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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年年豐收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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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年年豐收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殘廢、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
107 )南壽研字第 010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 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
第三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
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
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
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1.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經「醫
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
險費」1.2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經「醫院」診
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三十四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額」
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計算所對應之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
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十七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八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九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
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
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二十一、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
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二十二、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二十三、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金均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
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
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五、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墊繳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
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或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各項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各項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人,應將該筆已領款項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
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四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
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
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第
九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
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附
表三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第十六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八條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以「繳費期間」乘以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的百分之九十三之值(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述所稱「單位數」係指「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以「繳費期間」乘以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的百分之九十三之值(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前述所稱「單位數」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
額。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八條約定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
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
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殘廢保險金
並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全
殘廢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
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
定全殘廢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
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
「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
「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
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
付「殘廢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大眾運
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外,另按意外傷
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百分之五十計算「大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
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之「大眾運輸
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
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之約定辦理。
第二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
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
見附表五),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之總和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
限。
第二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以
上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
外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九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十二條
「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附表五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四條「大眾
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二十六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附表五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
險金」、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附表五所列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二十六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三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
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本保額。
第三十五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六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倍扣除「已領生存還
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
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第十五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滿
期保險金的給付)、第二十四條(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及第二十
六條(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七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八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生
存還本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0
41
1.3
81
1.3
2
1.0
42
1.3
82
1.3
3
1.3
43
1.3
83
1.3
4
1.3
44
1.3
84
1.3
5
1.3
45
1.3
85
1.3
6
1.3
46
1.3
86
1.3
7
1.3
47
1.3
87
1.3
8
1.3
48
1.3
88
1.3
9
1.3
49
1.3
89
1.3
10
1.3
50
1.3
90
1.3
11
1.3
51
1.3
91
1.3
12
1.3
52
1.3
92
1.3
13
1.3
53
1.3
93
1.3
14
1.3
54
1.3
94
1.3
15
1.3
55
1.3
95
1.3
16
1.3
56
1.3
96
1.3
17
1.3
57
1.3
97
1.3
18
1.3
58
1.3
98
1.3
19
1.3
59
1.3
99
1.3
20
1.3
60
1.3
100
1.3
21
1.3
61
1.3
101
1.3
22
1.3
62
1.3
102
1.3
23
1.3
63
1.3
103
1.3
24
1.3
64
1.3
104
1.3
25
1.3
65
1.3
105
1.3
26
1.3
66
1.3
106
1.3
27
1.3
67
1.3
107
1.3
28
1.3
68
1.3
108
1.3
29
1.3
69
1.3
109
1.3
30
1.3
70
1.3
110
1.3
31
1.3
71
1.3
111
1.3
32
1.3
72
1.3
33
1.3
73
1.3
34
1.3
74
1.3
35
1.3
75
1.3
36
1.3
76
1.3
37
1.3
77
1.3
38
1.3
78
1.3
39
1.3
79
1.3
40
1.3
80
1.3
附表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數表
保單年度
1
1%
2-5
2%
6 保單年度
()以後
1.67%
附表四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2
70%
3
75%
4
85%
5 及以後
90%
附表 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少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10%
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號碼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1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090 0 7,090
1 7,090 41 7,090 1 7,090 41 7,090
2 7,090 42 7,090 2 7,090 42 7,090
3 7,090 43 7,090 3 7,090 43 7,090
4 7,090 44 7,090 4 7,090 44 7,090
5 7,090 45 7,090 5 7,090 45 7,090
6 7,090 46 7,090 6 7,090 46 7,090
7 7,090 47 7,090 7 7,090 47 7,090
8 7,090 48 7,090 8 7,090 48 7,090
9 7,090 49 7,090 9 7,090 49 7,090
10 7,090 50 7,090 10 7,090 50 7,090
11 7,090 51 7,095 11 7,090 51 7,095
12 7,090 52 7,100 12 7,090 52 7,100
13 7,090 53 7,105 13 7,090 53 7,105
14 7,090 54 7,110 14 7,090 54 7,110
15 7,090 55 7,115 15 7,090 55 7,115
16 7,090 56 7,120 16 7,090 56 7,120
17 7,090
57 7,125 17 7,090 57 7,125
18 7,090 58 7,130 18 7,090 58 7,130
19 7,090 59 7,135 19 7,090 59 7,135
20 7,090 60 7,140 20 7,090 60 7,140
21 7,090 61 7,150 21 7,090 61 7,150
22 7,090 62 7,160 22 7,090 62 7,160
23 7,090 63 7,170 23 7,090 63 7,170
24 7,090 64 7,190 24 7,090 64 7,190
25 7,090 65 7,210 25 7,090 65 7,210
26 7,090 66 7,230 26 7,090 66 7,230
27 7,090 67 7,260 27 7,090 67 7,260
28 7,090 68 7,290 28 7,090 68 7,290
29 7,090 69 7,330 29 7,090 69 7,330
30 7,090 70 7,370 30 7,090 70 7,370
31 7,090 71 7,460 31 7,090 71 7,460
32 7,090 72 7,560 32 7,090 72 7,560
33 7,090 73 7,670 33 7,090 73 7,670
34 7,090 74 7,790 34 7,090 74 7,790
35 7,090 75 7,920 35 7,090 75 7,920
36 7,090 76 8,070 36 7,090 76 8,070
37 7,090 77 8,240 37 7,090 77 8,240
38 7,090 78 8,425 38 7,090 78 8,425
39 7,090 79 8,650 39 7,090 79 8,650
40 7,090 80 8,900 40 7,090 80 8,900
南山人壽年年豐收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0%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2
繳費期間:2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7,019 0 7,019
1 7,019 41 7,019 1 7,019 41 7,019
2 7,019 42 7,019 2 7,019 42 7,019
3 7,019 43 7,019 3 7,019 43 7,019
4 7,019 44 7,019 4 7,019 44 7,019
5 7,019 45 7,019 5 7,019 45 7,019
6 7,019 46 7,019 6 7,019 46 7,019
7 7,019 47 7,019 7 7,019 47 7,019
8 7,019 48 7,019 8 7,019 48 7,019
9 7,019 49 7,019 9 7,019 49 7,019
10 7,019 50 7,019 10 7,019 50 7,019
11 7,019 51 7,024 11 7,019 51 7,024
12 7,019 52 7,029 12 7,019 52 7,029
13 7,019 53 7,034 13 7,019 53 7,034
14 7,019 54 7,039 14 7,019 54 7,039
15 7,019 55 7,044 15 7,019 55 7,044
16 7,019 56 7,049 16 7,019 56 7,049
17 7,019
57 7,054 17 7,019 57 7,054
18 7,019 58 7,059 18 7,019 58 7,059
19 7,019 59 7,064 19 7,019 59 7,064
20 7,019 60 7,069 20 7,019 60 7,069
21 7,019 61 7,079 21 7,019 61 7,079
22 7,019 62 7,088 22 7,019 62 7,088
23 7,019 63 7,098 23 7,019 63 7,098
24 7,019 64 7,118 24 7,019 64 7,118
25 7,019 65 7,138 25 7,019 65 7,138
26 7,019 66 7,158 26 7,019 66 7,158
27 7,019 67 7,187 27 7,019 67 7,187
28 7,019 68 7,217 28 7,019 68 7,217
29 7,019 69 7,257 29 7,019 69 7,257
30 7,019 70 7,296 30 7,019 70 7,296
31 7,019 71 7,385 31 7,019 71 7,385
32 7,019 72 7,484 32 7,019 72 7,484
33 7,019 73 7,593 33 7,019 73 7,593
34 7,019 74 7,712 34 7,019 74 7,712
35 7,019 75 7,841 35 7,019 75 7,841
36 7,019 76 7,989 36 7,019 76 7,989
37 7,019 77 8,158 37 7,019 77 8,158
38 7,019 78 8,341 38 7,019 78 8,341
39 7,019 79 8,564 39 7,019 79 8,564
40 7,019 80 8,811 40 7,019 80 8,811
1%
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年年豐收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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