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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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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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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17-
中國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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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
團體傷害保團體傷害保
團體傷害保險
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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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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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8889
奉准日期及文號
78.06.20
台財融
780872365
傳真:(02)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
80.06.21
台融司
(
)
800938015
電子信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85.09.10
台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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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日期及文號
86.01.10
台財保
851853286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2.19
台財保
862392108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7.17
台財保
862397215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8.07
台財保
872440208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9.28
台財保
871866181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5.30
中壽商二字第
0970530016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9.01
中壽商二字第
097090102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8.12.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0.12.01
中壽商發字第
1001201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2.02
中壽商一字第
1040202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2/17-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但超過一百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人(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投保)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之喪葬費用金範圍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限為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無法分其要保時間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保險公司應之金額後所之限例分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3/17-
被保險人因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本公司給付該項殘廢保險金之
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但不殘廢手或時,付一項殘廢保險金;殘廢
屬殘廢等級時,給付嚴重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表一所
較嚴重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較嚴的項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
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領取之保險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請領
金額者,不用合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意外傷害事申領殘廢保險金時公司計給付金額以保
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
定之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受益人已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險金額與已受金額間之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保險費率乘險金額總額計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補交還。
前項所保險費是按訂定本契約或保時,要保人程度及每被保人的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的保險費總和除以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的第二期以後保險,應照本契約所載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指定付,
或由本公司員前收取付本公司發之。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付時,半年
者,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期間;者,則不自保險單所載付日
起三十日為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轉帳或其他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知悉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保人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期間未交,本契約自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限期內發保險事故
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告知項應實說如有隱匿或遺不為
明,為不明,以變更或減少公司,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的發生基於未說明的事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投保或加保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
隱匿明,或為以變更減少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其保險事故發生後險的發於其明或明的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月不行使消滅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4/17-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加保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通知到
開始生效,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或其他約定通知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起喪退保日期在則自該退保起喪其保險效力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日數例計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被保險人之效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於五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知到達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依照本公司職業分減低影響平均費公司於
接到通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比率退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加且影響平均費公司於
接到通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按其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範圍內本公司接到通後得終止並按日退還未滿
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公司因第十三第十四條的原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滿月後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康證明
公司投保不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傷害保險契約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
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類別在本公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每位被保險人個別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生日期、身分證明
號、保險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公司並於儘速
件向公司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十五日內給付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5/17-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所載之日滿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明文為被保險人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公司按第六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日後發被保險人生
還時受益人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其間有未繳之保險費
,於要保人次清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
保險金事者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書。
二、驗屍證明書或死亡診斷;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戶戶籍謄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具下列
一、保險金書。
二、殘診斷書;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保險人的身體要時並得受益人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所含精成超過道路交通規定準者。
四、(不論宣戰、內及其他類似武裝。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核子裝置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下列動,致成死亡、廢或傷害時,契約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任。
一、被保險人力、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演等或表
二、被保險人及自車等競賽或表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更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6/17-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人為受益人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變更本公司,不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及被保險人的意書送達公司時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為限
受益人時或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之民法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益人喪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喪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他受益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兩週通知本公司經雙保條保的期以原契約
屆滿時為準。
【住所變更】
要保人有變更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式通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通知者,本公司之,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所發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求之日起,年不行使消滅
【批註】
本契約變更,事項的,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要保人與本公方書或其
他約定式同意,並由本公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要保所地方法第一管轄,要人的在中民國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為第審管但不費者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用。
【經驗分紅】
本契約經驗附表二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7/17-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器輔,終身無工作能,為維持生命必要生活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
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終身無工作能為維持生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貝以上者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經常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且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但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中,有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缺失者。
7 40%
8-2-3
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拇指指在內,失者
7 40%
8-2-5
拇指失者
8 30%
8-2-6
拇指指在內,上缺失者。
8 30%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8/17-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7
拇指有二缺失者。
9 20%
8-2-8
拇指缺失或一手食缺失者。
11 5%
8-2-9
拇指任何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中,各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中,各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各有二久遺存顯著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各有一久遺存顯著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有二永久遺存顯動障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拇指指在內,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拇指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含拇食指手指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拇指其他任何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足踝有二永久機能
3 80%
9-4-3
兩下肢髖足踝有一永久機能
6 50%
9-4-4
下肢
足踝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永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永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均遺存永久顯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足踝有二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9 20%
9-5-1
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9/17-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障害
(註 14
9-5-2
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時須有精神神經、神外科健科明及相關驗報
(如簡式評估(MMSE)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智評估量(CDR)
理檢經系影像查報及相資料必要保險得另
師會同認
1持生必要日常活活係指便穿衣服起居入浴
2)有失語、失、失行等狀、肢麻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害障害
減退人格顯著狀,度,體能力仍,但
指示,無行其工作:適 3
3樞神經系統障害,如無覺障害之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查始證明
輕度腦萎腦波等症狀須
4中樞神經系統症狀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機能障害,應位所
如障時併,應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級定之,者,應中較其等
1-2.衡機障害力障因頭損傷害與衡機障害
合其障害
1-3.癇」癇發因反變化終至、人崩壞
成癲癇性精神態者, 1-1 原則審之。狀之期,應以經專療,
不能醫療效果,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不態,依下
1每週仍有以上作者:適 3
2每月仍有以上作者:適 7
1-4.衡機:頭樞神機能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引起因小部、額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其審標準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適
3
2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適 7
1-5.其損發現障害害、障害尿路
障害、生障害等, 1-1 原則,其症狀選用合
1-6.氧化害等後遺害之
精神、神經障害等之審本原判斷其等
2
2-1.視力定:
1應用矯正後視力為,但矯正不能者,視力
2視力障害,必須通過「測(Malingering)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 0.02 以下言,括眼喪失
以內公分以內指數者。
2-3.自傷害之日過六個月的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同時,應耳之聽覺障害之。
3-2.覺障害需用精密聽(Audiometer),其平均聽力喪以分貝表示之。
3-3.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用神經障其障害之度審
4
4-1.鼻部係指之一以上缺損度。能永遺存顯著障害閉塞
、鼻呼吸困難、不,或完全喪失者
5
5-1.嚼機能障害,牙齒(如軟硬顎骨、下之障害)
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咽喉頭支麻痺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
障害嚼、吞嚥障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0/17-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動,質食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分作咀嚼、吞嚥動,致除、或類似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語機能障害由於牙齒損傷之原因引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係指列構言之齒舌音、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後列言之齒舌音、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以上不能構音者
A.ㄅㄆ(音部)
B.唇齒(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ㄍㄎ(音部舌根軟顎)
E.舌面ㄐㄑ(音部位舌)
F.ㄓㄔㄕ(音部位舌硬顎)
G.尖前:ㄗㄘㄙ(舌尖)
5-3.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不能意思者,言語機遺存顯著所定
6
6-1.腹部臟
1胸部臟器指心主動、氣、胸膜及
2腹部臟器臟、小腸膜、脾臟及
3尿尿管、膀胱尿
4內生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係指臟、臟、臟、臟、
尿管膀胱尿
2分之一以上認定標準以切除一以切除
6-3.腹部器障害等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障,須症狀,永其日生活活動
之狀需他人扶助之神經障害本原則、合審
6-4.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須永尿或長尿(括永寇克尿
)
7
7-1.障害者,存神障害其全部症狀擇一等者,中較
7-2.柱運障害須經 X 如經診斷有明顯,應依下
1遺存顯著動障係指脊續固四個間盤上,且喪失生理範圍
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障害係指脊柱四個椎間)以上,且喪失生理
之一以上者。
3脊柱不明顯定三個及二間盤)以下者,給付範圍
8
8-1.手指係指
1在拇指節者。
2其他位指
8-2.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
8-3.拇趾合於拇指之缺已符殘廢後機完全常,之部仍視
為缺失,而拇
9
9-1.一上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完全廢用,如下列
1一上肢肩或完,及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或完者。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1/17-
9-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係指各關存顯著動障害,如下列情
1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9-3.生理作審機能障害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障害係指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3「運障害係指喪失生理分之一以上者
9-4.定:
1以各之生機能()障害度明用主動之範圍
如障度不明確則須由之可範圍參考之。
2部者,度,作
9-5.生理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係指
1在拇指節指節,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2他各手指指節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縮短測定腸骨與內長度,測定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而足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足踝永久喪失機係指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1一下肢三均完完全以及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均完完全
13-2.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障害障害照上之各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合下列
1分之一以上,或中,或可能失生
之一以上者。
2在第,自以上者,或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指末上切或中均完
15
15-1.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害之判定,以保險人害事故之日個月後症
療仍不能待治果的結果為基判定。但判定者不在此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2/17-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
下肢關節生理運下肢關節生理運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動範圍一覽動範圍一覽
動範圍一覽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正常80)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正常80)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正常45)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正常45)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活動度表定動度則依
活動度作為生範圍定標
足骨
手骨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3/17-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團體經驗分紅公
團體經驗分紅公團體經驗分紅公
團體經驗分紅公
R
K ×
G
G × E
θ
)-
θ"
其中,
K: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累積前 n 年虧損,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4/17-
中國人
中國人中國人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型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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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6.20
台財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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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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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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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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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及文號
8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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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70068
www.china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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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1.10
台財保
851853286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2.19
台財保
862392108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7.17
台財保
862397215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8.07
台財保
872440208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9.28
台財保
871866181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5.30
中壽商二字第
0970530016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9.01
中壽商二字第
097090102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8.12.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0.12.01
中壽商發字第
1001201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2.02
中壽商一字第
1040202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格的治療,本公司費用,民健保險付部
給付傷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的「次實付傷害保險金限額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5/17-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保險金」時下列文
一、保險金書。
二、診斷書或證明;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三、費用明文(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指定或變更。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6/17-
中國人壽傷害醫
中國人壽傷害醫中國人壽傷害醫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日額型
日額型日額型
日額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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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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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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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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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07
台財保
8724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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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9.28
台財保
871866181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278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5.30
中壽商二字第
0970530016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9.01
中壽商二字第
097090102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8.12.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0.12.01
中壽商發字第
1001201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2.02
中壽商一字第
1040202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格的治療,本公司住院,給付保險單所載的「傷保險金
額」超過一百八十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傷害給付日數以住院日數為住院日數超過保險單所載之給付日數時
以保險單所載最高給付日數為準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17/17-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住院或已住院下列骨折所定日數表未住
分本公司按下骨折所定日數傷害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
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骨折是指骼完。如係不骨折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如係骨骼龜
者按日數四分之一給付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給付一較高等級
險金。
骨折 日數
1. 骨〈顴骨〉 14
2. 、指 14
3. 14
4. 除外) 20
5. 20
6. 28
7. 28
8. 蓋骨 28
9. 胛骨 34
10. 椎骨括胸椎腰椎尾骨 40
11. 骨盤包括腸 40
12. 頭蓋骨 50
13. 臂骨 40
14. 橈骨 40
15. 腕骨(一手或手) 40
16. 脛骨 40
17. 踝骨(一 40
18. 股骨 50
19. 脛骨 50
20. 大腿骨頸 60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保險金」時下列文
一、保險金書。
二、診斷書或證明;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三、費用明文(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指定或變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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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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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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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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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



 


 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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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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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000 


 



63

173
3. 

(

)


 100 


 



( 90 )

( 120 )

( 180 )
20.61
20.63
20.70

( 90 )

( 120 )

( 180 )
56.54
56.61
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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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104/08/04 ~ 已停售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104/02/02 ~ 104/08/03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100/12/01 ~ 104/02/01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9/04/12 ~ 100/11/30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7/09/01 ~ 99/04/11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7/05/31 ~ 97/08/31
(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包含「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及「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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