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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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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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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文
條款樣張
(住院、加護病房、長期住院、出院療養、住院手術、手術療養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附約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6.傳真:02-27517016
7.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壽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第 三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
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四 條【保險金給付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
院治療或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依本附約的
約定給付下列各項保險金。
一、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本公司按其投
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
給付住院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
限。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
房(含燒燙傷中心)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
投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的兩倍乘以其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
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含加護病
房之合計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三、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且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超過
三十日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依下列公式給付長
期住院保險金:
若 30 日<住院日數≦60
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50%×(住院日數-30
日)
若 60 日<住院日數≦120
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50%×30 日+每日住
院保險金×(住院日數-60 日)
若 住院日數>120
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50%×30 日+每日住
院保險金×60
但住院日數未超過三十日時,本公司不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四、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且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超過
十日時,本公司除給付前三款住院保險金外,並於其出院時依
下列公式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若 10 日<住院日數≦30
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5
若 30 日<住院日數≦60
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10
若 住院日數>60
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15
但住院日數未超過十日時,本公司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五、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
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乘以「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
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住
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保險金。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
公司按其中最高等級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
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手
術等級。
六、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已領取住院手術保險金者,本公司於其出院時,另按
其領取之「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手術療養保險
金。
第 五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含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
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
傳性疾病。
1
HS-2019.10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
明於本附約保險單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
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
確診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
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上述「遺傳性疾病之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之增減若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修訂公告以本附約生效日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
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
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
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本附約附表所列由醫師執行之各項手術。
91 12 31 日 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7 01 21 日紐精算字第 9701001 號函備查
101 10 24 日紐精算字第 101102404 號函備查
102 04 30 日依 102 01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3年3月10日依103年2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3 07 03 日依 103 0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年8月4日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8年10月1日依108年8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
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
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
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
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
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
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
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 六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
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
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
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保險單所
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
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規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九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
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本
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
附約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
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 十 條【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
被保險人體檢書,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復效
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體檢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
繳之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
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主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效力。
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
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約保單
週年日前一日。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
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之。
條【續保投保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七十四歲但被保險人為主
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其續保投保年齡最高為二十三歲。
條【續保保險費的減收】
本附約續保時若被保險人連續三年未住院且其附約連續三年持續
有效本公司減收該被保險人一年期間到期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十。但該被保險人如於保險費減收期間申請保險金,且保險金之事
故日期(入院日)在前一保單年度或之前,致保險費不應減收時,
本公司應自給付之保險金中無息扣回已減收之保險費並重新計算
未住院期間。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條【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註明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接受外科手術者應另檢具外科手術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二、主約終止時。
三、主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因前項第二、三款情形而致附約終止時,若附約終止前發生
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仍對該次事故所致之住院負保險
責任,直至該次住院結束,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間,本附約的效力持續
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若本附約已達豁免保險費者,則
本附約效力不受影響,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被保
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該被保險人部分
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該被保險
人部分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告知義務與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
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
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每日
住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
算。
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
2
3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 廿 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
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廿 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廿 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廿 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
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手術項目等級表
第一級住院手術項目表
【給付每日住院保險金之三十二倍】
一、呼吸系統
完全性喉部切除,合併頸部根
除術
肺全切除
二、腹部和消化系統
食道切除,合併胃部重置吻合
自腹部及會陰部切入完全性直
腸肛門切除
全胃切除,合併腸道移植修護術
胰臟切除,Whipple 氏手術
三、循環系統
心臟切開及異物清除,合併體
外心肺循環
心肌梗塞所形成的心室中隔缺
損修護術
心臟腫瘤切除,合併體外心肺
循環
心肌切除
單一瓣膜置換術
雙重瓣膜置換術
三重瓣膜置換術
四、泌尿、生殖系統
腎移植術
五、神經系統
腦部膿瘍清除
腦膜瘤切除
椎間盤突出減壓椎板切開術:
頸椎(雙側)
小腦天幕上腦瘤切除
大腦半球切除
六、骨骼、關節
脊椎: 一或多節椎骨之處理,
從後背部切開而行之椎骨復位
與融合手術
髖骨關節人工置換術
骨盆腔及腹腔部截斷
髖關節截斷
第二級住院手術項目表
【給付每日住院保險金之十六倍】
一、呼吸系統
肺葉切除
二、腹部和消化系統
食道造形術,合併食道氣廔管
修補
迷走神經切斷術暨幽門成形
術,合併胃造口(廔)術
次全或半胃切除,合併迷走神
經切斷術
直腸脫垂固定術,合併結腸復
位術
胰臟切除,合併胰臟空腸造口
吻合術
頸部切開式舌切除
結腸截除造口(廔)術
部份肝葉切除
膽囊切除
三、循環系統
冠狀動脈異常結紮
四、泌尿、生殖系統
前列腺根除術
經腹腔子宮全切除
經腹腔子宮肌瘤切除
五、神經系統
椎間盤突出減壓椎板切開術 :
腰椎、頸椎
六、內分泌系統
完全性甲狀腺全切除
七、感覺器
視網膜剝離修復術
耳鼓膜形成術,合併聽小骨重
建術
乳部根除術,包括乳房、胸部
肌肉、腋部及淋巴結
單純或修正式乳突鑿開術
單側耳部開窗術
第三級住院手術項目表
【給付每日住院保險金之八倍】
一、呼吸系統
上頷竇根除術(Caldwell-Luc
氏手術)
喉切開術,合併腫瘤切除或聲
帶切除
胸膛成形術,第一階段
肺囊腫切除
胸膿瘍開胸肋骨切除
完全性開胸探查術
二、腹部和消化系統
頸部切開式食道手術
腸道,十二指腸切開術
小腸切除暨重置吻合術
結腸切開術,結腸截除吻合術
剖腹探查術
胃膿瘍或腫瘤切除
急性腸阻塞腸黏連分離術
胰臟病灶切除
膿瘍性闌尾切術
膽囊切開引流術
三、循環系統
心律調整器植入術,合併心外
膜放置電極
脾臟切除
頸動脈血栓切除
四、泌尿、生殖系統
腎膿瘍引流術
腎切開結石清除術
複雜性前列腺切開引流術
腎探查術
腎切除,合併部份尿道切除
尿道上端結石清除
五、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囊腫切除
六、感覺器
眼球摘除術,合併義眼植入術
青光眼廔管成形術及虹膜切除
乳房切除術一單側部份切除
皮膚組織移植或重置—眼瞼、
鼻、耳或唇
額、頰、顎、口、頸、腋下
生殖器、手掌或腳掌,10 平方
公分 (含) 以上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經乳突行竇室切開術
七、骨骼、關節
股骨閉鎖性骨折行復位術
第四級住院手術項目表
【給付每日住院保險金之四倍】
一、呼吸系統
鼻甲切除,鼻息肉切除
胸腔成形術,第二、三階段
黏膜下鼻甲切除
氣管造口術
二、腹部和消化系統
內外痔切除,完全性外痔切除
肛門膿瘍切開引流術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扁桃腺切除
三、循環系統
長、短隱靜脈屈張結紮與切除
小靜脈結紮與切除
四、泌尿、生殖系統
膀胱切除術,合併尿道導管置
陰莖切除
直腸膨出陰道縫合術
子宮頸切開術,切除術,截斷
震波碎石術
睪丸根除術
卵巢囊腫引流術
輸卵管截斷切除
五、感覺器
青光眼雷射治療
乳房腫瘤、乳管變灶、乳突病
灶之切除
皮膚組織移植或重置一游離或
皮膚移植 ; 單一或多處術小
面積之移植
額、頰、顎、口、頸、腋
生殖器、手掌或腳掌,10 平方
公分(不含)以下
乳房切除術
六、骨骼、關節
鎖股、肱骨、尺骨、橈骨、指
骨、脛骨、腓骨、跟骨、肋骨
閉鎖性骨折行復位術
500 1,000 1,500 2,000
0 - 14 1,790 3,580 5,370 7,160
15 - 24 1,590 3,180 4,770 6,360
25 - 34 1,790 3,580 5,370 7,160
35 - 44 2,290 4,580 6,870 9,160
45 - 54 3,190 6,380 9,570 12,760
55 - 64 4,190 8,380 12,570 16,760
65 - 69 5,500 11,000 16,500 22,000
70 - 74 7,900 15,800 23,700 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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