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一
一、
、、
、加保生效日
加保生效日加保生效日
加保生效日。
。。
。
二
二二
二、
、、
、前次出院日期
前次出院日期前次出院日期
前次出院日期。
。。
。
三
三三
三、
、、
、復效日
復效日復效日
復效日。
。。
。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
「「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
」內
內內
內,
,,
,因
因因
因「
「「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
」或
或或
或「
「「
「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事故」
」」
」致成附表
致成附表致成附表
致成附表
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
,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
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
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
「「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
」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
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
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
,,
,豁
豁豁
豁
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
,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繼續有效;
;;
;前述
前述前述
前述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
,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本公司將按日數比本公司將按日數比
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例返還予要保人例返還予要保人
例返還予要保人。
。。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
」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
,本公司按其
本公司按其本公司按其
本公司按其「
「「
「所繳保險費總
所繳保險費總所繳保險費總
所繳保險費總
和
和和
和」
」」
」的一點零五倍
的一點零五倍的一點零五倍
的一點零五倍,
,,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
「祝壽保
祝壽保祝壽保
祝壽保
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時
時時
時,
,,
,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
,
即依
即依即依
即依「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
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
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再乘以減少後
再乘以減少後再乘以減少後
再乘以減少後
之
之之
之「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計算
計算計算
計算。
。。
。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
期間內身故時期間內身故時
期間內身故時,
,,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
「「
「所繳保險費總和
所繳保險費總和所繳保險費總和
所繳保險費總和」
」」
」的一點零五
的一點零五的一點零五
的一點零五
倍
倍倍
倍,
,,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辦理減少「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時
時時
時,
,,
,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
,
即依
即依即依
即依「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
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
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再乘以減少後
再乘以減少後再乘以減少後
再乘以減少後
之
之之
之「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計算
計算計算
計算。
。。
。
若被保險人於
若被保險人於若被保險人於
若被保險人於「
「「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
」內身故
內身故內身故
內身故,
,,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
,返
返返
返
還予要保人
還予要保人還予要保人
還予要保人。
。。
。
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
,,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
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
,,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
,其
其其
其「
「「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不適
不適不適
不適
用前四項之約定
用前四項之約定用前四項之約定
用前四項之約定。
。。
。
前項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前項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
,,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
。
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訂立本契約時
訂立本契約時,
,,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
者為被保險人者為被保險人
者為被保險人,
,,
,其
其其
其「
「「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含含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
不限本公不限本公
不限本公
司
司司
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
,其超
其超其超
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任任
任,
,,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費保險費
保險費。
。。
。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
,如要保人向二家
如要保人向二家如要保人向二家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含含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附附
附)
))
)
約
約約
約,
,,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
額範圍內額範圍內
額範圍內,
,,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
限為止限為止
限為止,
,,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
,各
各各
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
,本契約效力
本契約效力本契約效力
本契約效力即
即即
即
行終止
行終止行終止
行終止。
。。
。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院之處理院之處理
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
,因同一
因同一因同一
因同一「
「「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
」或
或或
或「
「「
「傷害
傷害傷害
傷害」,
」,」,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
,於出院後十
於出院後十於出院後十
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於同一
四日內於同一四日內於同一
四日內於同一「
「「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
」再次
再次再次
再次「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時
時時
時,
,,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
,視為一次
視為一次視為一次
視為一次「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辦理
辦理辦理
辦理。
。。
。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
,,
,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
,本公司就再次
本公司就再次本公司就再次
本公司就再次「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部
部部
部
分不予給付
分不予給付分不予給付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之約定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之約定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之約定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七條之約定而「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診療者
診療者診療者
診療者,
,,
,倘該次
倘該次倘該次
倘該次「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診療期間已
診療期間已診療期間已
診療期間已
超過本契約有
超過本契約有超過本契約有
超過本契約有效期間
效期間效期間
效期間,
,,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
一
一一
一、
、、
、
該次
該次該次
該次「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
((
(含
含含
含)
))
)者
者者
者,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
再給付各項保險金
再給付各項保險金再給付各項保險金
再給付各項保險金。
。。
。
二
二二
二、
、、
、
該次
該次該次
該次「
「「
「住院
住院住院
住院」
」」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
,,
,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
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
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各
項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
項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項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
項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
。。
。但該次
但該次但該次
但該次「
「「
「住院日數
住院日數住院日數
住院日數」
」」
」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
。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一條之限制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一條之限制。
。。
。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
,,
,其累計最高以
其累計最高以其累計最高以
其累計最高以「
「「
「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單位日額
單位日額」
」」
」之三千倍
之三千倍之三千倍
之三千倍
為限
為限為限
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