算】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平均保險費率乘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總額、日額傷害醫療平均保險費率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額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
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投保之各項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
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依要保人的危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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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每一被險人的職業、職務、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
體被保險人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總和計算;前項所稱「額型傷害醫療平均保險
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日額型傷
害醫療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
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保險者,本公司於知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間仍未交付者,附約寬限期間終了翌起停止力。如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條︰本附約之傷害醫療保險金分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兩種要保人可擇一投保經本公司同意後
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定的意外傷害事,自意傷害事故發生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所記載的「每次支實付害醫療保險金
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但未以此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被保險人實際
支付之費用之 65%折算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但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則「每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提為本保險單所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1.54 倍。
二、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定的意外傷害事,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
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本款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治療者,或已住但未達列骨折別所定
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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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僅給付
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骨骼完全折斷)醫療給付日數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日數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
骨)
40
2.掌骨、指骨
14
12.頭蓋骨
50
3.蹠骨、趾骨
14
13.臂骨
40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14.橈骨與尺骨
40
5.肋骨
2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6.鎖骨
28
16.脛骨或腓骨
40
7.橈骨或尺骨
28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8.膝蓋骨
28
18.股骨
50
9.肩胛骨
34
19.脛骨及腓骨
50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20.大腿骨頸
60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條︰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實實付型傷害醫療險金者,受益人未檢附醫費用據時,本公司僅醫療費用明
細或醫證明文件依被保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實支付傷害醫療保險限額」之百
分之一所得之金額計算保險給付,但最高仍以「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醫療診斷書,不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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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約的無效】
第十一條︰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除該被保險人部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故發後亦同。但危險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一)
第十三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本公司得
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零時起終止。終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仍負給付
險金的責任。
【附約的終止(二)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第一項約定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繳保費扣除按日數比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五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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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
知到達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該退日零時起喪失,保險效力終
止。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所變更的職業或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危險減低且影響平均率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所變更的職業或,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危險性加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
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後得終止契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七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文件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責於公司之事由致未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受益人之指定】
第二十一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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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二十三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註】
第二十四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本附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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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金額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行政費用率(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金)
θ=當年度理賠金
θ’=累計經驗赤字
說明:
一、本保單年度終了結算經驗分紅金額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二、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理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理賠給付計為本保單年
度之總理賠金額,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金額,如有保單續保情形,其理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
單年度之總理賠金額,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紅金額。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總保費
一、(實支實付型):
無社會保險型身份
職業
每次意外傷害醫
實收費(十至四十九人) 實收費(十人以下)
保險限額 最 高 最 高
10,000 210 62 225 62
20,000 341 101 366 101
30,000 452 134 486 134
40,000 553 164 595 164
50,000 647 192 695 192
60,000 735 218 790 218
70,000 819 243 880 243
80,000 899 267 966 267
90,000 976 290 1049 290
100,000 1051 312 1129 312
110,000 1123 334 1207 334
120,000 1194 354 1283 354
130,000 1263 375 1357 375
1 140,000 1330 395 1429 395
150,000 1396 414 1500 414
160,000 1460 434 1569 434
170,000 1523 452 1637 452
180,000 1586 471 1704 471
190,000 1647 489 1770 489
200,000 1707 507 1834 507
300,000 2267 673 2436 673
400,000 2773 823 2980 823
500,000 3242 963 3484 963
600,000 3683 1094 3958 1094
700,000 4103 1218 4409 1218
800,000 4505 1338 4841 1338
900,000 4892 1452 5257 1452
1,000,000 5266 1564 5660 1564
註: 1.本表為第一,第二者按第一者乘1.25,第三者按第一者乘1.5,
第四者按第
者乘2.25,第五者按第一者乘3.5,第六類者按第一者乘4.5。
2.本表為繳保費,半繳者按繳保費乘0.52,季繳者按繳保費乘0.262,
月繳者按繳保
費乘0.088。
實收費(五十人以上)
雙方洽訂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總保費
二、(實支實付型):
有社會保險型身份
職業
每次意外傷害醫
實收費(十至四十九人
)
實收費(十人以下)
保險限額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10,000 136 40 146 40
20,000 221 66 238 66
30,000 294 87 316 87
40,000 360 107 386 107
50,000 420 125 452 125
60,000 478 142 513 142
70,000 532 158 572 158
80,000 584 173 628 173
90,000 634 188 682 188
100,000 683 203 734 203
110,000 730 217 785 217
120,000 776 230 834 230
130,000 821 244 882 244
1 140,000 864 257 929 257
150,000 907 269 975 269
160,000 949 282 1020 282
170,000 990 294 1064 294
180,000 1031 306 1108 306
190,000 1070 318 1150 318
200,000 1110 329 1192 329
300,000 1474 438 1584 438
400,000 1803 535 1937 535
500,000 2107 626 2264 626
600,000 2394 711 2573 711
700,000 2667 792 2866 792
800,000 2928 869 3147 869
900,000 3180 944 3417 944
1,000,000 3423 1016 3679 1016
三、(日額型):
每佰元「傷害醫保險日額」
職業
每佰元「
傷害醫
實收費(十至四十九人
)
實收費(十人以下)
保險日額」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100 68 8 73 8
註: 1.本表為第一,第二者按第一者乘1.25,第三者按第一者乘1.5,
第四者按第
者乘2.25,第五者按第一者乘3.5,第六類者按第一者乘4.5。
2.本表為繳保費,半繳者按繳保費乘0.52,季繳者按繳保費乘0.262,
月繳者按繳保
費乘0.088。
實收費(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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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費(五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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