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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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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頁,共4頁 GAH 105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給付
附加條款
(
)
中華民國90年01月10日
台財保第0900750029號核准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其他事項: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慎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附加條款訂定及構成〕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
定辦理。
第二條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
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
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
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
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2頁,共4頁 GAH 10501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第三條 〔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為一選擇性條款,得經要保人之申請附加於本契約上,其保險給
付依下列約定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住進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給付「日額型傷害醫
療保險金」外,另按其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
「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
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四條 〔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為一選擇性條款,得經要保人之申請附加於本契約上,其保險給
付依下列約定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二十
四小時內經合格醫院之醫師診斷而進行門診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門
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最高給付次數以一次為
限。
3頁,共4頁 GAH 10501
第五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所列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申領「傷
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之日期。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六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條款所列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4頁,共4頁 GAH 10501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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