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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醫卡活力五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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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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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醫卡活力五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
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
目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取得證明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
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
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
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醫卡活力五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3.16 中壽商一字第 1090316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10 02 28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10 02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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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除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
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保險單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附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
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本附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
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五年為限。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主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未還清或本附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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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依本
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與其附加之各項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與其附加之各項附約之保險費及利息,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
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一併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
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三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第二項至第七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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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二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二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年息一分的利率計算。本附約歷年
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依身故日,按前項約定償付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主契約終止或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本公司並應給付
本附約之解約金。若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
中者,本附約仍得繼續有效。
本附約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繳費方式改採年繳方式,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適用主契約墊繳
條款之約定;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依
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比例計算應繳保險費,要保人並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
納。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本公司按其當時「保險金額」,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
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MAJIAA- 5 -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
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
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
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
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
件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MAJIAA- 6 -
【保險金額的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
本附約「重大傷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MAJIAA- 7 -
【附表一】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 108.04.02 發布修訂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
C73
(一) 甲狀腺惡性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三年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二)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
瘤第一期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oropharyn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三年
C50.011-C50.929
(三) 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三年
C53.0-C53.9、C55
(四) 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三年
C00.0-C96.9
(不含 C73、C94.4、
C94.6)
(五) 除(一)~(四)之其
惡性腫瘤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五年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永久
「遺傳性凝
圍。
D66
(一)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二) 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D68.1 三) 遺傳性第 XI 凝血子缺乏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D68.2 四)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嚴重溶血性及再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
12gm/dl 以下者〕
五年
D55.0-D58.9
(一)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二)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D60.0-D60.9、
D61.01-D61.9
(三) 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
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永久請時
已確
定期
月:
無法
確定需定
期透析者
N18.5、N18.6
(一) 慢性腎臟疾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12.0 二) 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
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MAJIAA- 8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I13.11、I13.2
(三)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
病伴有心臟衰竭及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高
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
未伴有心臟衰竭合併第五
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需終身治療之全體免疫
症候群。
M32.0-M32.9
(一) 全身性紅斑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永久
M34.0-M34.9
(二) 全身性硬化症 Systemic sclerosis
永久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
M06.9、M08.00-M08.99
(三) 類風濕關節炎〔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
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
風濕關節炎〕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永久
M33.20-M33.29
(四) 多發性肌炎 Polymyositis
永久
M33.00-M33.19
、M33.90-M33.99、
M36.0
(五) 皮多肌炎 Dermatopolymyositis
永久
(六) 血管炎 Vasculitis
永久
M30.0、M30.2、M30.8
1.結節狀多動脈 Polyarteritis nodosa
M31.0 2.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M31.31 3.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M31.5、M31.6 4.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7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M31.4 6.主動脈弓症候群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35.2 7.貝賽特氏 Behcet’s disease
L10.0-L10.9
M35.00-M35.09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七) 天孢瘡
(八) 燥症
(九) 隆氏
(十) 慢性潰瘍性結腸
Pemphigus
Sicca syndrome
Crohn’s disease
Ulcerative colitis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MAJIAA- 9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M30.3 十一)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川崎病)符合下列任
一項者:
1.伴隨冠狀動脈 50%以上程
度狹窄者或伴隨冠狀動脈
瘤,大小超過 8mm,持續
超過 1 個月以上者
2.伴隨冠狀動脈瘤,大小
6-8mm,持續超過 1 個月
以上者
Kawasaki disease
五年
三年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斷,
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
項外限由精神科專所開具
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
F01.50、F01.51、
F03.90、F03.91
(一) 失智症(具器質性病態)
【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
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
註專科醫師證號】
Unspecified dementia 永久
F05 (二) 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每
估)
F02.80、F02.81、
F06.0、F06.1、F06.8
(三) 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
精神疾患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0.0-F20.9、
F25.0-F25.9
(四) 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永久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五) 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2 (六) 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七) 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1.自閉性疾 Autistic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3 2.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5、F84.8 3.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含
亞斯伯格症候群)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9 4.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三年:首次
五年:續發
五年:再發
永久四次
以後
MAJIAA- 10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先天性新
陳代謝異常
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
外〕」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E00.0-E00.9、E03.0、
E03.1
(一) 先天性缺碘症候群(含先
天性甲狀腺低下)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E10.10-E10.9 二)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E23.2 三) 尿崩症 Diabetes insipidus
E25.0-E25.9 (四) 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E70.0-E71.2、
E72.00-E72.51、
E72.59、E72.8、E72.9
(五)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E74.00-E74.09 (六) 肝糖儲藏疾病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E74.20-E74.29 (七) 半乳糖血症 Galactosemia
E78.1 八) 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Pure hyperglyceridemia
E88.1 九) 脂質失養 Lipodystrophy
E75.21-E75.22、
E75.240-E75.249、
E75.3、E77.0-E77.9
(十) 神經脂質代謝疾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E75.6、E78.70、E78.9
(十一) 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十二) 銅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
E83.50-E83.59E83.81
(十三) 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D81.3、D81.5、
E79.1-E79.9
(十四) 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十五)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E71.310-
E71.548、
E80.3、E88.40-
E88.89、
H49.811-H49.819
(十六)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E88.9
(十七) 新陳代謝疾患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MAJIAA- 11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八、心、肺、胃腸、腎臟、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
體異常
圍。
Q00.0-Q00.2
(一)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永久
G90.1、Q01.0-Q04.9、
Q06.0-Q06.9、Q07.8、
Q07.9
(二)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三年
Q20.0-Q24.9 (三)
閉合
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三年
Q25.0-Q28.9 (四)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三年
Q33.0 五) 先天性囊腫 Congenital cystic lung 永久
Q33.3、Q33.6 六)
異常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永久
Q33.8、Q33.9 (七) 之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永久
Q41.0-Q45.9
(八)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永久
Q60.0-Q60.6
(九) 育及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永久
Q61.00-Q61.9
(十) 腎囊腫性疾病
Cystic kidney disease 永久
Q62.0-Q62.39
(十一) 盂及尿
阻塞性缺陷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永久
Q63.0-Q63.9
(十二) 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永久
Q77.0-Q77.2、Q77.4、
Q77.5、Q77.7-Q77.9、
Q78.4
(十三)
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永久
Q90.0-Q99.1、Q99.8、
Q99.9
(十四) 染色體異常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永久
Q35.1-Q35.7、
Q36.0-Q37.9
(十五)
復健者〕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三年
MAJIAA- 12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燒燙傷面積達全之二十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官功能
障礙者。
一年
T31.20-T31.99、
T32.20-T32.99
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二) 顏面燒燙傷
T26.00XA-T26.92XA(第
7
位碼
A)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
dn
e
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第
7 位碼須為 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十、接受器官移
(一)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手術當次,由
醫師逕行認定
免申請證明
0TY00Z0、0TY10Z0
1.腎臟移
Transplantation of
Kidney
02YA0Z0 2.心臟移植 Transplantation of Heart
0BYC0Z0、0BYD0Z0
0BYF0Z0、0BYG0Z0
0BYH0Z0、0BYJ0Z0
0BYK0Z0、0BYL0Z0
0BYM0Z0
3.肺臟移 Transplantation of Lung
0FY00Z0 4.肝臟移植 Transplantation of Liver
30230G0、30230G1 5.骨髓移植 Transfusion of
Autologous Bone Marrow
0FYG0Z0 6.胰臟移植 Transplantation of
Pancreas
0DY80Z0 7.小腸移植
Transplantation of Small
Intestine
MAJIAA- 13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完成器官移植通報)
Z94.0
1.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1
2.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2
3.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Lung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4
4.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81、Z94.84
5.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Bone transplant status 五年
Z94.83
6.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82
7.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T86.10-T86.19
8.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永久
T86.40-T86.49
9.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永久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10.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永久
T86.810-T86.819
11.肺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永久
T86.00-T86.09
12.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五年
T86.890-T86.899
13.胰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永久
T86.850-T86.859
14.小腸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永久
MAJIAA- 14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
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
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
上者)。
永久
A80.0-A80.2、
A80.30-A80.39
(一)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
他麻痺者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G80.0-G80.2、
G80.4-G80.9
(二) 嬰兒腦性麻痺 Cerebral palsy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三)
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
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
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四十二日
三個月續發
(一)
使
十一天以上者
1.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一年三次
以後
(二) 使
呼吸治療
總計二十一天以
上者
2.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三) 使
壓呼
二十一天以上者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四) 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
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
十一天以上者。
4. 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
義原則
MAJIAA- 15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四、
E41
(一) 切除
靜脈
且病
攝飲
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月:首
三年:續發
E43 (二) 病之
予全
天,
,口
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
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發症且
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一)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永久
T79.0XXA
(二) 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D80.1D80.6D80.8、
D80.9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一) 伴有
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五年 「先天性免
疫不全症」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D81.0-D81.2、D81.4、
D81.6、D81.7、D81.89
、D81.9
(二)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2.0-D82.9
(三) 缺陷
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 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MAJIAA- 16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起之神
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
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S12.000A-
S12.9XXA)+
〔(S14.101A-
S14.159A)、
(S24.101A-
S24.159A)、
(S34.101A-
S34.139A)〕( 7
碼均須為 A)
(一) 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第 7 碼均須為 A)
(二)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G32.0、G95.0、
G95.11-G95.89、
G95.9、G99.2
(三) 其他脊髓病變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第一
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
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
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
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
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
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Occupational disease 三年:首次
永久:續發
「職業病」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J60
(一) 煤礦工人塵肺症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J61
(二) 石綿沉著症 Asbestosis
J62.0、J62.8 (三)
肺症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J63.0-J63.6 (四)
肺症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J64、J65 五) 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MAJIAA- 17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
作後一個月內)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stage)
急性發作後
一個月內由
醫師逕行認
定免申請證
I60.00-I60.9
(一) 蜘蛛膜下腔出血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61.0-I62.9 (二) 腦內出血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I63.00-I63.9
(三) 腦梗塞
Cerebral infarction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I67.82、
I67.841-I67.848、
I67.89、I67.9、
I68.0、I68.8
(四) 其他腦血管疾病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二十一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五年
G71.0、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永久
「先天性肌
肉萎縮症」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永久
「外皮之先
天畸形」非
本契約保險
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一) 先天性水泡性皮鬆懈症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Q84.9 (二) 皮膚先天性畸形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三) 先天性魚鱗癬(穿山
症)
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二十四 Leprosy(Hansen’s
disease)
永久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化症有下情形
之一者: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五年
(一) 腹水無法控制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二)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三)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MAJIAA- 18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
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
症。
圍。
P07.10 (一)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
神經、肌肉、骨骼、心
臟、肺臟(含支氣管)等
之併發症住院者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由醫師逕行
認定免申請
證明
P07.20
(二) 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
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
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三年
T57.0X1A、T57.0X2A、
T57.0X3A、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作用
(烏腳病)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永久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
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
IS
ICD-10-CM G12.21)不受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呼吸
器之限制】
Motor neuron disease
A81.00-A81.09 二十九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永久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
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Rare disease 永久
MAJIAA- 19 -
【附表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比
1~5 65%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
男性 女性
年齡
5
年期
年齡
5
年期
0
304
0
233
1
237
1
188
2
186
2
155
3
155
3
135
4
134
4
120
5
129
5
120
6
129
6
120
7
129
7
120
8
129
8
120
9
129
9
120
10
129
10
120
11
129
11
120
12
133
12
129
13
141
13
137
14
156
14
154
15
171
15
174
16
187
16
193
17
196
17
206
18
203
18
221
19
203
19
231
20
203
20
241
21
207
21
254
22
213
22
270
23
217
23
284
24
230
24
301
25
245
25
314
26
262
26
335
27
284
27
355
28
312
28
380
29
343
29
405
30
380
30
438
31
415
31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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