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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107)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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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DBR3 - 1
(以下稱本公司)
乙型
105042100067號函備查
1090101日依1080409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108 06 13
金管保壽字第108 04933330 號函修正
輕度 輕度)) 重度))
0800-022-258
02-25163359
E-mail callcenter@mail .mli.com.tw
乙型 107
同意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名詞定義】
要保
輕度
以後或復效日起 公立
期間
1.
ZDDBR3 - 2
2.
3. CK-MB T>1.0ng/ml I>0.5ng/ml
神經外
3 3
1. Rai
2. 10
3.
4.
5. 1
6.
7.
8.
9.
10.
1.
2.
3.
機能 之一
1.
2 分( 肌力 2 是指
2. 2 分(
下者 肌力 2 是指
重度
以後或復效日起
期間
90
50%
1.
2.
3. CK-MB T>1.0ng/ml I>0.5ng/ml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
機能 之一者
1.
ZDDBR3 - 3
2. 機能
1
2 2 2
3.
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
4.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
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
1. Rai
2. 10
3.
4.
5. 1
6.
7.
8.
9.
10.
11. 期癌。
12.
13.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
機能 之一
1.
2. 2 2
上肢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ZDDBR3 - 4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 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
金。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附加於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有「保險費的墊
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者。
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
的墊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條款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但本 意外傷害事故、輕度重大疾病及其併
要保人於停止效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退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本附約因第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墊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
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
滿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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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使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約。
前項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 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退
滿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
止。
退
滿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滿
保險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第十 輕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輕度重大
疾病」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 給付「輕度 ,並
給付 輕度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度重大
疾病」者,本公司按 重度 ,本附約效力終
止。
被保險人若曾申領「 之「輕度重大疾
」。
第十 的申領】
醫療診斷書及相關病理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須檢附手術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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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及相關病理檢驗或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調
第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 第十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退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二十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 要保人在申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 退
本附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主契約之身故受益
時效
使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 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ZDDBR3 - 7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
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U&I898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性 女性
投保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273 0 230
278 1 234
283 2 238
288 3 243
294 4 247
299 5 252
305 6 256
311 7 261
316 8 266
323 9 271
329 10 276
335 11 282
342 12 287
349 13 293
355 14 298
362 15 304
370 16 310
377 17 316
384 18 322
392 19 329
399 20 335
407 21 341
415 22
348
423 23 355
432 24 362
440 25 368
449 26 375
458 27 382
468 28 389
477 29 397
487 30 404
497 31 411
507 32 419
517 33 427
528 34 435
539 35 442
550 36 450
561 37 458
572 38 467
584 39 475
595 40 483
607 41 491
618 42 498
630 43 506
642 44 514
653 45 521
665 46 528
677 47 535
690 48 541
702 49 547
714 50 554
726 51 560
738 52 566
750 53 572
762 54 578
773 55 583
785 56 589
797 57 595
810 58 601
822 59 606
833 60 612
(每萬元保險保額)
繳費10年期
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107)費率表
男性 女性
投保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143 0 126
147 1 128
148 2 131
151 3 133
155 4 135
158 5 138
161 6 140
165 7 143
167 8 146
170 9 149
174 10 151
177 11 154
181 12 158
184 13 161
188 14 164
192 15 167
197 16 170
201 17 174
204 18 177
209 19 181
212 20 185
217 21 188
221 22
192
226 23 196
231 24 200
236 25 204
240 26 208
245 27 213
249 28 217
255 29 221
261 30 226
267 31 231
272 32 235
278 33 240
283 34 245
290 35 251
297 36 256
305 37 261
310 38 266
320 39 272
326 40 277
336 41 283
342 42 288
353 43 293
359 44 299
368 45 304
380 46 309
387 47 314
399 48 319
409 49 324
419 50 330
429 51 335
440 52 340
451 53 345
462 54 351
474 55 357
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107)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保額)
繳費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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