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紐約人壽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紐約人壽定期壽險契約條文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92 年 6 月 16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金」是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稱「特定行庫局」是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
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單價值
表。
條【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
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者,其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給付被保險人完全殘
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
人。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
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
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五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款申請增
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增加之保險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最高承保金額。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十六條【契約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
類的人壽保險。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
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71 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為紐約人壽終身壽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 以下簡稱全殘﹞ ,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紐約人壽定期壽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LAA10 TLAB15 TLAC20 TLAD25 TLAE30 TLAN65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繳費至 65
14 16 17 19 20 23 51
15 18 18 20 22 25 53
16 18 19 21 23 26 54
17 19 19 21 24 28 56
18 19 19 22 25 29 57
19 19 20 23 26 31 58
20 19 20 23 27 32 60
21 19 21 24 29 34 62
22 19 21 25 30 36 63
23 20 22 27 32 39 65
24 20 23 28 34 41 67
25 21 24 30 36 44 69
26 22 25 32 39 47 71
27 23 27 34 41 51 73
28 24 29 36 44 55 75
29 25 31 39 48 59 78
30 27 33 42 51 64 81
31 29 35 45 56 69 83
32 31 38 49 60 75 86
33 34 41 52 65 81 89
34 36 44 57 70 88 92
35 39 48 61 76 96 96
36 42 52 66 83 104 99
37 46 56 72 90 113 103
38 49 61 78 97 122 107
39 53 66 84 106 133 111
40 57 70 90 113 142 113
41 62 76 98 122 154 117
42 67 82 106 133 167 121
43 72 89 115 145 181 126
44 78 97 125 157 196 131
45 85 105 136 171 213 136
46 92 114 148 186 137
47 99 124 161 202 142
48 108 135 175 219 148
49 117 147 191 238 154
50 128 160 208 259 160
51 139 175 227 167
52 152 191 247 174
53 165 208 269 181
54 181 227 293 189
55 197 248 319 197
56 216 271
57 236 296
58 258 323
59 282 353
60 309 385
61 338
62 370
63 404
64 442
65 484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定期壽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LAA10 TLAB15 TLAC20 TLAD25 TLAE30 TLAN65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繳費至 65
14 77891025
15 77891126
16 7 8 9 10 11 27
17 8 8 9 10 12 28
18 8 8 9 11 13 29
19 8 8 10 11 14 29
20 8 8 10 12 15 30
21 8 9 11 13 16 31
22 8 9 11 13 17 32
23 8 10121418 33
24 8 10121519 34
25 9 11131721 35
26 9 11141823 36
27 10 12 15 19 25 37
28 11 13 17 21 27 38
29 12 14 18 23 29 40
30 12 15 20 25 32 41
31 13 16 21 27 34 43
32 14 18 23 29 38 44
33 15 19 25 32 41 46
34 17 21 27 35 45 47
35 18 23 30 38 49 49
36 19 25 32 41 54 51
37 21 27 35 45 59 53
38 23 29 38 49 64 55
39 25 32 41 54 70 57
40 27 34 45 58 76 58
41 29 37 49 63 83 60
42 32 40 53 70 91 63
43 35 44 58 76 100 65
44 38 48 64 84 109 68
45 42 53 70 92 120 70
46 46 58 77 101 71
47 50 63 85 111 74
48 54 69 93 121 77
49 59 76 102 133 80
50 64 84 112 146 84
51 71 92 123 87
52 77 101 135 91
53 85 111 149 95
54 94 122 164 99
55 103 134 180 103
56 114 148
57 126 163
58 139 180
59 153 198
60 169 218
61 186
62 205
63 227
64 250
65 276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沒有「紐約人壽定期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