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有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第ㄧ級殘廢保險金」、「第ㄧ級殘廢生活保險金」、「殘廢關懷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十九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
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廿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廿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
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第ㄧ級殘廢生活保險金」、「殘廢關懷保險金」給付條件與原附約
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ㄧ級殘廢保
險金」除無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給付條件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主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視為同時申請變更本附約為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三條「殘廢關懷保險金」之「展期
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ㄧ級殘廢保險金」除無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
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之餘額。「第ㄧ級殘廢生活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